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
LEGALITYVISION
2016·0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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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及保护
范晓语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在1981年时融资租赁被引进到中国。摘要:融资租赁自其出现之后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并运用到了实践之中。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是在租赁与买卖的基础之上所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交易类型。融资租赁与原有的交易运作机制有巨大的差别,有着新的法律特征。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在文中探讨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并就相对应的保护机制提出了探讨。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45-01作者简介:范晓语(1994-),女,山东淄博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现代融资租赁的先河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当时厂商为推销自己生产过剩的产品,允许客户可以通过分期付款、赊销等方式支付。经过70年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融资租赁的具体流程为承租人自行联系供货商,并与之达成初步协议;然后根据自己的需求联系出租人向其提出已确定设备的租赁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前述两方的初步协议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并由供货商直接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
通过上述交易流程,可以看到出租人不仅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也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出租人将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联系在一起,起到了枢纽的作用。虽然出租人是融资融物的提供方,看似处于强势的地位。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承租人资信状况的良莠不齐,出租人承受着较大的风险隐患。本文从出租人的角度出发,讨论其承受的法律风险及完善措施,希为融资租赁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一、出租人承受的法律风险种类(一)出租人对租赁物物权的风险
出租人显然是租赁物的物权人。但该物权人和民法中的物权人是有一定区别的。民法上所讲的物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的支配,并能够排除第三人对于其干涉的权利。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扮演的仅是依照承租人的选择获得该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角色。对于租赁物的质量、数量上的鉴定与查验以及在使用中的相关风险,都转移给了承租人。
这种现象给出租人带来很大的风险。由于租赁物由承租人直接控制,第三人至少从表面上并不能够准确判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这一事实情况给承租人创造了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租赁物的可能性。
(二)出租人对租赁物债权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当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发生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通过收回租赁物,即行使取回权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在该过程中,还是有风险存在。由于租赁物的数量、质量等是由承租人挑选的,所有这些租赁物时特定的,缺乏市场通用性。故出租人通过再次出租或者转卖等方式实现自身债权的实现不可避免的承受来自市场等因素的风险。其次,关于折旧后设备的价格确定也易使出租人的债权受到影响。
二、出租人风险控制的建议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自1988年签订后,各国都在加紧
制定适宜本国国情的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合同法》第14章专门作出了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告了
;2015年9月,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务院也相应出台了《关于
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来促进企业设备投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救济措施的效果并不明显。针对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的请求,承租人可能因为自身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不能给付;就算行使取回权,租赁物不具有市场流通性,出租人利益还是不能得到有效弥补;就算租赁物被成功取回并卖出,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明确。
根据相关案例检索,总结以下建议期融资租赁市场状况得到改善。
(一)建立完善取回制度
取回权是维护出租人利益最有利的保障。公力取回是行使取回权的主要方式,但对于行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为完善取回制度,可从行使取回权的条
①
件、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于取回权行使的条件,除了《合同法》规定的承租人为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应对于行使取回权情形进行约定,这些情形应当包括: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抵押等有损害出租人所有权行为的。b.承租人无理由不接受租赁物。c.承租人破产的情形②。
取回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来解决。但诉讼或仲裁往往耗时长、成本大,租赁物的归属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还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通过特别程序向出租人提供准救济。
(二)强制保险制度
《合同法》我国第247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
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不一定有能力承担这类风险,所以事实上还是由出租人来承担。
若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加入保险制度,对于出租人风险的控制是能起到实质性减损的效果的。具体来说,租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进行投保,根据该笔交易的行业类型、租赁物价值、租金数额、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报废。当承租人不能按约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调用信用保险资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总体来说,融资租赁这种新型交易方式现在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来,因此为其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及法定环境至关重要。相信经过学界对其进一步的研究,会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和公平,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做出贡献。
[注释]
.中国融资租赁现①王丽环.融资租赁取回权合同条款的几点意见[A]C].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状与发展传略[
D].华东政法大学,2014.②高扬.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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