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公布日期】2020.03.26
• 【字 号】湘残教就字〔2020〕10号 • 【施行日期】2020.03.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做好2020年度集中托养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
通知
各市州、区县市残联:
为持续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在集中托养机构享受托养服务的残疾托养学员遭遇意外伤害需承担的经济损失,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湖南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函[2007]2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集中托养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寄宿制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托养机构接受集中托养服务,在残联托养服务项
目期内的残疾学员。 二、经费来源
市州、区县市残联在残保金中列支。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意外烧伤的,最高可获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障;因意外伤害门诊、住院的,最高可获得1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障(详细标准见附件)。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标准
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参考标准:70元/人/年。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每次保险缴费的保险有效期为一年。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
(一)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参保费可以由市州、区县市残联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也可由托养机构向保险公司支付后由市州、区县市残联予以报销。
(二)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及时做好保险服务宣导,并将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参保残疾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参保人、所在机构要及时与残联、保险公司沟通联系。
(三)被保险残疾人如因正常死亡、退出享受集中托养服务后,由残疾人托养机构将替补人员名册提交当地中国人寿,经中国人寿审核同意后,递补人员代替原保险对象享受保险服务。 附件:1.意外伤害保险内容 2.中国人寿各市州联系人名单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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