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粗加工应当在粗加工间内进行;切配有专区、专案或专室; 二、粗加工间内分设毛料菜架和净料菜架,未经清洗的原料不得与清洗后的原料同架存放;
三、粗加工间配备足够的食品原料清洗池。蔬菜、肉禽制品、水产品要分池清洗,水池上要标有“蔬菜浸泡池、清洗池”、“肉禽制品清洗池”、“水产品清洗池”等标志。禽蛋外壳另设水池清清洗;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即符合“分墩切配”、“分器盛装”的要求),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五、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冷冻的水产品、畜禽肉类应解冻彻底。蔬菜应充分浸泡清洗干净;
六、食品原料应按不同性质在专案(区或池)内通过分拣、宰杀、浸泡等方式,先提剔除不可食部分,再行(浸泡)清洗,装盆(筐)待切配;蔬菜类食品原料一般不得“未洗净,先切配”;
七、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防止食品污染;
八、已切配好的食品应按加工供工序,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食品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及时使用或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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