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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运用构建与职能定位

来源:尚车旅游网
2020年12月 第32卷第6期

湖南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

Dec.2020

Vol.32 No.6

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运用构建与职能定位

段黎宇,张钲莹

(西南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省前人工智能侦查的研究方兴未艾,也暴露出体系不全、理论过多、缺少定位的问题。通过选择侦查活动

中的四大类(取证类、控制类、查缉类、强制类街为作为基本逻辑框架,系统地构建人工智能与侦查在未来的融合情 景。人工智能将带动侦查效能的整体提升,实现优质高效取证,精准预判犯罪活动,确保行动安全可靠,有效提供 保障。在未来的侦查活动中,积极引入人工智能的同时,要准确定位人工智能的角色。人工智能仅可作为侦查人员“辅 助者”,而非“替代者”,发展人工智能侦查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立场。

关键词:人工智能;侦查行为;未来侦查;人机关系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20)06-0045-09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侦查的研究现状评析(一)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侦查的研究成果分析

2017年7月8日,印发了《新一代 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面向2030年中 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 重点任务等。自此各行各业开始广泛探索“人 工智能+”的新模式,侦查是“法律产业”中 侧重实务与应用的一环,必然存在着诸多与人 工智能相结合的项目。伴随着人工智能在我国 的兴起,人工智能侦查研究开始井喷式涌现。 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思路: 其一,从技术视角入手,对某种人工智能技术 如何运用到侦查中的单一性介绍,如侦查活动 中无人机的应用探讨;[1]其二,从制度和法律 的视角入手,谈论在侦查活动中引入人工智能 的法治性评估及规范化出路,如人工智能时代 的侦查变革及其法治图景;[2]其三,从侦查学 角度入手,预见性地描绘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 运用模式,如人工智能侦查的实践应用与制度 构建。[3]

我国学者对人工智能侦查的研究围绕技 术、法制、侦查三个核心点展开,当前的研究

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研究内容缺乏体 系、不够全面。有的技术问题被重复阐述,有 的则提之甚少,并且尚未出现系统阐述人工智 能侦查的学术成果。第二,侧重对人工智能的 法律性思考,较少提及人工智能运用于侦查的 实务思考。第三,缺乏对人工智能定位的思考, 今后侦查活动中究竟该以何种价值立场对待人 工智能尚无学者提及。

(二)关于人工智能侦查研究发展预测 随着人工智能侦查研究的不断推进,未来 可以预见,在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一系 列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当辅之 以人工智能后,会带动侦查工作质量的提升, 实现侦查实效升华。因此,以“侦查行为”为 逻辑框架,详细分析每一个侦查行为,将系统 地构建侦查行为的智能化升级。由于侦查行为 是侦查主体实施的侦查活动,需要依赖人去执 行完成,并且有的行为存在重复性和模式性, 这给用智能设备取代和辅助部分侦查行为提供 了操作空间。侦查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 据其功能,侦查行为可分为取证类侦查行为、 控制类侦查行为、查缉类侦查行为、强制类侦 查行为[4]。

收稿日期:2020-08-05

作者简介:段黎宇(1996-),男,云南昆明人,西南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8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 究;张钰莹(1996-),女,贿安阳人,西南大学法学院2018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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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体系,涉及 不同的应用领域,包括:自然语言处理、自动 定理证明、自动程序设计、智能检索、智能调 度、机器学习、机器人学、专家系统、智能控 制、模式识别、视觉系统、神经网络、问题求 解、人工生命、人工智能方法和程序设计语言。 各领域之间相互联系,但是用处不同。通过归 纳与分析,其中专家系统、自然语言理解、机 器人学、模式识别、机器视觉、智能控制、智 能调度与指挥在可预见的未来,以上七个人工 智能研究版块会逐步成熟,并且普及到社会的 各个方面。[5]

二、人工智能+取证行为:实现优质高效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就是指“用 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对于、司法机 关和当事人正确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实现刑 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大部分的证据都 由侦查机关收集,能否合法高效收集证据一直 是对侦查机关的考验,当人工智能与取证类侦 查行为实现有机融合后,无疑会大幅度提高侦 查取证工作质量。取证类侦查行为中有两大部 分可与人工智能相结合:一是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二是现场勘验和检查。

(一)人工智能+讯问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 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辞 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提问并加以固定 的一种侦查行为[6]。人工智能对于该侦查行为 主要起到的是辅助作用,使侦查人员在这场心 理博弈的活动中获胜的概率增大。第一种运用 思路是增加讯问信息数据,提高讯问质量。通 过自然语言理解与模式识别,使侦查人员在讯 问中掌握更多信息数据,占据讯问主动权。传 统讯问中,侦查人员只能通过语言和表情两个 信息来捕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供述漏洞,从 而展开下一步提问,突破审讯。孙子兵法有云,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讯问时,犯罪嫌疑 人的面部微表情、呼吸频率、说话发声异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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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侦查人员发现其辩解或供述漏洞的关 键信息。甚至,结合测谎技术,将被讯问人的 心跳、指压、皮电等一同记录收集。整合成一 套庞大的讯问数据体系,由此告诉讯问人员, 被讯问者在某时刻或某个关键问题,有撒谎可 能性,可以顺着该点进行发问,增加讯问获胜 的几率。第二种运用思路是让人工智能帮助侦 查人员做出讯问策略的选择,增加审讯僵局突 破可能性。讯问策略具有科学、隐蔽、灵活的 特点,是运用有关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所制定 的最有效讯问方式。将自然语言理解与智能调 度与指挥相结合,筛选出最有效的讯问策略, 作为人工智能军师来帮助讯问人员。自然语言 理解系统将讯问中的提问与回答做出理解,能 够让计算机识别。智能调度与指挥系统内存储 大量讯问成功的案例数据。二者结合,人工智 能可以筛选出经实践证明最有效讯问策略。例 如,面临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不配合,人工 智能都会通过大量讯问案例的数据进行模拟和 计算,并由正常的设备,比如耳麦以自然 语言的形式指导侦查人员进行下一步的提问。 是选择利导型讯问策略还是选择冲击型讯问策 略成功率高?是迂回型讯问策略和迷惑型讯问 策略哪一个更有效?甚至把提问时的语气、重 点词汇发音、面目表情设定等一并告知于侦查 人员,从而帮助真实口供或辩解的取得。

(二)人工智能+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 进行勘验、调查和分析的一项侦查活动[7]。通 过现场勘查,会形成一种法定证据:现场勘验 记录,其由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三部分构成。在基层实务部门,由于侦查资源 的有限以及案件的多发,侦查人员可能无法做 到从社会雇佣类似于办公室秘书的文职人员 (不具备侦查人员条件)来完成相关笔录、照片、 现场图的制作。这无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 司法公正。要解决上述问题,按照传统思维, 就是加大侦查资源投人,加强侦查人员培训, 提升侦查人员素质,其背后的操作难度是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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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的。当人工智能出现后,为解决有限侦查 资源与案件多发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种更为 可行的、创新的思路。

现场照相是运用照相技术,按照侦查工作 的要求和现场勘查的规定,将案件现场的一切 有关事物和犯罪遗留的痕迹物证,全面准确地 再现出来。包括四项内容:现场方位照相、现 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细目照 相。人工智能与刑事照相的融合点如下:首先, 辅助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方位照相以整个现场 及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专门反映犯罪现 场所处位置及其周围事物关系。一般在室外进 行,由于方位照相涉及的范围比较大,有的地 形还比较复杂,因此传统思维下,应当选择较 远较高位置、合适的角度、方向作为拍摄点。 在基层实务部门,勘查现场过程中,时间紧、 任务重,通常没有赋予侦查人员过多时间对拍 摄地点做出挑选。此外,还有很多现场位于平 地,周围没有高地来拍摄方位照。或者现场所 在位置钻,没有合适角度能拍摄到等一系列 难题。人工智能下的机器人学领域,为解决上 述问题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模式:无人机飞 行平台的髙空拍摄现场方位照。应用无人机具 体解决方案如图1,图2所示:

图1运用无人机拍摄平地现场方位图其次,精确实现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 现场概貌照相是以整个现场内部为拍摄内容, 专门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容各部分的专 门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是记录现场有关痕 迹、物品及其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进行现场 概貌拍摄同时,为了达到既全面完整又突出地 反映犯罪现场的目的,就必须进行现场重点部

无人机视角

图2

运用无人机拍摄被建筑障碍包围现场

方位图

位照相。在基层部门,侦查人员通常根据现场 照片来回忆现场,然后完成现场勘验笔录的撰 写。在涉及具体痕迹、物证的位置需要做进一 步准确描述时,对于非常重要的痕迹物证,侦 查人员会携带专门的测距工具进行测绘。对于 次重要痕迹物证,侦查人员往往会使用一些模 糊字词作为形容。到后期发现被模糊形容的痕 迹物证属于关键证据时,现场已经不复存在, 无从做到真实、客观的展示现场。人工智能的 模式识别领域研究运用到现场概貌及重点部位 照相中,可以自动对现场做出精确的记录。相 比传统的相机,同一拍摄过程中,人工智能的 模式识别应用相机会对现场自动建立坐标,锁 定出现在照片中的每一个具体痕迹、物品,通 过内置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距离位置。从而 实现“智能测距仪”和“相机”的完美结合, 使现场照相获取的数据更加丰富。这项技术, 目前在侦查中还没有展幵相应的研究,但是以

Apple为代表的科技公司已经研制出搭载于iOS

12系统中的测距仪(见图3)。我们可以预见, 随着这项技术的成熟,与之类似的“智能测距

照相”会出现在侦查活动中。

刑事案件现场绘图是借助于工程建筑、地 理测绘、城市规划以及绘画透视等制图的方法 和原理形成的一门综合制图技术。作为现场情 况的一种记录形式,现场绘图灵活性强(不受 制于角度),种类多(平面图、立体图、比例 图等),具备独特的优势,同时随之而来导致 侦查人员巨大的精力消耗,虽然有Auto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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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测距仪示意图

现场绘图2002等专业绘图软件帮助侦查人员, 但是在现场绘制草图时、依旧要求侦查人员具 备很强的绘画功底。现在,我们可以将人工智 能的模式识别和机器视觉应用到现场绘图中, 减轻侦查人员工作量的同时,制作出更为清晰、 准确、客观的现场图。模式识别还可以实现代 替侦查人员完成现场图的绘制,通过环绕式的 扫描拍摄采集现场数据后,模式识别系统能够 对照片中的物品、痕迹等进行结构化处理,与 目前的Auto CAD、现场绘图2002等专业绘图 软件中的图例数据库衔接,做出判断选择后直 接形成现场的精细比例图、平面图,同时自动 标注各类图例。相比人工制图,这样的操作模 式不仅节省人力,让侦查人员得以分配出时间 来做其他重要工作,而且制作的现场图更为精 细、准确。现场立体图是所有现场图类型中, 最难以制作、投入精力时间最多的一种。即便 运用专业绘图软件,也要求侦查人员对透视原 理中的高低变动规律、左右变动规律等有一定 了解并能运用。因此,在实务部门中,这种图 基本被忽略不用。作为客观展示现场的一种形 式,让第三者(法官、检察官)真正了解现场 情况,在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随着对 证据要求的提高,这类图在以后也会被利用起 来,那时,人工智能的机器视觉将会大派用场。 在采集现场照片后,先通过模式识别制作出比 例图、平面图,然后以机器视角处理,运用透 视原理,直接形成立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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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工智能+控制行为:精准预判犯罪活动

(一) 人工智能强化阵地控制

阵地控制是一项传统的控制类行为,能够 有效发现侦查线索,获取情报。我国对阵地控 制工作一直都十分重视,每年会投入大量的 人力物力。目前,以车站、码头、机场为要塞 的交通阵地以及网络阵地是阵地控制的重中之

重。为适应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加强运 用技术设备对刑事阵地进行控制,已成为防范 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毫无疑问人工智能的模 式识别系统将极大地强化阵地控制工作。

对交通阵地而言,为警员配备搭载模式识 别系统的智能眼镜或头盔,具备探测人体体温、 心率、呼吸等生理指标的作用,可以做到有效 识别异常个体,对整个交通的安全运行意义重 大。由此进一步延伸至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 公共安全犯罪的侦查对策中,可以充分发挥侦 查机关的防范职能,尽快尽早将罪源遏制住。 对网络阵地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大胆地发挥人 工智能的自然语言理解与识别功能。网络犯罪 侦查的困难在于犯罪的隐蔽性,线索和证据挖 掘难度大,故数据则是一个突破口。以网络诈 骗为例,一般犯罪分子都要与被害人有深入交 流,通过对诈骗套路的梳理,由人工智能对这 些自然语言识别理解,最终实现诈骗对话的结 构式处理,并以此作为模式条件参与到网络阵 地控制中,一旦有类似情景上演,立即将被害 人对接至侦查人员,既有效避免群众被害,又 能有力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二) 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控制类侦查行为,其目的是通过一定的手 段挤压犯罪空间,逼迫犯罪行为人露出马脚后, 从而实现侦查破案。故基于模式识别和智能控 制理论,可以衍生出新型的犯罪控制模式:人 工智能监视系统。相比传统监控设备,此类人 工智能监视系统不仅实现高清监视,而且能对 监视目标作出行为预测,在目标任务有犯罪倾 向时自动报警,直接将犯罪遏制在摇篮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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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从罪犯的行为模式预测犯罪行为的研 究正在逐步成熟。日本零售业因为抢劫、偷窃 频发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日本厅 推算,2011年日本的偷窃损失金额达到4500 亿日元以上,高居世界第二位。零售店遭受偷 窃,会产生经济方面巨大影响,甚至有一个词 叫作“偷窃破产”,指的就是由于严重的偷窃 损失而导致破产的现象。很多店铺虽然为了防 窃都安装了监视器,这对于盗窃的遏制有一些 作用,当因为无法及时地发现偷窃,所以还是 会遭受损失[9]。

基于模式识别和智能控制研发的人工智能 监视系统(见图4)就是专门应对上述问题的。 这个系统会识别影像中人的样子、动作和表情。 系统内部的人工智能会学习奇怪人士的样子和 行为的一些案例。例如,大夏天穿外套进人店 里,东张西望,表情异常紧张,系统会将其列 为可疑人员。该系统还配置了自动报警装置, 类似于火警报警器一样的功能。然后将可疑人 员自动报告给店主或者距离最近的巡警,从而 防患于未然。再加上这些可疑人员的数据会从 全国店铺上传到云端存储起来,供人工智能监 视系统广泛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判断预测的 精确度。

图4人工智能监视系统

四、人工智能+查缉行为:确保行动安全可靠

(一)机械外骨骼辅助缉查行动

在侦查过程中,通常以真凶到案作为侦查 破案的表现,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 对于整个侦查活动意义重大。我们也要意识到,

基于侦查人员自身开展的传统查缉类行为存在 的一些弊端:首先对侦查人员生命的高度威胁。 据统计,2014年全国共有393名民警牺 牲、5624名民警负伤。数据还显示,2014年 牺牲民警的年龄段集中在30-50岁之间,平均 年龄为45.3岁。其中284名民警牺牲在工作岗 位上,占牺牲总人数的72%。从负伤的情况来 看,2417名民警在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受伤,比 2013年增加469九同比上升24%。由此可见, 当前人民的自身生命安全形势已非常严峻◦[1〇] 在缉捕过程中,虽然有一些灵活有效的策略, 但不管是围捕、诱捕等,由于事先难以确定犯 罪嫌疑人自身危险性,始终对侦查人员的生命 构成威胁。其次,容易暴露侦查人员身份,在 实施一些隐蔽性查缉类侦查行为时,如控制下 交付、跟踪盯梢,或许侦查人员还未行动,犯 罪行为人已经有所察觉,从而导致整个侦查活 动白费努力。最后,影响对普通民众的正常生 活,例如追缉醉驾车主时,存在造成他人危险 的巨大可能性。

为了规避侦查人员在实施查缉行为时存在 以上种种风险,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机械设备对 侦查人员进行更加完好的保护。将人工智能领 域中“机器人学”与查缉行为相融合,幵发出 能支撑并保护人体的智能防护外骨骼。其作用 不仅仅可以在查缉犯罪分子过程中,提供给侦 查人员临时性安全防弹盾,并且内置的高速跑 动、跳跃、格斗等基本行为程序,可以提升侦 查人员斗争能力,以实现对暴力性犯罪行为人 (毒品犯罪、犯罪等)的高效查缉。目前, 部门正在研究类似的轻型人体装甲[11],加 以时日军用成熟以后,投放至维护公共安全的 活动中,装备到相应的侦查机构,无疑会保证 侦查人员生命的同时,有效提髙对暴力性犯罪 的打击。

(二)智能设备配合缉查行动

传统的查缉思维中,一般采取常规的跟踪 盯梢措施,由侦查小组对个别犯罪嫌疑人发起 行动,行动成败关键在于侦查人员的临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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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能力。容错性比较差,稍有疏忽就会行 动失败。例如,在一起已经成功告破的制造假 币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得知犯罪嫌疑人即将 前往某快递店取假币,为了进一步深挖犯罪线 索,侦查人员决定暂时不打草惊蛇,利用跟踪 的侦查措施逐步找到犯罪嫌疑人窝点。侦查小 组制定好计划方案,着装打扮、跟踪人数、跟 踪队员位置、隐藏式跟拍等细节都规划到位, 只待嫌疑人一到,即可顺藤摸瓜,直捣犯罪嫌 疑人居所。但是,令人始料不及的是,犯罪嫌 疑人骑着一辆电动车来,然后骑车迅速离去。 侦查人员因为缺乏交通工具,最终跟踪任务以 失败告终[12]。上述情形在侦查实践中十分常 见,确实为侦查行动制造了不少麻烦。

些人

工智能设备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更好的开展查缉 行动,一改过去“人对人”式的保守操作,形 成“空对地”“信息对人”“人对人”的协作 行动。“空对地”即利用微型高清无人机平台 可以更好地配合侦查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信 息对人”即携带定位的超微型机器,可负载于 普通宣传单、报纸、票据之上,一且犯罪嫌疑 人持有即可实时反馈其位置信息,帮助侦查人 员部署后续行动。故当查缉行为有人工智能设 备配合后,可以实现人、机器、信息的协同作战, 尽可能提高行动容错率,降低失败的风险。

五、人工智能+强制行为:有效提供保障

(一)专家系统有效弥补律师数量不足的漏洞

强制类侦查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作为执行强制措施的侦查机 关,以人工智能帮助其提升执行度的作用价 值不大。因此,我们必须上升到刑事诉讼程序 的视角来构建人工智能与强制类侦查行为的融 合。即在强制类侦查行为中,完善当事人,尤 其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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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 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一个认真负责

的律师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至关重要的, 其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犯 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今天的 中国,正走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 进程中,越来越重视对的保障。2018年新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 构可以在人民、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 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 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 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由此可见,被采取 强制措施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其 享有接受法律咨询、听取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等重要权利。

以上关于犯罪嫌疑利的保障,作为上 层法律制度的构建,出发点是没错的。表明我 国正在朝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法治方向进 步,但是我们高兴之余要清醒的认识到,在我 国,刑事律师数量、质量都远远无法满足法条 的规定。这直接导致“律师值班制度”流于形式, 无法在基层部门得到落实。问题的核心就是“中 国目前的律师数量不够”。因此,一个搭载自 然语言理解的人工智能法律专家系统能让该问 题得到良好的解决。它可以和犯罪嫌疑人无障 碍交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人工智能辩护无疑为缓和 律师资源与犯罪嫌疑人需求之间的矛盾提供了 新的路径,同时,也有助于刑事案件辩护全覆 盖的实现。

(二)监控系统助力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保障 是刑事诉讼一直以来追求的价值目标。故在适 用强制措施时既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好强制性约 束措施,又要避免过多的约束损害其人身权益。 因此,比例原则就成为了强制措施的实践标杆, 要想做好保障就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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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原则的角度出发,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 替代性强制措施。这两种措施设置的目的是为 了减少羁押,降低逮捕率。但是在我国司法实 践中,由于职权主义的深人人心,侦查办案人 员对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并不高。这是因 为取保候审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但 是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不及时到案,事 后抓捕浪费警力财力等情况。监视居所虽然能 够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但是该强制措施 需要大量的侦查人力,在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中 较少适用,其投人与产出不成正比。

为此,人工智能监控系统将成为一个不错 的选择。该系统将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适用 两个替捕性强制措施。既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 按时到案,也不用担心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追 究。对于取保候审而言,可以利用定位手环(电 子手铐),其上设置特定的活动区域,一且犯 罪嫌疑人不经请示批准,就离开活动区域,就 会引发自动报警装置,及时通知侦查人员,并 实时定位追踪。对于监视居住而言,在指定监 视居住中,房屋内放置的人工智能摄像头不仅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识别,还具有监测 其体温、心率等多项身体指标的功能,以此来 保证人在指定区域且健康安全。一旦发现犯罪 嫌疑人有过当的行为,例如自杀、自残等危害 自身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情况,人工智能摄 像头会及时告知该侦查人员,该侦查人员可以 启动防御措施,利用电击或者其他手段制止其 危险行为。这样一^侦查人员可以同时担任多个 犯罪嫌疑人的监视者,利用齡的警力,充分发 擀猫的作用,实现侦查活动中对的保障。

六、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立场定位 (一)人工智能在未来侦查的定位:永远 的辅助者

笔者基于四大类侦查行为(取证类、控制 类、查缉类、强制类),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未 来的“人工智能+侦查”行为模式。有的可以 在近期实现,如无人机进行现场拍照。有的则 是需要人工智能的一段时间发展后才能成为现

实,如可以识别预测犯罪并自动提前报警的智 能监控系统。甚至,以今天的眼界来看,有的 构思过于理想化,缺乏操作性,如保障犯罪嫌 疑人诉讼权利的智能法律专家系统。但是,以 上都是严格依照人工智能不同领域进行的合理 预测。毋庸置疑,侦查行为必须与新时代下的 高科技产物进行深度融合,借助人工智能对旧 有的行为模式进行升级革新,才能在未来适应 犯罪新形势。

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思考,人工智能 在侦查活动中进行融合底线在哪里?随着人工 智能的不断发展,是否会出现人工智能代替侦 查人员的局面?概括而言,人工智能在侦查活 动中的最终职能定位是什么?笔者按照对侦查 人员的替代程度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为:侦查人 员的工具、侦查人员的助手、侦查人员本身。

人工智能无法取代侦查人员。即便人工智 能高度成熟、灵活、智慧,侦查活动依旧需要 人来主导。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终局职能只会 达到“侦查人员的助手”,难以实现也不能实 现“侦查人员本身”的定位。我们必须认识到, 人工智能诞生之初,只是为了替代对人体的机 械性行为,将人类从一些枯燥重复的周期工作 中出来。到了今天,人工智能不仅可以实 现诸如语音交流这类特定智慧的功能,甚至可 以实现人类大脑的功能,如人工神经网络技术。 让我们忽略这些人工智能的外在形式,不管是 模仿人类行为也好、还是模仿人类特定功能、 亦或是人类大脑。从本质上来讲,人工智能完 全可以被视为人类智能的“投影”。这与技术

工具发明的“器官投影说”相通。“人类在长 期的劳动、生活过程中,学会了利用身边的各 种器物以弥补我们自身的不足,进而还学会了 主动制造原来不存在的各种工具和器械来增强 人体自身的功能……人类发明、制造工具其实 最初都是按照自身的某个器官做摹本。” [13]最 终,我们会发现,原来让我们引以为傲的人工 智能不过是套着人体器官外壳的一个技术结晶 体而已。所以,人工智能再怎么发展,终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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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技术,始终无法超脱这两个原则:第一, 人类智能是人工智能发展一直所参照和模仿的 对象;第二,人工智能发展的完备程度只能以 人类作为参照甚至以人类能否接受作为最终标 准。综上,笔者断言,未来人工智能在侦查中 的定位始终是侦查人员助手,可靠强大却不能 于侦查人员。

(二)发展人工智能侦查的价值立场:以 人为本

今天,我们可以亲眼目睹到人工智能以压 倒性优势完成了对部分行业的取代。阿尔法狗 (AlphaGo)在2016年完胜国际围棋大师李世 石;2017年,微软机器人小冰原创诗集《阳光 失了玻璃窗》,并在报纸开设诗歌专栏2018年, 在全球首场神经影像人机大赛中,中国国家神 经疾病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研制的BioMind天医 智,击败全球25名神经系统疾病诊断专业人 士组成的团队等[14]。同时,我们也看到有些行 业部门依旧坚挺地阻挡住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冲 击,法律行业无疑是其中的排头兵。侦查作为 法律活动中实践性强的一个环节,本身自带的 独特属性,必然要求侦查以人为主导。宏观视 阈下,侦查作为一项国家权力,是以为主 体的揭露、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强大 专政力量之一,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和实现着国 家专政职能。因此人类不可能把这样的国家权 力交由人工智能享有,倘若如此,岂不是本末 倒置,犯了主动将人类恭送到机器统治之下的 错误。中观视阈下,侦查活动中的价值取舍, 不只是简单的技术性问题,还有复杂的人性问 题。而且很多问题人类自己都难以析清解决, 例如,侦查讯问中,威胁引诱等方式获得的非 法口供与通过侦查策略获得的合法口供间的界 限,难道依赖算法的机械式思维就能攻克?微 观视阈下,作为个体的侦查人员比起人工智能, 依旧有天然的优势存在。法律赋予侦查主体一 些特定的方式破案,如卧底侦查、诱惑侦查。 要完成这些活动,需要侦查人员高超的主观能 动性和多年实务经验的积累,这对人工智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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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无疑是一个难以逾越的瓶颈。

因此,未来研发人工智能侦查应秉持的价 值立场:以人为本。这里的人不仅包括侦查人 员、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人工 智能的确具备一些优势,但我们不能一味追求 侦查效益,将侦查交由人工智能主导。值得一 提的是,在很多行业已经达成正义、安全、道 德等价值观的人工智能发展共识,通过行业自 律,旨在防患于未然,避免召唤出恶魔的厄运, 实现与人工智能和谐相处。我们侦查研究者亦 可通过这样的共识,在侦查领域中倡导理性发 展人工智能。科学定位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 的未来角色,以不迷信、不畏惧、不排斥的态 度面对。未来一定是人机结合开展侦查,侦查 中的重复性工作交由人工智能处理,人的角色 不是消失,而是工作重心的转移,二者能够优 势互补。笔者相信,以侦查人员为主导,由人 工智能担任侦查助理的新型侦查组织模式,在 未来的侦查破案中,必然回馈给社会优良的犯 罪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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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Model and Function Standpoi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t Investigation

DUAN Li-yu, ZHANG Yu-yi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 and Law, Chong Qin, 401120)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stigation is in the ascendant, which also

exposes the problems of incomplete system, too many theories and lack of positioning. Therefore, four categories of behaviors than is, evidence collection, control,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in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are selected as the basic logic framework to systematically construct the fusion scenario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vestigation in the futur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ll promote the overall improvement of detection efficiency, which is embodied in: achieving high quality and efficient evidence collection, accurately predicting criminal activities, ensuring safe and reliable operations, and effectively providing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rol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ust be accurately positioned while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actively introduced in the future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 only be used as an “assistant” rather than a “substitute” for investigators.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stigation must always adhere to the value standpoint of putting people first.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stigation behaviors; prospective investigation; man-machine relationship

(责任编辑:李语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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