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 职责
1、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二、工作程序
1、产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
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保质期满后一个月。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
管理部
201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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