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合同

案例合同

来源:尚车旅游网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哪几种方式?

答: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说明:

(1)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可以不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③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4)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的;

③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2、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各是怎样的? 答:(1)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体来说,即:

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④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序号 1 2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条件。明确拟招标项目已符合前述的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对于申请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各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 资格预审的方法。明确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是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说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发布公告的媒介 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文件的递交 发布公告的媒介 联系方式 投标人资格要求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4 5 6 7 8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4、资格审查的程序及内容

答:(1)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①发出资格预审文件②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③对投标申请人的审查和评定

(2)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投标人的数量。

(3)资格审查办法 ①合格制审查办法。投标申请人凡符合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均可通过资格预审。无论是初步审查,还是详细审查,其中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②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审查委员会依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上述两种方法中,如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5、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1)现场踏勘

①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的目的在于使投标人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情况,以获取有用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价格的决定。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现场勘察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②投标人在现场勘察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③《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现场踏勘的规定:招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投标预备会

①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勘察中提出的疑问问题。

②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③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④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⑤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⑥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对方确认收到。 6、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现场勘察时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解答:

①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②收到提出的问题后,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后投标截止时间。 7、投标文件在编制与递交时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

(1)投标文件编制时应遵循的规定:

①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

说明: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②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投标文件递交时应遵循的规定:

①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③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联合投标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9、招标控制价的应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答: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1)招标控制价的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②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 ③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④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⑤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④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⑦其它的相关资料。

1、开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

(1)开标时间和出席人员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时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 ①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 ②开标前发现有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 ③出现突发事件等。 (3)开标程序和唱标的内容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①宣布开标纪律。

②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③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④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⑤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⑥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⑦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⑧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⑨开标结束。

(4)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下列情况发生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⑤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

(1)评标委员会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①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评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

(1)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内容: 初步评审标准,包括以下四方面:

①形式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要求;联合体投标人已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报价唯一,即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等等。

②资格评审标准:如果是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等,均符合规定。如果是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仍按前文所述“资格审查办法”中详细审查标准来进行。

③响应性评审标准:主要的投标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招标控制价进行对比分析,还有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也就是说,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的差异或保留包括以下情况: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者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的;纠正这种差异或者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符合有关标准。

(2)否决所有投标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 ②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

③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4、关于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

(1)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①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招投标工作程序的时间汇总

(1)发标时间:自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

(3)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5)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6)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

(7)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8)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9)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0)提交招投标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

1、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答: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废标有如下规定:

(1)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详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②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6)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对于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3、常用的评标方法有哪些?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①含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②适用范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这种评标方法应当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

③评标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 ①含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②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4、对投标文件中的异常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常用的投标策略有哪些?

答:常用的投标策略有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无利润报价法等。以下是各种策略的适应范围。

(1)不平衡报价法:在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不提高总报价,通过调整项目内部各部分报价(调整范围不能过大),谋求结算时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法,应用时需和网络分析、资金时间价值分析相结合。 说明:

①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以利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时间价值。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②经过工程量复核,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盈利,而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但是,上述两种情况要统筹考虑,即对于清单工程量有错误的早期工程,如果工程量不可能完成而有可能减少的项目,则不能盲目抬高价格,要具体分析后再定。

③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以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

④暂定项目又叫任意项目或选择项目,对这类项目要作具体分析。因这一类项目要开工后由发包人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一家投标人实施。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投标人施工,则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则应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投标人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⑤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一则这类项目多半有风险,二则这类项目在完成后可全部按报价结算,即可以全部结算回来。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

⑥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这主要是为了在今后补充项目报价时,可以参考选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较高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而材料则往往采用市场价,因而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2)多方案报价法:招标文件中工程范围不明确,某些条款不清,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在满足原招标文件规定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不仅对原方案提出报价,还可以提出新的方案进行报价。报价时要对两种方案进行技术与经济的对比,新方案比原方案报价应低些,以利于中标。

(3)增加建议方案法:招标文件允许招标人提出建议时,可以对原设计方案提出新的建议,投标人可以提出技术上先进、操作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议。提出建议后要与原报价进行对比且有所降低。但要注意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建议方案不要写得太具体,要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招标人将此方案交

给其他投标人。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4)突然降价法:投标人对招标方案提出报价后,在充分了解投标信息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费用消耗的可能性分析,在投标截止日截止时间之前,突然提出一个较原报价降低的新报价,以利中标。

(5)无利润报价法:投标人在可能中标的情况下拟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报价低的分包商,或对于分期投标的工程采取前段中标后段得利,或为了开拓建筑市场、扭转企业长期无标的困境时采取的策略。 2、什么是决策树?如何应用决策树法进行方案选优? 答:(1)决策树的结构

决策树是以方框和圆圈为结点,并由直线连接而成的一种像树枝形状的结构,其中方框代表决策点,圆圈代表机会点;从决策点引出的每条线(枝)代表一个方案,叫做方案枝,从机会点画出的每条线(枝)代表一种自然状态及其发生概率的大小,叫做概率枝。在各树枝的末端列出状态的损益值。

概率枝Θ1方案枝Θ2Θ3决策点机会点损益值

(2)利用决策树进行决策的步骤

①绘制决策树。决策树的绘制应从左向右,从决策点到机会点,再到各树枝的末端。绘制完成后,在树枝末端标上指标的期望值,在相应的树枝上标上该指标期望值所发生的概率。

②计算各个方案的期望值。决策树的计算应从右向左,从最后的树枝所连接的机会点,到上一个树枝连接的机会点,最后到最左边的机会点,其每一步的计算采用概率的形式。

③方案选择。根据各方案期望值大小进行选择,在收益期望值小的方案分支上画上删除号,表示删去。所保留下来的分支即为最优方案。在所有最左边的(也即最高层的)机会点中,概率和最大的机会点所代表的方案为最佳方案。

决策树分析是方案评价投标方案选择时一种重要方法,在应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决策树枝尾的损益值需要根据工程造价计算的具体要求确定; ②状态概率计算时应注意同一方案在不同状态下状态概率总和为1。

③决策树分析可以分成单阶段和多阶段,不同阶段的方案与各阶段的方形节点关联。 ④决策树分析使用时要和资金时间价值分析相结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类型?其分别适用什么范围? 答: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拒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祥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

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与以下项目:(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3)项目风险很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答: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节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要求停止施工。 四.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答: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一般(合同约定在先者为准)解释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五、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工程变更的原则是什么? 答:1.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对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改变,即出现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时可以调整单价百分

比。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征变更。 3)实际施工要求改变,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4)原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删减。

5)进行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服务)内容的改变。 6)原定工作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2.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价款问题时,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可分为三种情况: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一般可以由承包人提出一个适当的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 六、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工程索赔的原则是什么? 答:1.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与合同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 造成费用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 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常见的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当事人违约。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 (3)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4)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5)工程师指令。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3.工程索赔的原则为: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索赔依据合理,证据充分,符合时限,加强预见。合同双方应共同努力减少实际发生损失的影响。

七、合同法中对施工索赔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索赔的程序是:

1.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报出。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理由和证据。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后,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索赔处理证明。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八、索赔的依据及索赔文件包括哪些部分? 答:1.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文件变更索赔的重要依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2.索赔文件包括:索赔信(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和附件,其中索赔报告中包括总论、根据部分、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九、施工索赔中如何进行费用和工期的计算? 答:1. 费用索赔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应注意材料费调价计算对索赔的影响。 (4)保函手续费。应注意此费用随工期延长而增加的要求。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一般是在业主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业主原因合同终止等情况下进行利润索赔。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2.工期索赔的有关规定:

1)明确造成承包商工期延误的原因,由此确定应否成立工期索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从而索赔成立的事项很多,如:①业主未能按时提交施工现场;②特殊恶劣的天气;③工程师或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继续施工所需的图纸或指令;④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⑤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⑥工程师或业主要求暂停施工等。 2)利用网络进度计划进行分析、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延误的工序在关键路线上,也即被延误的是关键工序。由于关键路线决定了总工期,因此关键工序上的延误也就是总工期的延误。

(2)被延误的工序是非关键工序,且该工序被延误的时间没有超过其总时差。根据网络进度计划,此

时该工序的延误并不影响总工期,因此索赔不成立,即没有工期补偿。

(3)被延误的工序仍然是非关键工序,但其被延误的时间已超过了它的总时差。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还应考虑该工序的紧后工序时间参数等因素。当非关键工序变成了关键工序,关键路线发生变化影响了总工期时,如果只要求计算这一个工序对总工期的影响,则可以用该工序被延误的时间减去它的总时差,其差额即为总工期的延误;但如果同时还有其他事项的发生,也即还有其他工序被延误时间,则只能通过重新计算网络图的时间参数来进行。

3)工期索赔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