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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92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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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929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情形,能够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哪一个? A、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

B、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

C、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

D、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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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B 【解析】:

①A选项中,甲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侵权,但甲公司给乙餐厅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甲打乙耳光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乙的头部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但乙具有特殊体质,甲的行为偶然造成了该损害后果。但根据通说观点,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故B选项当选。

③C选项中,乙医院虽有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与甲的死亡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甲、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故C选项不当选。④D选项中,乙的行为虽然侵害了甲的配偶权,但

2.刘某因赌博欠狄某5000元,并且刘某承认并据此写下欠条,此时刘某除了李某所欠的到期的5000元别无其他财产,狄某准备行使代

位权,则正确的是哪一项?

A、狄某行使代位权是正确的,应在刘某住所地法院行使 B、狄某行使代位权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欠刘某的仅有5000元在实现自己债权时,不能负担诉讼费用

C、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

D、狄某行使代位权应以直接向李某提出请求的方式实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1节>债权人代位权 【答案】:C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因此,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内部关系合法为前提,但本题中为赌博之债,尽管刘某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故选C;另外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实现,因此D 项不正确。

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题,单选)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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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5章>第1节>债权让与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权利质权。

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

后能够向乙追偿,即反担保。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的债权消灭,此时,银行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则债权质权也随之而消灭,故A项错误。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如

4.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1题,单选)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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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解析】:

本题考查肖像权及著作权。《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蔡某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侵犯丁某的肖像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生活照的著作权没有约定,归李某。蔡某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

5.甲发现自己楼下有一只受伤的狼狗,经过寻找无人认领,甲便把其领回家中,次日带其到兽医站治疗,在回来的途中狼狗受惊,咬伤了甲和路人乙,甲赔偿了乙,自己也需治疗并在家中休息数日。数

月后,狼狗的主人丙找上门来,索要狼狗,就费用问题发生纠纷。甲的下列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是:

A、甲请求丙支付甲对乙的赔偿费和自己的医疗费 B、甲请求丙支付狼狗的医疗费和喂养费 C、甲请求丙支付拾得狼狗的报酬 D、甲请求丙支付误工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知,只有在事先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拾得人方享有报酬请求权。本题C 项当选。

6.某乡政府为鼓励乡属矿石厂多创税利,乡长与矿石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该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3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本题中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它是一个行政合同。因此,D项正确。

7.关于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玉雕完成时,甲即取得玉雕的所有权

B、甲配齐材料。由乙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完成时,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在乙蛋糕店订制生日蛋糕一个,蛋糕完成时,甲即取得蛋糕的所有权

D、甲将珍藏的国画交给乙提供材料装裱,装裱完成时,甲即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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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制作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主流民法观点。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即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A正确。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不动产,制作物完成时(《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定作人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如果承揽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时,须视定作人是否提供工作基底而有区别。如果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D正确。如果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制作完成时承揽人取得所有权;制作物交付定作人时,定作

8.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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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3节>物权行为 【答案】:A 【解析】:

①《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甲先后与乙、

丙签订了出售同一幅名画的买卖合同,且每一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权处分,属于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甲、乙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作为买受人,乙、丙均享有请求甲交付该画并移转所有权的债权,但谁能最终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要看甲对谁完成了交付。

②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包括两个要素:(a)占有的移转(移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可);

(b)交付的合

9.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2节>清偿 【答案】:C 【解析】:

①《民法总则》第102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

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总则》第102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据此,作为合伙企业,甲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普通合伙企业甲对丙负担的50万元债务,先由甲企业的20万元财产清偿,剩余的30万元,由合伙人安琚与乙企业承担连带责

10.甲、乙、丙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丁9000元的财产损失。丁和甲、乙达成协议,甲、乙各向丁支付2000元后,丁就不再追究甲、乙的责任。在此情况下。丁如何追索?

A、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丙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B、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请求赔偿 C、余下的5000元向丙请求赔偿 D、丙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0章>第4节>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答案】:C 【解析】:

此案中,首先,明确甲、乙、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次,丁没有免除甲、乙的债务,只是不向其追索,因此作为丁,仍有权要求丙承担其余的全部债务。最后,丙在承担债务后,

可以向甲、乙追偿。

11.下列不可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 A、某水电站输出的电力 B、票据

C、长在某明星头上的一根头发 D、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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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1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对物权客体的理解问题。虽然电力是无体物,但由水电站发出的电力具有归属的意义,可以作为物。票据作为承载票据权利的客体,可以作为物权的对象。人身上的器官为人体组成部分,不为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为物权的客体,故长在某明星头上的头发不能作为物。商标不为有体物,为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可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故C项正确。

12.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9题,单选)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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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1节>物权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先占。

石头并非河流的组成部分,而是无主物,且石头属于动产,因而可依先占而被取得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D。

1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

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

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抵押权的设立 【答案】:C 【解析】:

①《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的效力有二:(a)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因预告登记受到限制,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b)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③《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只

14.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20题,单选)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0章>第4节>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共同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分为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两者的共同之处有二:其一,都无意思联络;其二,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每一个侵权人都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并非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他们仅仅是造成了损害中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要求全部

15.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0题,单选)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2章>第3节>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债的标的没有选择性,故A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多数人之债的前提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方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本题中乙、丙分别出具了担保函,这意味着乙和丙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乙、丙不是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

16.甲石油公司的司机钱某在执行单位的运输任务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正常驾驶汽车行驶的丙发现润滑油后因不能制动,撞上公路护栏遭受损害。对于丙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B、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路段承担连带责任 C、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路段承担按份责任

D、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路段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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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1章>第8节>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C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丙遭受的损害,应由甲公司与乙公路段承担按份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7.王荣、李菊系同一单元的住户,王荣住三楼,李菊住二楼。2004年10月20日,甲热电厂试行供暖,王荣家无人在家调试,暖气

管道年久失修,发生破裂致使管道热水溢出,沿墙体渗入李菊家,将李菊卧室天花板浸湿,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床上用品淋湿,造成5000余元损失,后查明,10月15日,甲热电厂已在该小区楼栋墙壁上贴出通知,告知将于10月20日试行供暖3小时,各住户家中留人调试供暖设施。王荣丈夫出差在外,王荣因工作繁忙,早出晚归,没有留意通知,因而发生漏水事件,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王荣

B、王荣与甲热电厂共同承担 C、王荣承担后,向热电厂追偿 D、甲热电厂承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0章>第5节>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答案】:B 【解析】:

王荣因重大过失,致使暖气管道调试时,无人在家,引起漏水事件,造成李菊财产损失,依照《物权法》第92条及《民法总则》第179条,处理相邻房屋漏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王荣应承担赔偿责任。暖气管道年久失修,甲热电厂在经营管理中,未尽检修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18.永福畅合伙企业有甲、乙两名合伙人,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对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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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6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本题中提出的甲乙为合伙人是迷惑信息,与本题解答无关。按份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基于承

租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入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未作规定,但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答案为A项。

19.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7题,单选)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0章>第3节>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借款合同、抵押、夫妻债务。

乙丙之间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乙丙之间自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既然乙已经瞒着甲向丙借了100万供个人使用,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之时生效,故B项错误。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所以该抵押合同效

力待定。据此,A项错误。《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20.某日,在甲酒店就餐的乙丙丁三人因发生口角而相互斗殴。在斗殴过程中,乙丙丁打伤了酒店员工2名,酒店为此支付医药费和交通费若干;同时,乙丙丁损坏了酒店大量的基础设施,致使甲酒店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无法正常承接高端宴会。在这一周内。共有2场高端宴会,都被其竞争对手乙酒店承办。经查实,如果甲的酒店正常营业,很有可能承办这两场宴会。如果甲酒店起诉乙丙丁三人,下列哪个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

A、设备损失费 B、医药费 C、交通费

D、承办两场宴会的收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0章>第5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D 【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甲酒店可能承办2场宴会的收益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21.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9题,单选)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3节>物权行为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动产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题中,甲乙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此时虽然汽车已经交付,乙仍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保留汽车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甲是汽车所有权人,仍对汽车有处分权,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故C选项错误。丙是完全有可能依据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的,具体而言,如果乙没有如约支付价款,则甲依然保留所有权,此

22.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3题,单选)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拾得遗失物。

遗失人在遗失财物后,如果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如果拾得人为此支出了必要费用,遗失人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故C项错误。在发布悬赏广告后,则在悬赏的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不管理解为单方允诺之债,还是理解为合同之债,当拾得人将遗失物送还之时,遗失人均应当按照悬赏的内容来履行,故A项错误,D 项正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要构

23.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B、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3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

C、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9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

D、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10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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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均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的通知之日起,发生中断效力。故本题正

确选项为C。

24.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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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7章>第3节>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案】:C 【解析】:

①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遗赠也是可以附义务的。故A选项错误。

②《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

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选项错误。

③《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妥善保管”的意思就是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若遗产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遗产的保管人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此外

25.甲与春天画廊约定:甲将民国时期国画一幅交给春天画廊,由春天画廊以自己名义代为出卖;春天画廊不得以低于1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画;该画卖出后,甲支付春天画廊报酬5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春天画廊是甲的代理人

B、若春天画廊以150万的价格将该画卖出,50万元归属于春天画廊

C、若国画市场不景气,国画价格普遍大幅下跌,春天画廊有权以90万价格将画卖出

D、春天画廊出卖该画所需的费用,由春天画廊负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春天画廊以自己的名义为甲从事贸易活动,甲支付报酬,符合行纪合同的定义,春天画廊为行纪人,故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故选项B、C错误,50万元应归属于甲,春天画廊无权以低于100万元的价格将画卖出。《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选项正确。

26.张某依次将其\"东星\"号游艇出卖给甲、乙、丙、丁(买卖合同均成立于2015年3月1日以前)。因张某不履行到期义务,四个买受人于2015年9月在同一法院起诉,请求张某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将四个案件合并审理。法庭查明:仅乙向张某支付了价款(支付日期为2015年3月1日);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将游艇交付给丙;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将游艇给丁办理了过户手续。关于甲、乙、丙、丁对张某享有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有权请求张某交付游艇 B、乙有权请求张某交付游艇

C、丙有权请求张某办理游艇的过户登记 D、丁有权请求张某交付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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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3节>物权变动的原因 【答案】:C 【解析】:

①张某与甲、乙、丙、丁间成立的四个买卖合同,构成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买受人甲、乙、丙、丁请求出卖人张某实际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请求张某交付游艇,移转游艇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交付单证资料)不平等,有一个受保护的顺位(第一顺位,交付;第二顺位,过户登记;第三顺位,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②因张某已于2015年4月1日将游艇交付给丙,丙取得所有权,只有丙对张某享有实际履行的债权请求权(如请求张某办理过户登记,交付相关单证资料),其他买受人甲、乙、丁对张某均不享有实际履行的债权请求权

27.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2010年卷三9题,单选)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9章>第5节>地役权的内容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有二:(1)相邻关系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2)相邻关系一般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本题中,某郊区小学校与研究院之间的“学校人员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的约定显然为学校设立的是地役权而非相邻

关系,因为相邻关系既不需要约定也不需要有偿。故B选项正确而A、C、D选项错误。28.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2章>第3节>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答案】:B 【解析】:

①按照标的的性质,债分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劳务之债,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的债(如: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

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不当得利)。本题中,甲与乙间赠与合同的标的是交付一定财产的行为,为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故D选项错误。

②财物之债,按照债权成立之时标的物的性质,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物的种类指示的债。特定物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本题中,赠与合同成立之时,赠与的房屋和

29.甲与妻子乙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后生效的离婚判决判决该房屋归乙。后乙离家出走,隐居在南方某小镇,下落不明,不知情的丙(21岁,甲与乙的独子、乙唯一的继承人)申请宣告乙死亡后,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丙继承后,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因丙不履行合同,丁起诉,法院作出丙败诉的生效判决。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乙仍健在,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亦未对该房屋为任何处分。问:在当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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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1节>所有权的内容 【答案】:C 【解析】:

①甲、乙合法建造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0条,无须登记,在事实行为成就时,甲、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

②甲、乙离婚的判决系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第28条,无须登记,在判决生效时,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③根据《物权法》第29条,在乙的死亡宣告判决生效时,无须登记,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民通意见》第36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乙未申请

30.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 ) A、甲误将他人的糖倒入自己的咖啡中 B、甲购买木地板后,自行在自家进行铺设 C、甲擅自取乙的油漆来漆自己的骑车

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5节>添附 【答案】:B

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A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正确B选项中的地板和自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因此不满足条件,B选项错误。

3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

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11题,单选)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7章>第1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格式合同的订立规则、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甲乙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无效格式条款的要求,因此A项错误。甲乙之间协议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且显失公平的法律

32.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钢笔1000支。王某见B公司还有文具盒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文具盒的质量上乘后,就单方在A公司已经盖好章的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个文具盒的条款,并添加约定购买文具合同如未得到A公司认可的不影响对钢笔的购买。王某、A 公司收到钢笔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货。同时A公司就文具盒与王某发生了争议。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A、B公司不能向A公司主张关于2000个文具盒的款项 B、因B公司构成善意,A公司应当支付文具盒款项 C、王某购买文具盒的行为属于为A公司利益的有权代理 D、A公司就钢笔事后销售不好可以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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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7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A

本题涉及无权代理、代理等问题。依《民法总则》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生效。本题中王某购买钢笔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合同上的效果应当归属于A公司,并且又A公司承担其销售风险,因此D错误。而购买文具盒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B公司明知,在此情形下,B公司不能主张A公司受约束。因此A正确,BC错误。

33.某商场中有一家名为“X手机授权代理商”的店面,宋某在此处以288元的价格更换了其X手机的电池。其后,宋某在X公司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店面并非是授权代理商,而更换电池的官方价格仅268元。宋某欲取回20元差价,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店面为宋某更换电池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宋某可以向X公司请求返还

B、该店面为宋某更换电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宋某不能向X公司请求返还

C、如果X公司明知该店面在从事该行为却未加制止,宋某既然可向X公司和又可向店面请求返还

D、该店面可以不经X公司同意将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表见代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该店面不具有代理权,虽然该店面以冠以授权代理商的名号,但X公司并未对该店面有过授权,且其官网上明示代理商并不包括该店面。因而,该店面以“X手机授权代理商”冠名并不构成外表授权,宋某也不存在善意,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选项A错误,B正确。《民法总则》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该条的前提是代理人有代理权,本题不满足,选项C,错误。该店

34.1月1日,甲给乙发短信表示愿意将一辆BMW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0天内回复有效。1月2日,乙给甲发短信说:\"若甲愿意将价格降至22万元,则自己决定购买。\"甲接到短信后未予回复。1月6日,乙又给甲发短信表示:\"同意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两天后即前往付款取车。\"甲接到短信后又未予回复。1月9日,乙携带钱款前往甲处取车时,才发现甲已于1月8日将车出卖给丙,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付。乙给甲留下28万元,强行将车取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价款为22万元 B、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价款为28万元 C、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D、丙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0章>第1节>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答案】:D 【解析】:

①《合同法》第20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乙于1月2日发给甲的短信构成对甲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乙自此丧失承诺的资格。

②乙于1月2日和1月6日发给甲的短信都是要约,且属于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同时,《合同法》第20条第(三)

35.下列情形中,乙的行为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A、甲须出差一个月,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自己饲养的狗一个月

B、甲口述遗嘱内容,乙代书,丙、丁见证

C、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其配偶丙虐待,甲的父亲乙将自己变更为甲的监护人后,乙以甲的名义起诉与丙离婚

D、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配偶丙的离婚诉讼中,甲因病不能出庭,甲亲笔书写决定与丙离婚意见后,甲的代理律师乙当庭宣读甲书写的离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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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代理的法律要件 【答案】:C 【解析】:

①《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只与法律行为有关。A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代为处理他人事物,属于委托,而非代理。故A选项不当选。

②遗嘱不得代理。B选项中,甲订立代书遗嘱,乙的代书行为不构成代理(本质上属于使者)。故B选项不当选。

③《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

3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6题。单选)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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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6节>按份共有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处分。 首先分析出租的性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管理行为,具体包括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但不包括出租;第二类,处分行为,即对共有物进行物权效力的处分,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第三类,占有、使用和收益,由于出租可以获得租金,因而属于收益行为。以上三类行为中,以处分行为对共有人利益最甚,因而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

37.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1节>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答案】:A 【解析】:

①《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关于合同成立的原则规定。原则上,只要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达成一致的时间标准是承诺生效之时。当然,存在若干例外(此处不赘)。

②但是,承诺作为意思表示,须符合五个构成要件:(a)由受要约人作出;(b)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c)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d)在承诺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e)具有受拘束的意思。

③不仅如此,承诺

38.甲只有两个亲人儿子乙、女儿丙。甲得知自己罹患重病后,打印了一份自书遗嘱,言明自己拥有的玛莎拉蒂汽车由乙继承,兰博基尼汽车由丙继承,甲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注明的日期为2012年4月1日。2012年7月1日,甲上班时闲来无事,请同事钟某、王某(与甲无利害关系)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言明:\"自己死后,自己的玛莎拉蒂汽车由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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