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石料合同协议书 需石料方: (甲方) 加工方: (乙方) 甲方现需部分石料由乙方负责加工、具体条款如下: 一、 甲方修建白音华煤矿至林东火车站运煤专线第九合同段的部分石料由乙方加工,规格为2—4cm、0.5—1cm碎石,石料质量由甲方负责,(如压碎值等),加工规格由乙方负责。价格40元/方 二、 加工数量不定,根据甲方需要量乙方尽量加工,如供应不上,甲方可向外进料,乙方不承担甲方进料的任何损失,乙方现场加工下的合格石料甲方必须全部调走,如调不走甲方具实给乙方计量付款结算,最高数量 方。 三、 结算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首付给乙方前期费用壹拾万元(100000.0)整,以后每收乙方2000方石料时,乙方凭用料单位的收料单或收据向甲方结算一次,甲方不得扣除任何税费,乙方不出具任何票据。 四、 乙方所占生产场地手续由甲方负责和九标办理,协调场外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占地走路等有关单位的各项管理税费及牧民的出现有关问题(环保、污染等)。 五、 乙方生产所需用油料,由甲方负责组织拉运,油价执行市场价,运费据实单算,如加工任务完成后,乙方余下的油料可按成本如数退给甲方。
六、 甲方如不按本协议时间、条款结算给乙方石料款,每违约一次,赔偿给乙方叁拾万元人民币,甲方预付给乙方的前期费用在最后一次结算中长退短补。 七、 计量方式:就地车上量方计量开票计价,出场后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八、 甲方如石料使用数量够用时,必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停止加工,乙方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所备下的原料加工完备,交甲方使用,乙方完成加工任务后,结算期凭最后一张收料单日期,不得超过5日双方全部结算清。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如有单方违约其它条款,赔偿违约费用5万。如双方无法调解,可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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