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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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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ili几网络犯罪的立法问题 ◇文/王洪林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措施愈来愈多,对于控制计算机网络犯 罪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相比而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措 5其他 如《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3月14日新闻出版署发 施则明显滞后,对预防和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显现不力。“前一段时 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哲行规定》f国务院新闻办公 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熊猫烧香’病毒事件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 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并实施)。 钟。”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说,“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制定网络 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的缺陷分析 安全法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本人认为:应当加强惩治计算机网络 一、缺陷分析: 犯罪的立法。 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现状概况 一、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基础 我国计算机网络立法建设在近几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短 短几年间出现了2O多部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方面的管理办法、暂 行规定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计算机业、网络业的发展对法制 建设的需要,之所以有如此速度,是因为计算机网络立法已具备了 良好的社会基础。当然。我国信息法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甚至还未制定一部信息基本法,因而信息立法任重而道远。计算机 网络立法则更需要有创新思维。信息网络立法既是目前计算机网络 产业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共同关心的焦点。又是信息立法的前沿 研究领域.计算机网络立法进程的加快,无疑将推动我国信息法制 乃至社会法制的快速发展。 二、计算机网络法规建设已有成果 应该承认,计算机及网络立法进程并不是与非计算机及网络环 境下的我国一系列有关信息生产、传播、合理开发利用、有序竞争与 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断然隔绝的。原有的与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所产 生的新问题相关的、且在原则上仍适用计算机网络环境的一些法 律,如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刑法等,同 我国近年来新颁布的重点在于调整计算机网络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共同构成了信息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我们在这里归纳的侧重 点是后一部分。即计算机网络法规建设状况。 详细归纳起来,我国已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法规可分成 以下几类: 1.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哲行规定》 f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O日修正)、《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信 息办,98年3月6日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 业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 4月3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9月25 日公布实施)。 2.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类 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 1997年6月3日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务院 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 3.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 1994年2月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 网保密管理规定}(2O0O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f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 月30日公安部发布)。 4.电信管理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 公布实施)、《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邮电部 1993年9月14日公布)、《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邮电部1995年11月10日公布)、《电信服务标准(试行)》(2000年7 月1日起实施1。 ——146一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时代的社会关系 发生着空前的变化。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控,是信息社会发 展的客观需要。事实上,世界各国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上都采取了 一系列对策和措施以适应上述需要,我国亦不例外。然而较之发达 国家.在对信息网络化所引起的问题以法律手段规范或解决方面, 我们的差距与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法律效力层次整体偏低。综观我国现行有关信息和计算机 网络的立法结构可以发现:大部分法规属于国务院及其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还 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占很小 比例。这说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法。 第二,部分法律概念、术语内涵过窄。例如《刑法》仅将非法侵入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范围规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 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实际上我国金融、保险、医疗、交 通运输等行业也建立和使用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这些领域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同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在《治安管 理处罚法》中拓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范围,一定 程度上弥补了《刑法》中规定的侵害对象过窄问题,但相对于对其它 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危害性来说还远远不够。因此。我认为 对《刑法》中一些法律概念、术语内涵的拓宽还是有必要的。 第三,现有法律法规内容存在重复或空缺:一方面同一内容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法规子以规定.另一方面有些内容在立法上应明 确规定而未明确规定,例如: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问题。 第四,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 不强.难以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 三、计算机信息网络立法应当涉及的内容 虽然现在人们常常将计算机信息网络立法与知识产权法等传统 法律部门混为一谈.甚至在国家立法和主流法学理论领域没有计算 机信息网络法的一席之地.但本文认为。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立法应 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在法律部门的视野里计算机信息 网络立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第一.公法内容。该内容是对计算机网 络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内容、对计算机网络纠纷进行裁决的诉讼法内 容和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追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 内容。它的作用是使国家对计算机网络依法进行管理,对侵害计算 机网络权利、违背计算机网络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理,维护社 会的正常秩序,维护计算机及网络的正常秩序。第二,私法内容。该 内容是从民法的角度对计算机网络主体、计算机网络主体的权利义 务关系f包括网站、网民、网站与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计算机网络 行为、计算机网络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的规定。这种规定是维 护计算机网络世界正常关系的必要条件,是计算机网络主体正当行 使计算机网络权利、履行计算机网络义务,依法实施计算机网络行 为的法律保障。第三,计算机网络利用的法律问题。该部分内容对现 实社会的人们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进行计算机网络以外的活动做出 了法律规定,规定怎样进行这种利用活动,遵守哪些规则.出现争议 应当依据怎样的规则进行处理等等。它既有公法的内容.也有私法 的内容。 (作者单位系天津市公安局塘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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