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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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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专用的特种设备。

第四条 公司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下同)、使用、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除遵守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法规、标准外,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全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属单

位必须明确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 。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制,但必须包括有关法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责任制。

(一)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负责统计、分析和考核公司属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和安全使用等管理情况,指导公司属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参与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等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考核;

5.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

6.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属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事故调查、协调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负责办理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审批手续、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

4.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5.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6.负责定期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3)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5)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6)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4)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6)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7)协调相关人员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响应突发事件或事故,以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1)在法人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2)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5)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6)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7)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8)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9)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2)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3)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4)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条例》及国家、地方、 行业和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九条 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要确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源条件,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所属单位要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应的法规标准及本办法,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及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

和检查频次,公司级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 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公司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

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本单位气瓶。使用单位(含在本单位施工现场作业的外包队伍)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在充装、运输及使用各环节中各单位必须保证气瓶安全附件齐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

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现场(站)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

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公司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如实填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

备到货后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 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监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其按程序告知后方可允许施工。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

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设备安装、修理前,公司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责成施工部门到当

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

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第二十五条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必

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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