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五、本题35分)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1.运用行原理对某市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1.该市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文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单是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的规定,属于必须废除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道受损失的投资商,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
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已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时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l)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的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本案中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实行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之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2007(七、本题25分)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许多国家的行制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运用的,它的兴起是行政伦理及责任理念的内在要求。在现代国家,无论是权力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要求不得损害对方的信赖。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法律的效力,不能随意改变,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改变行政决定的,由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尝。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应作如下理解: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存在违法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场合。比如被许可人相信该行政行为存在,而且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所谓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是指被许可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该利益,而非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者贿赂促成行政许可。这时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行为对被许可人非常不公平。
其次,信赖保护的结果以维持现状为原则,以撤销并给予充分补偿为例外。也即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废止或者改变;行政机关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能废止或者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2008(全国)(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申请复议。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提起诉讼。一审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会同区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指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应予受理。4.如果二审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本案一、二审审理的对象是市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会同区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应予准许。四.2008(四川)(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问题:1.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5.若本案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6.如果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1.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分局。5.若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6.如果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五.2009(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也有管辖权。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六.2010(七、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人民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七.2011(六、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报案。2010年10月8日,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提出赔偿请求,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1.甲公司向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3.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6.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7.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8.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八.2012(六、本题22分)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所在地的市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维持后,某村向起诉。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问题:1.市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何处理?4.如经审理发现市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5.市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起诉,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1.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被告为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维持了市的决定,故市为被告。中级人民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管辖某村应当在收到省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4.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此行为不予认可。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6.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九.2013(六、本题21分)案情:《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为被告向提起诉讼。问题:1.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2.财政厅拒绝公开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省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1.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按照《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提起诉讼。十.2014(七、本题26分)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向市报告,市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提起诉讼。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2014年2月7日,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问题: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2.材料一中,市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答题要求: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十一.2015(六、本题20分)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三人遂向起诉,并向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问题: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4.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宣判有何要求?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2.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3.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应一并作出裁判。4.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5.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七、本题24分)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十二.2016(
(一)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部门和地方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略
十三.2017(七、本题23分)案情: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市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服向起诉。材料一:1.《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4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第20条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发布的《盐业改革方案》指出,要推进盐业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要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要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强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我们推动的“放管服”改革、转变职能是一个系统的整体,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在创新管理上破难题,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如果说做好简化行政审批、减税降费等“减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壮士断腕,那么做好强监管“加法”和优服务“乘法”,也是啃职能转变的“硬骨头”。放宽市场准入,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也能为更好的“管”和更优的“服”创造条件。问题:(一)请根据案情、材料一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2.《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3.市盐务管理局以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为什么?(二)请基于案情,结合材料二、材料三和相关法律作答(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文字通畅,字数不少于400字)谈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对推进职能转变,建设法治的意义。(一)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听证由市盐务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16条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规的情况下,地方规章只能在法律、行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故,市盐务管理局认定有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不成立。4.市盐务管理局和市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维持了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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