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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来源:尚车旅游网
总第311期 2015年4月(中) |If叙=蕾.i‘ 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 Tota1.31 l April 2015(B) 浅析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马艳婕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湖北・荆州434020) 文章编号:1672—7894(2015)11一O187—02 摘要网络个人信息被滥用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 从网络个人信息的界定出发,分析了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 侵权与立法状况,并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 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对策。 关键词网络个人信息侵权法律保护 Analyses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 ̄onal Network In- formation//MaYa ̄ie Abstract Abuse of pers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is a problem which exists extensively nowadays.Starting from demarcation of personal network inform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orts and leg- islative situations of pers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in China.Ac- cording to foreign experiences and practical circumstances in China,legal protection strategies for pers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ale propo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network;personal information;tort;legal protection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 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5.O7亿,使用率为80.3%。_1_数亿网民 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自由的同时,“人肉搜索”、垃圾短 信、信息泄露等网络问题频频出现。对于这些侵犯个人信息 的网络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实践中类推适用 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层次较低,使得 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和惩 处。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 1网络个人信息及其意义 1.1网络个人信息的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网络个人信息尚无统一的定义,我们可 以通过界定网络个人信息的范围来确定其含义。个人信息 是指能够确定自然人身份的一切信息。网络个人信息是指 利用互联网技术确定自然人身份的一切信息,其内容主要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能直接界定个人身 份的信息和间接界定个人身份的信息。直接界定个人身份 的信息,是指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区别本人与其他自然人的 信息。如姓名、肖像、证件号码、履历等。间接界定个人身份 的信息,是指需要结合其他信息才能区别本人和其他自然 人的信息。如需要结合家庭地址、肖像等区别同姓名的人。 二是因从事网络活动而产生的相关信息资料。如上网浏览 记录、各种注册账号等。日网络个人信息因网络的开放性、共 享性、技术陛等使其容易受到侵害。 1.2网络个人信息的意义 在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个人信息具有的 经济价值。掌握个人信息可以让企业知悉消费者的喜好,可 以让企业的策划宣传更具针对眭,从而提高交易额。在经济 高速发展的当下,谁掌握了个人信息谁就掌握了潜在的消 费者,谁就能在瞬息万变的商业活动中掌握主动权。合法、 合理地利用网络个人信息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健康、持续 地发展。 2侵犯网络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3月2日发布的《法治蓝皮 书》中,将我国个人信息滥用情况大致归纳为如下类别:(1)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是指超出有关机构所办理业务的需要, 大量收集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2)擅自披露个人 信息,是指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 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信息;(3)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是指有 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 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 虽然该报告并非专门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但网络个人 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下位概念,该报告在研究侵犯网络个 人信息的行为类型上仍可适用。 3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运用,我国也有了涉及 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如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 次设立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 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明确规 定了相应侵权责任。但总体来看,现有立法存在立法缺失、 立法分散、法规不全等问题。 3.1主要立法缺失 187 社会博览 从立法逻辑来看,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的立法应纳入到 4.2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督 《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国务院自2003年起委托有关专家 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且该立法草案于2005年业已 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发展迅速,仅仅通过法律手段很 难有效、合理地解决其中的侵权问题。要想灵活地、积极地 解决互联网侵权问题,还需要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模式”源自美国,是指通过行业内部制定行 为规范或规章的形式,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规范和自我约 束。在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是指由网络业者(网络服 完成,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处于草案 阶段。 3.2立法分散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个人信息的立法分散于相关法律法 规中,相互间不成体系,无法有效规制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 问题。 务商、网站、网络广告商等从事网络服务和提供网络产品的 主体)自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表明它们在网络个人 3.3法律规定不够全面 侵犯网络个人信息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层出 不穷,使得现有法律出现滞后;且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个 人信息的保护往往要借鉴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对 被侵权人很难予以有效保障。 4加强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 4.1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应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随着 个人信息的被重视程度和经济价值的提升,要有效、充分地 保护个人信息,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从国外的经验来 看,专门的立法能有效地规范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的合 理运用与规制。从第一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单形法—— 1970年德国黑森州《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出台至今,世界上 已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单形法。如韩国的 《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日本的《个 人信息保护法》等。我国应参照大陆法系立法,制定单独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立法体系。 其次,科学调整《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涉及个人信 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关系。建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其 他法律法规为辅的完备立法体系。要有效规制侵犯个人信 息的行为,将涉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的方面, 需要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从不同角度和层次规制侵犯个 人信息行为,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完备法律体系。 再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明确网络个人信息的 相关问题。一方面,网络个人信息虽只是个人信息的一种,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通过网络技术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将 越来越严重,将是今后侵犯个人信息的重要途径,而网络因 其自身的开放性、技术性使利用它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难 以得到追究。另一方面,若过多限制个人信息的流通,将会 导致“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不利于网络发展和社会的进 步。在《个人信息法》中应从网络的特性出发,专门规定网络 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平衡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流 通的关系。 188 信息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和具体的保护措施,通过这些行为 规范或标准来约束网络业者的行为,从而实现对网络用户 个人信息的保护。 通过行业自律,使网络业者能够根据网 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保护网络用户 个人信息的方法,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 相对宽松的环境。 在开展行业自律的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对行业自律行 为实施监督,确保行业内部制定行为规范或规章符合国家 的法律规定,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关系,处理侵 犯网络个人信息的行为,为行业自律提供建议。 4.3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网民自我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虽有数亿网民,但网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并不强。究其原因,一是权利意识淡薄。网民在享受网络带 来的便捷时,大多未意识到个人权利受到威胁。比如用户注 册账号时需填写用户个人资料,但有些网站并未告知收集 个人信息的用途、保护等,而对此行为网民往往不以为然。 二是防范意识淡薄。多数网民在留下个人资料的情况下,往 往没有事先确认网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给个人信息被侵 犯留下隐患。 增强网民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求政府和网络业者通 过宣传或适时告知的方式,让网民知晓个人信息的范围、泄 露个人信息的危害、权利受侵后的救济途径、网络业者使用 个人信息的规定等,增强网民权利意识。其次要求网民形成 良好的上网习惯、文明上网,防止木马和黑客入侵电脑,危 害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活动结束时,要及时清除上网痕迹, 时时保有个人信息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第34次CNNIC报告第四章:网民互联网应用状况[EB/OL].http: //teeh.qq.corn/a/20140721/043752.htm. [2]杨异,王续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大连理工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3陈碧红.3]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的思考[JJ_才智,2014(8). 编辑李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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