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 :
你因 罪,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已于 年 月 日生效。现告知你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规,服刑监督; (二)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将作出裁定撤销缓刑:
(一)人民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上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或者不遵守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罪犯签字:
联系电话:
鞍山市 人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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