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文康
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 2016年第12期
袁文康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伴随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电脑的普及,网络开始逐渐进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便捷服务,使我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发生了非常巨大的转变,网络已发展为我们平时必不可少的一个工具。但随之也出现了大量网络侵权问题,一方面对网络安全造成破坏,另一方面还对人们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鉴于此,笔者探讨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以期为有效保护网民隐私权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问题;对策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16.12.040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12—0132—03
一、前言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还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1]特别是现在我们已经发展进入到崭新的信息时代,网络开始逐渐成为一种普及的信息渠道,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网络隐私的保护同样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同时还必须构建起法律保护体系。[2][3]近年来,网络的普及应用为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学习创造了非常便捷的条件。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同样给我们的隐私权安全带来严峻的挑战。[4]在这个背景下,怎样有效保护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成为业界人士关注的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鉴于这方面的原因,本文在阐述网络隐私权概念内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对策,希望能够为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提供指导和借鉴。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涵
隐私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与生活受保护、免受非法侵扰的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是建立在隐私权之上的人格权,归根结底,其实质属于公民在网络上衍生出来的一种隐私权。[5]关于其具体概念,现阶段律法之中尚未形成具体的界定,理论领域同样没有形成共识,但大致包括:(1)将其看做财产权的范畴,而该财产性并非直接的,而主要是建立在人格利益之上的。(2)将其看做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的范畴。(3)将其看做网络条件下传统隐私权的衍生物,依旧为一种人格权。实质上,尽管许多发达国家与地区一直非常注重保护网络隐私权,同时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款,然而,仍然并未从法律的层面来对其进行界定。
三、国外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
(一)欧盟
长期以来,欧盟非常强调从立法方面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截至目前,颁布实施了大量的相关、律法。例如《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欧盟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等等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里,前者属于该领域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法律,其一方面明确规定内部每
一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对私人信息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还明确指出内部每一个分子以该法律为基础来对自己的法律进行修订,在推动全球网络隐私权保护统一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欧盟的实践主要是利用律法条款来明确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通过网络获取私人信息方面做出限定,以进一步规范他们的行为,这样做对广大用户而言,为其提供了安全的环境,使他们
的隐私得到非常有效的保护。究其根源,唯有通过立法方可构建起对应的行政与司法救济措施。
(二)美国
作为全球网络技术最先进的其中一个国家,美国在全球互联网用户排名上处于第二位,仅次于中国。长期以来,美国一直非常注重保护公民权利。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其大致做法如下:首先,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的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这个模式属于比较传统的一个途径,同时还属于最为关键的一个模式。其次,利用加强相关立法的措施来进行保护。究其根源,是由于现阶段欧盟、韩日等经济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都纷纷通过加强立法的方式来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从而对其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压力,并且单纯的行业自律并无法取得相对较好的成效,广大民众呼吁国家加强立法所致。20 世界后期,美国开始实施《儿童网络隐私保》,使其成为在该领域推出的首部联邦法律。不仅如此,因其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在该领域同样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包括下列几点:
(一)行业监管比较薄弱
我国的网络行业在总体上仍然没有达到完善的水平。服务商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对用户的数据资料进行交易,这种活动十分常见。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网络行业的监管比较薄弱,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导致广大用户无法在网络中保证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使得信息外泄风险明显提升。
(二)保护性法律法规薄弱
现阶段,我国只有《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把公民隐私权当做人格权来进行保护,其明确指出如果对别人的隐私权产生侵害,必须负有一定的责任。别的律法都没有这方面内容,在法律上有很大的漏洞,造成在保护过程中存在非常严重的风险,导致司法中相关案例的判定难度非常大。
(三)整个网络领域自律缺失
总体来说,在网络领域关于自律方面的公约相对较少,到目前为止,只存在两个公约,分别为《电子商务诚信公约》和《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在数量上严重不足,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它们并未对保护网络隐私权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未具体对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做出界定,除此之外,也没有详细地规定如何做出判定等。
(四)网民安全意识薄弱
第一,受儒家传统文化及乡土社会影响,人们的隐私权意识十分淡薄。隐私在人们心中尚缺乏存在意识,更谈不上保护的需要。
第二,中国网民缺乏足够的网络经验,并且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再加上他们的自护能力相对较低,所以,他们的个人信息资料非常容易被别有用心者窃取。
第三,为了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网络服务商没有构建起防范与应急机制。多数网民隐私保护观念缺乏,一些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在这个过程中非常容易把个人信息列明,并未充分考虑后果。[6]
五、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监管机制
第一,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并不断进行优化。第二,组建起的保护机构。鉴于此,中国应当按照具体状况,在系统中组建类似的部门,抽调同时兼备法律与网络理论和技能的人才来负责,充分发挥他们在理论与技术方面的优势,灵活选择法律与技术措施,为网络隐私权提供坚实的保障,同时应当对网络服务商与广大网民进行经常性检查,一方面能够为统一管理网络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还能够为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提供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第一,对网络隐私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当前,理论界与实践领域仍然没有对网络隐私权形成一致认识。基于此,我国理论领域相关人士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术优势,切实强化彼此的交流互动,达成一致认识,充分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畴,一起促进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工作。
第二,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必须先在《》里面对隐私权进行确立;在民事法里面,应当明确其定义以及民事责任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在刑事法里面,应当详细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相应责任。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进一步优化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律法,然后明确其具体的类型标准与相应的赔偿办法。
第三,对其法律责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民事与刑事法里面,必须明确网络隐私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的、造成很大后果的,必须将其判为犯罪行为,相关方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民事法里面,必须对赔偿事项进一步加以明确,通过这种方法来防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生一系列不良现象。
(三)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第一,中国互联网协会必须担当起自身的主导角色。该组织属于国内该领域规模、实力排名第一的行业自律机构,必须对该领域起到主导作用。要在网络领域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自律规范,明确规定网络行业收集资料的告知义务,利用资料的时候一定要获得相关授权,同时还必须明确保护的义务。应当对网站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处理,对那些满足自律规范条件的,应当授予网络隐私认证,而对于那些违反相关规范与律法的,应当将其网络隐私认证取消,在此基础上,对其作出合适的处罚,并且还应当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服务。
第二,收集网络资料的人应当对其承担保护义务。在收集网络信息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则需要对其做出合适的惩罚。另一方面,其对于自己搜集的资料承担着保护义务,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相关资料发生泄漏,并且无法证明这不是个人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应当避免硬性干预,加强宏观指导。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来说,必须侧重于对网络行业进行引导,使其不断趋于规范,积极提供更多的标准性建议,以有效保护网络隐私,通过自律的手段来对网络进行管理。
第四,网络服务商应当积极争取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确立统一的网络隐私认证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满足相关条件的授予隐私认证标志,还可以一同构建不同的监管模式。
(四)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第一,切实加强对广大民众的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网络隐私观念以及相应的维权意识。必须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灵活选择多种方法与手段,并让他们了解怎样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救助。
第二,举行模拟活动,具体来说,通过为广大网民模拟相关情景的方式,让他们亲身体验网络隐私受侵,通过这种方式,加深他们对各种网络“陷阱”的认识,使其在网上行动的时候能够确保自身的信息安全,防止自己的资料被别人窃取,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提升他们的风险意识,而且还能使他们的网络防侵犯技术得到提升,使他们能够有效辨识网络欺骗。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在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行业监管薄弱、保护性法律严重不足、网识缺乏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络隐私权的安全,鉴于此,今后应当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普法教育与网络道德建设,为我国网络隐私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开来.浅析网络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04).
[2]刘婕.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3]刘东芝.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D].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4]佟娜.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商,2015(24).
[5]安民.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探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07).
[6]富乐.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及不足和完善[J].乌鲁木齐党校学报,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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