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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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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节 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成隐患闭合管理,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隐患排查主要包括的内容:

矿井通风情况;瓦斯;工程质量情况;采掘布置情况;机电管理情况;顶板管理情况;水害防治情况;火工品管理情况;防止“三超”情况;自然灾害防治情况;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措施、制度执行情况;车辆运输状况;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煤尘治理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以《煤业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为基础,参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按照《煤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矿长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

第六条 安全科负责隐患排查综合治理、隐患的分级认定和整改销号,负责隐患排查的统计、上报。

第七条 各区队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对自己单位施工范围内各类隐患的治理负全面责任,行政副职对正职负责,具体负责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贯彻,保证隐患及时治理。带班副队长、组长是施工现场的指挥人员,是隐患治理的执行者,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直接处理不了的要立即汇报,隐瞒或拖延不报的要追究责任,在处理隐患时要严格按措施施工,杜绝在处理隐患过程中发生。

第八条 各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要对员工开展针对性教育,对本单位可

能发生的隐患的防治进行超前教育,隐患扩大或造成事故,必须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第九条 科室、区队要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分类、分级、整改等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节 隐患分级原则

第十条 安全科对各单位上报的隐患进行收集、筛选、确认、分级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起本单位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从隐患的收集、筛选、确认、上报、到跟踪排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使隐患整改在闭环中运作。

第十二条 隐患的分级。 A级隐患:

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本矿解决不了,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隐患:

危害比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协助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

对煤矿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须由区(队)、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第四节 隐患排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不生产”“作业环境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措施不到位不进行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个岗位、每个职工,明确各层级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责任人、时限要求,构建从岗位、班组、区队、专业科室部门到矿井的五级隐患排查防控体系。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每日例行检查、每月全面检查的隐患排查制度。矿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矿长安全隐患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当月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与“五落实”的原则实施监控治理,实现事故隐患闭环管理。

在重点时段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重点排查。通过排查,适时发现隐患,

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其中,对火工品管理情况,采空区火灾、水害防治情况,防爆车辆状况每月检查一次。每一工作面每班至少进行两次瓦斯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科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台帐,并不断的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第五节 隐患治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实施六步闭合治理,矿井、专业科室、区队、班组、个人每一层面对查处的问题一律按照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统计分析“六步”程序进行闭环管理,保证细致入微无漏洞,全面防范无死角,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各责任单位要设法积极整改。采用非工程措施即可消除的隐患(如警示牌、警示标语、温馨提示、岗位缺失、内部管理制度等)由单位限时整改;需通过工程措施才能消除的隐患,管理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整改;耗资较大的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治方案上报申请立项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凡能在短期内整改的,务必在第一时间整改销号;对暂时难以整改完毕的,需向安全科递交隐患整改情况说明表,针对隐患进行说明并指出预期整改时间;对正在整改中的隐患,要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隐患治理要坚持四定原则(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员、定措施),确因客观因素整改不完的隐患,在上报时要说明具体原因及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隐患未整改完,必须每月继续报出,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停止作业时必须悬挂停止作业牌,进行停止作业登记。只有在经过整改并验收,使危及安全的隐患得到排除,造成停止作业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已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定项目、定内容、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时间落实整改的情况下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前必须由安监人员摘除停止作业牌。

第十九条 隐患整改和治理过程中,责任单位要定期向安全科汇报处理隐患的进展情况,每天调度会上,安全科要对重点隐患进行通报。

第六节 隐患复查制度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隐患处理完毕,并自查合格后,向调度室科申请复查验收,由调度室通知安全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复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没有落实的,或经复查验收没有合格的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向调度室和安全科汇报,整改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重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定整改期限,并列入下月安全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建立销号制度。在确定整改责任人的同时,确定验收消号负责人;整改负责人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要组织验收,实现隐患闭合管理。

第七节 隐患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隐患,在上报前召开由科室、区队和安监部门参加的专题隐患会,明确定级,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进行“五落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分类整理,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报表要认真地按项目、内容逐项填写,要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事实准确、不准漏项。

第二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责任科室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按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二十七条 各区队发现隐患后,能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处理,并记录在案,同时通知分管科室进行验收。处理不了的,限期整改,缺乏资金的,上报公司及时处理。各分管科室每月将隐患排查报表统一交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隐患排查的统计、上报。

第二十八条 瞒报、谎报、漏报隐患发生的,要追究科室、区队主要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上报的隐患因不及时整改发生的,追究科室分管人员和区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组做好各岗位点的通讯设施安装调试工作,因通讯不畅而影响隐患汇报导致事故的,相关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

第八节 隐患信息举报制度

第三十条 凡员工发现重大隐患及时登记汇报,避免发生的,视情节给予重奖。

第三十一条 矿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人)均有权对矿井范围、各施工作业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违章、违规、违法行为向全矿有关部门和安全科进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受理的举报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安全科核查确认后,给予实名举报最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受理的举报部门、安全科、保卫科均应建立受理举报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登记本,应及时将举报的情况进行登记、核查和处理,并尽快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隐患分类进行排查。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井口安全隐患举报箱传递信息,特殊情况可用电话及面对面方式进行举报,举报的事项要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由最先受理的部门或安全科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安全隐患给予举报人50—100元的奖励;对于举报安全隐患,并能提出安全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给予100—2000的奖励;对于采纳合理化建议、自行进行排除实施,验收效果良好的,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励的具体金额,由安全科根据举报的具体情况评定,并经矿有关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受理的举报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九节 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实现隐患闭合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负责、不作为、不落实”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根据隐患类别,对隐患整改执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整改监管责任具体明确如下:

1、矿长对隐患整改全面负责。

2、生产技术科负责作业规程、措施的制定审批,贯彻执行,负责采掘技术工艺、工作面、巷道、矿务工程、地面外委工地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生产副矿长。

3、机电科负责机电运输、辅助运输、机房硐室,地面车间、吊装场地等方面存在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机电副矿长。

4、通风科负责监管“一通三防”存在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总工程师。

5、安全科负责监管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辅助运输、工程质量、标准化、井下文明生产等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安全副矿长。

6、保卫科、综合办分别负责监管地面消防、两堂一舍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党委书记。

7、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限期内整改的隐患,必须由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监管部门及分管矿领导,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重新明确整改期限。

第二条 对日常安全检查存在的各类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及督办人。对到期未整改的责任单位,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安全科对责任单位处以100-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100元罚款。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谎报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按照应罚款额度的两倍进行处,并再次给出整改时限,主要负责人进行跟踪整改,直至彻底整改为止。

第三条 省、市、集团公司对我矿检查所查到的问题(系统问题、机构机制等原因除外),根据业务范围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人员,并进行联责考核。对省、市、集团公司检查发现部门或分管区队一般性隐患每条扣0.5分;两条以上,每条扣1-2分。重大隐患每条扣1-2分;两条以上每条扣2-4分。全矿范围内各项隐患问题在30条以上,对安全科按照每条4分进行联责考核。在检查中有创新、受到省、市、县、及公司领导表扬的加0.5-2分。

第四条 安全科、相关业务的责任部门要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防止隐患重复出现。由于隐患整改不力或省、市、集团公司查到的重复隐患(系统原因、机构机制等原因除外)造成事态扩大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处罚的2倍进行扣除。

第五条 上级部门对我矿进行的各类罚款,根据被处罚问题,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同时结合业务部门、跟班安监人员对存在隐患的检查、落实情况,按责任大小分别按以下不同比例承担罚款。

1、安全监管部门、公司领导查出的隐患,矿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未检查出,罚款由责任单位承担70%,对应的专业主管部门(如机电科、生产技术科、通风科等部门)承担20%;安全科承担10%。

2、公司领导、业务部门查出的问题,矿业务部门及安监人员已检查提出,但区队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或专检人员未跟踪隐患落实整改,罚款由责任单位人员和督办复查责任人承担。罚款比例:责任单位队长10%、分管副队长30%、主管技术员20%、直接责任人30%;隐患整改督办复查责任人员承担10%。

3、落实到专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科的罚款必须按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由于业务保安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而导致事故发生,除根据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外,必须还要追究日常的业务检查监管责任。

矿领导现场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或直接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业务部门主管人员和专检人员未检查、未落实的,对业务部门责任人、当班安监人员分别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分别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要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工作区域的隐患排查责任,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必须要主动查处、主动消除,要建立隐患自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查出的隐患,必须将责任落实到班组及个人。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现场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当班带班队长、班组长承担共同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业务部门主管人员、安监人员必须带着问题有目的地深入现场,日常要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对于以完成入井次数为目的、现场检查敷衍了事、工作作风漂浮、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的人员,由主管领导决定坚决给与处理或调离岗位。

第十条 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情节

严重的除给予以上经济处罚外,同时追究安全问责对象行政责任。

1、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矿领导或机关业务部门多次提出未及时进行整改和解决的;

2、现场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或动态达标工作长期达不到要求的; 3、机关业务部门业务保安责任不到位,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整改落实的;

4、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汇报相关领导或业务部门没有及时落实解决,致使隐患长时间没有得到整改或造成后果的;

5、随意破坏通风设施或故意损坏井上下各种设施设备的; 6、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第十一条 对以上列举的责任追究处理包括如下内容: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记大过; 7、降职;

8、责令辞职或免职; 9、撤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节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煤业安委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节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成立煤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 总工程师 安监处长 副总工程师 成 员:部门管理人员及区队长

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科长担任,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收集,整理,统计,存档和上报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隐患排查工作会议。

三、人员职责:

1、矿长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既要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开展工作,又要督促其他副矿长做好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系统重大隐患的排查、落实及治理工作。 3、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系统重大隐患的排查、落实及治理工作。 4、安监处长协助矿长督促各业务部门、各级干部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处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合管理。

5、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的重大隐患的排查、落实及处理工作。 6、安全科长负责组织、推动和检查督促本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展开,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合管理。

7、其他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展开。 8、区队负责人负责本区队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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