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 热 协 议 书
甲方: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蓟县批准的总体规划,乙方在蓟县宝塔路新建住宅及公建建筑面积共计 66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60.3 万平方米,公建、商业建筑面积 5.7 万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 蓟县渔阳镇上宝塔村,西至 蓟县翠湖东路,南至 蓟县迎宾东路,北至蓟县山前景观大道。由甲方提供供热热源,实现集中供热,并由甲方实施工程、设备、管道及其它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供热配套费收费标准: 根据蓟物发(2006)15号文件规定:
1、住宅每建筑平方米92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
2、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30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此标准如果有新、法规、文件调整,执行国家文件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
3、鉴于由乙方负责供热管道挖沟、回填土施工并结算,甲方按乙方开发建设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82元,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二、乙方支付甲方供热配套费的面积和金额的约定。
一期住宅15万㎡,公建商业:2097㎡,配套费合计1230万元;以上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规划如遇调整,以规划部门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二期、三期及四期面积配套费的支付时间按照乙方的入住时间提前一年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三、配套费支付方式的约定:
乙方支付甲方配套费总额人民币 5628.6 万元。其中: 1、第一期于2010年8月31日入住,配套费支付时间:2008年12月30日支付第一期总额的20%,计246万元人民币;进场施工后支付一期总额的50%,计615万元;余款于第一个采暖期供暖前60日付清。
2、二、三、四期配套费支付时间双方按照乙方的入住日期提前一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
四、甲、乙双方签订供热协议书时间的约定:
甲方为保证乙方按期实现新建小区的供热,乙方必须于用热之日起计算提前12个月与甲方签订供热协议书,向甲方提供新建小区的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纸1套,乙方新建住宅楼供热管道必须单户循环,单户安装控制阀门,单户预留热计量表安装接口。
五、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供热站的建设及设备和管网施工安装(供热管道土方工程除外)。第一期,保证在2010年5月31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如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供热,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负责乙方小区二次管网施工,甲、乙双方按照天津市预算定额结算,乙方按甲方工程进度支付给甲方工程款,工程竣工之日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3、乙方在内网建设前6个月向甲方提供二次管网和内管网设计图,根据甲方运行经验和管理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化修改建议,以保证供热效果更加。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在所建小区内每10万平米建筑面积建设1座热交换站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座(水、电配套到站内)。
2、按照天津市建科教【2005】792号文件规定必须安装符合规范的热计量表。为此,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口丹麦热计量表及安装费每户20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3、乙方接到甲方施工通知书15日内,做到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水源、电源接通。
4、乙方新建住宅的保温性能,必须符合天津市规定的三步节能标准。并提供三步节能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监控阀必须具备预调节功能。
5、入楼栋口分户立管必须由甲方安装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阀门,实行单户循环控制,乙方支付给甲方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阀
门以及安装费每户28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6、甲方铺设到乙方小区的所有管道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所有管道上部,乙方必须以绿地或能移动的地砖方式进行覆盖,便于甲方运行过程中管道的故障排除及维修工作。
六、其他事项的约定:
1、在甲方供暖之日两个采暖季内乙方未售商品房,有乙方向甲方交纳采暖费。第三个采暖季节乙方尚未销售的空房可以向甲方在供热前六个月报停。
2、办理入住手续时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同住户签订供热协议,收取供热费工作由甲方负责。对未签订供热协议书,乙方以给予办理入住的由乙方支付给甲方采暖费。
3、乙方应将住宅竣工资料、房屋明细表、建筑竣工图图纸贰套交给甲方,由甲方存档及核定供热面积。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有关供热文件执行。
5、乙方交付的供热配套费用,由甲方用于供热站项目建设、设备、管道及其他配套投资,资产归甲方所有(汗含小区换热站的房产及设备)。
6、乙方允许甲方供热管网,供电设施在小区内通过。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协议书各项条款的约定属违约行为,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违约之日起到违约责任消除止,按合同总标的日千分之五计算,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
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蓟县人民起诉。
九、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于2008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蓟县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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