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
(2021年4月9日令[2021]第1号公布自2021年4月15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根据《人民法》及相关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结算)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信息 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境内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者应自行和承担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结算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诫勉谈
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结算应按照的要求,及时向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可依照《人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令[2021]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规程》([2021]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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