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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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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二)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的原则,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优良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三)心理咨询教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四)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五)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六)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

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社区领导,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心理咨询在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假的陈述或报告;

(八)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灵驿站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九)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十):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十一)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解困、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工作者产生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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