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厂管理层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突出安全管理制度在选煤生产中的重要位置,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突出结果,奖惩并重原则执行。
第三条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每年修订一次,经厂安全会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章 安全奖惩适应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是适用于500万吨选煤厂。
第三章 安全奖惩考核
第五条 对厂领导的管理考核:全厂发生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按《500万吨选煤厂安全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第六条 对基层单位的绩效考核:
(一)单位当月不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及二级以上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隐患排查达到要求执行计件工资单价。
(二)车间正副主任执行工作业绩与工资挂钩。
(三)单位发生重伤人身事故取消年终安全奖励,发生轻伤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四)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按人均10元进行处罚,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及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对事故单位按人均工资下浮%处罚。
(五)隐患处理率必须达到100%,一处处理不及时按200元对单位进行处罚。重复隐患一处按400元处罚。
第七条 “行为规范、操作达标”工作
(一)查处“行为不规范、操作不达标”成员:值班领导。
(二)现场检查规定
(1)厂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5次、副厂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8次。
(2)其余值班领导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5次。
(3)0点和4点班,值班领导必须有1人在现场检查或在调度室值班。
(三)“行为规范、操作达标”查处次数规定
(1)厂级领导每月至少1人次,安环科科长每月至少3人次,各车间主任及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2人次,其余值班领导每月至少1人次。
(2)现场查出隐患不能算三违,但从隐患中追查出三违应计算三违。
(四)考核办法
(1)凡现场检查、查处“行为不规范、操作不达标”人员,必须有详细记录,调度每旬汇总报安环科总结分析并进行考核。
(2)值班领导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完成任务,否则按照《500万吨选煤厂安全评价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值班领导值班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厂领导、安环科监督,按照《500万吨选煤厂领导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考核要求
(一)各级考核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考核资料管理制度,做到考核原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考核过程严肃认真,考核结果公布,一级对一级负责,并严格奖罚兑现,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二)本制度中涉及的处分,由厂安环科负责执行落实,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及时公布,重大问题报请上级分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厂安环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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