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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础知识手册范本

来源:尚车旅游网
工会基础知识手册

目 录

第一章 工会组织建设

1.《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及其重要意义………………………………1 2.中国工会章程………………………………………………………………1 3.工会的性质…………………………………………………………………2 4.工会的主要任务……………………………………………………………3 5.中国工会的会徽……………………………………………………………3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涵……………………………3 7.工会的基本权利……………………………………………………………4 8.工会的基本义务……………………………………………………………5 9.工会的社会地位……………………………………………………………6 10.建立工会组织的基本条件 ………………………………………………7 11.工会的组织原则 …………………………………………………………8 12.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要求 …………………………………8 13.今后五年中国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 ……………………………………9 14.基层工会的选举 …………………………………………………………9 15.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10 16.加入工会应具备的条件…………………………………………………11 17.申请加入工会基本程序…………………………………………………12 18.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工会…………………………………13 19.工会会员享受的基本权利………………………………………………13 20.工会会员需履行的基本义务……………………………………………13

21.工会会员会籍处理的相关规定…………………………………………14

第二章 工会的基本职责

22.工会的基本职责…………………………………………………………15 23.我国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15 24.工会在职工文化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16 25.工会如何组织职工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6

第三章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26.工会如何组织开展劳动竞赛……………………………………………18 27.“杯”竞赛活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18 28.“杯”竞赛的“十个一”活动容………………………………19 29.“杯”竞赛推行的“一法三卡”的主要容……………………19 30.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容……………………………………20

第四章 工会经费保障

31.工会会员会费的交纳……………………………………………………21 32.工会经费的来源…………………………………………………………21 33.工会经费的使用围……………………………………………………22 34.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23 35.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23

第五章 职工民主管理

36.工会会员代表的条件及其产生…………………………………………25 37.工会会员代表的职责……………………………………………………25 38.职工董事和监事…………………………………………………………26 39.职工代表的产生…………………………………………………………27

40.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27 41.职工代表如何补选和撤换………………………………………………28 4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8 43.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29 44.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30 45.厂务公开制度……………………………………………………………30

第六章 劳动者权益维护

46.《劳动法》及其主要容………………………………………………32 47.劳动者的权利……………………………………………………………32 48.劳动者的义务……………………………………………………………33 49.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34 50.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有什么作用…………………………34 5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35 5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35 5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36 54.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时限规定…………………………36 55.法律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有哪些特殊保护…………………………37 56.我国社会保险有哪几类…………………………………………………37 57.农民工怎样参加社会保险,流动就业

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如何接续……………………………………………38 58.国家对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的措施…………………39 59.国家对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围的规定………………………39 60.国家对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规定………………………40 61.什么是劳务派遣,一般哪些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40

6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41 63.什么是集体合同…………………………………………………………41 6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41 65.集体合同对职工个人而言的重要作用…………………………………42 66.工会为什么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42 67.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什么地方讨论通过……………………………43 68.什么叫做专项集体合同…………………………………………………43 69.什么叫做工资集体协商…………………………………………………44 70.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44 71.工资的构成,什么是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46 72.《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46 73.《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主要容………………………47 74.职工遇到工伤怎么办……………………………………………………47 75.劳动仲裁…………………………………………………………………48 76.就业援助的对象和途径…………………………………………………48 77.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48 78.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49 79.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50

第七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80.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51 81.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51 82.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益保护…………………………………………52 8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相关

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53

84.女职工的产假是多长时间………………………………………………53 85.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期间,其工资和医疗费用如何支付………………54 86.企业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54

第八章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87.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55 88.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帮扶对象……………………………………55 89.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哪些帮扶项目………………………………55 90.困难职工申请帮扶的程序和手续………………………………………56 91.工会是怎样开展为困难职工送温暖活动的……………………………56 92.工会是怎样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的 ……………………………………57

第九章 劳动模管理工作

93.评选劳动模的基本条件………………………………………………58 94.评选推荐劳动模的原则………………………………………………58 95.劳动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58 96.推荐评选市劳动模的程序……………………………………………58 97.劳模的奖励和待遇………………………………………………………59 98.工会为劳动模提供哪些服务…………………………………………59

第一章 工会组织建设

1.《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及其重要意义

工会法是调整规组织工会程序和原则,规定工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为了适应新形势,总结实践经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的决定》,对1992年《工会法》作了修改。

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的地位和责任感,明确了工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容。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大会认为,《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4·28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反映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几年来工会工作的新鲜经验,符合《工会法》的规定和工会工作的实际。《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大力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贯彻落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进一步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工会的性质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我国工会的性质,即如工会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工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非工人阶级成员不能组织和参加工会。第二,工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利益。工会的阶级性使工会与其他接的组织和一般社会团体区别开来。

工会的群众性首先体现在工会的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围的广泛性。工会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第二,体现在工会组织部的民主性。工会在工作方法主要采用民主、吸引、

说服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第三,体现在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工会是职工群众为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不可分割的。阶级性离不开群众性,以群众性为基础;群众性也离不开阶级性,受阶级性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如果失去任何一方,工会就不称其为工会了。

4.工会的主要任务

当前工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广泛开展职工建功立业活动,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更加充分地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手段,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推动共建共享,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健全和完善维权机制,不断增强维权实效;加强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以职代会为基本制度,扩大有序参与,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激发组织活力,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为着力点,提高领导机关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水平,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

5.中国工会的会徽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容: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

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坚持推动形成国际工运新秩序;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这八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完整体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核心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根本是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7.工会的基本权利

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关于工会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容: (1)工会的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权益的权利。《工会法》、《劳动法》对工会的代表权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工会如果不具有这项权利,便不可能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

(2)工会的维护权。我国工会行使维护权要处理好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即两个维护的关系。工会要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但在两个维护的处理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维护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职责。我国工会维护权的容主要是职工的劳动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工会的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我国工会的参与包括两个层次上的参与,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参与立法、参政议政等容。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

工会代表参加。

(4)工会的协商谈判权。工会协商谈判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协商谈判权的主要容有:第一,工会有权向企业行政提出协商谈判的要约。《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二,企业行政不得拒绝与工会举行协商。工会向企业行政发出协商谈判的正式要约后,行政应在规定的时间响应,不得搪塞、拖延或拒绝,拒绝就是对工会协商谈判权的侵害。第三,企业行政不得违反集体合同。《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5)工会的监督权。工会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行政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有监督的权利。工会的监督权涉及职工利益的各方面,特别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那些情节严重的,可以帮助、支持职工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对职工劳动权利的监、监督主要体现在企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要求认真处理;工会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情况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有权参加伤亡事故等问题的调查。这些都是工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容。

8.工会的基本义务

我国《工会法》关于工会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容:

(1)维护国家政权,支持协助行政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支持协助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开展工作,是我国工会特有的义务。《工会法》明确

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2)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工会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主要依靠吸引的方式推动职工群众参加经济建设,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的文化和业务素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会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包括:第一,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二,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活动。第三,依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3)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是我国工会一项重要的义务。工会的教育义务主要容包括:第一,工会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第二,工会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包括进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会同行政组织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第三,工会做好职工的群众文化工作。包括组织开展职工文娱活动,促使职工身心健康成长,提高职工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9.工会的社会地位

工会的地位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用、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它是由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工会在国家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主要是通过它与工人阶级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体现的。工会主要是作为社会政治团体发挥作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工会不直接承担经济的职能,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分配过程,而是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以开掘企业和整个经济活动的源泉为目标,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工人阶级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人翁作用,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工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工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地位和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中的作用。

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的地位反映到国家法律中,就成为法律地位。我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1950年。成为我国社团组织的第一部法律。《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0.建立工会组织的基本条件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对会员人数少于二十五人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会员人数少于十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参加按区域或行业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也可参加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可见,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二是必须履行工会担负的各项社会职能的能力。

此外,作为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每一级组织的建立,都必须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其应尽义务,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方能成立合法的工会组织。上一级工会有权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对申请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系统或地区的会员情况、工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情况、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民主程序、是否具备履行工会担负各项社会职能的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以决定是否批准和确认其合法性。

11.工会的组织原则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法》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 (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要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容,行使撤换和罢免权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12.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要求

工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工会的根本组织原则。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是按照群众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充分体现群众化、民主化要求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13.今后五年中国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指出:“今后五年,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回应职工群众的新期待,坚持改革创新,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大力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贯彻落实,使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充分保障;有效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切实加强维权和服务工作,使广大职工的各项权益得到更好维护;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使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显著增强。”具体来说,主要有:

(1)激发广大职工创造活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再立新功。

(2)引导广大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汇聚起为实现中国梦奋斗的正能量。

(3)切实维护和发展职工权益,构建服务职工工作体系。 (4)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5)不断强化源头参与和制度创新,增强工会工作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 (6)积极加强和改进工会自身建设,打造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14.基层工会的选举

对于基层工会的选举,《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作了如下主要规定:

第一,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

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第二,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第三,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自下而上地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第五,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七,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

15.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有九项,即:

(1)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

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16.加入工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工会的性质特点和工会法规定的组织原则,职工群众加入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2)加入工会的职工必须承认工会章程。即服从工会组织的领导,执行工会的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3)加入工会应当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同时还规定会员退会自由。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结社的权利。

(4)职工加入工会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权利,凡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加入工会。 另外,因违法乱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职工,因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而被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职工,在缓刑期间或留用察看期间,一般暂时不吸收他们加入工会。

我国《工会法》关于参加工会人员的条件,只规定是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因此不应再分固定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连续在一个企事业单位工作劳动一定时间,自愿申请,都可以加入工会。合同工、临时工在企事业享受的各种待遇和参加工会是两个不同畴的问题,作为工会会员,其会员待遇应与其他固定工会员一致。

17.申请加入工会基本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可见,职工参加工会应有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好入会申请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工会会员证。

18.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工会

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出台,第一次把进城打工的农民界定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流动工人”,在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工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就业地、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新加入工会的农民享受与企业正式职工一样的待遇。

2009年全国总工会下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19.工会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规定,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20.工会会员需履行的基本义务

《中国工会章程》也规定成为工会会员的职工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民主管

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维护工人阶级部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21.工会会员会籍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

关规定如下:

(1)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2)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3)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4)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5)提前退休或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6)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

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二章 工会的基本职责

22.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的基本职责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上:

(1)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其中的“合法”权益之法,不仅包括劳动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一切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足有三千多部,凡涉及职工权益的容,只要职工有需要,工会都应当予以维护。

(2)维权的容应该是丰富的。按照工会法之基本职责的规定,维权的容应包括政治权益、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劳动权益、精神文化权益、人身健康权益、心理健康权益等等,凡职工之合法权益都应当维护。

(3)《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一是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3.我国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

中国工会的社会职能是指中国工会履行职责而产生的社会功能,其社会作用是中国工会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我国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是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智能和教育职能,其中维护职能是工会的最基本职能。工会的四项职能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体现了工会职能结构的辨证统一关系。

维护职能指中国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这既是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要求,也是党赋予工会的任务。建设职能即吸引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改革,努力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任务。《工会法》对工会的建设职能作了许多新的

补充和规定,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具有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参与职能是指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教育职能是指工会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24.工会在职工文化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充分认识和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对于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促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在履行职能中创新工会工作。

(2)丰富活动载体,在服务大局中凝聚职工队伍。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的“娘家”,因而对职工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因此,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能够起到能动作用。要充分利用工会的组织优势,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品位。

(3)弘扬主旋律,在宣传引导中培养共同价值观。工会可以通过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宣传他们的事迹,弘扬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企业精神,陶冶职工的情操,培养职工群体意识和良好的共同习俗和道德风尚。 (4)提高职工素质,在和谐发展中营造浓厚氛围。工会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革新创新等活动来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能够帮助职工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

25.工会如何组织职工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组织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

(1)以强化民生保障为关键,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努力解决好职工利益问题。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积级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就业培训、法律援助等活动,打造工会帮扶品牌,推动送温暖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促进社会和谐。

(2)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夯实工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按照“两个普遍”的要求,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方针,深化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为工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打下扎实的组织基础。

(3)加强维权机制建设,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积极稳妥依法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扎实开展要约行动,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协调和妥善处置各种劳动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扎实推进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健全并规运行,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程度,提高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

(4)以职工群众为主体力量,发挥工会在社会管理和创新中的监督作用。加强源头参与和监督作用,在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职工代表和政协工会界委员的作用,多渠道反映职工诉求、表达工会主,积极推动、主动参与地方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联合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贯彻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规用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26.工会如何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劳动竞赛是工会的一项传统工作,是职工经济技术活动的统称,包括生产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节能减排、杯竞赛等活动。工会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应根据竞赛活动的具体容,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劳动竞赛组织,把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精心策划、突出主题。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的难点、重点,制定竞赛规划,提出竞赛方案,制定竞赛目标,不断创新活动形式。

(3)切实做好劳动竞赛项目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典型引路、精益求精、抓出成效。

(4)完善竞赛活动的激励机制。按照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表彰先进。

(5)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好竞赛经验的推广和竞赛成果的转化,保护职工的知识产权。

27.“杯”竞赛活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杯”竞赛活动,是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激发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业安全健康与自我保护能力形成群众性安全生产热潮的有效方法。

“杯”竞赛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有关文件精神,努力践行持续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杯”为载体,积极组织实施群众性工程,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健康意识和素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杯”竞赛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工会群众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职工安全健康教育,不断提高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

28.“杯”竞赛的“十个一”活动容

“杯”竞赛主要容是结合实际和特点,广泛开展“十个一”活动,全面推行“一法三卡”的实际应用,落实先进安全生产工作方法的普及应用和“杯”竞赛活动的推进工作力度,继续开展职工安全健康知识培训和普及教育活动,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十个一”活动容:(1)读一本安全生产知识读本 ;(2)提一条安全生产建议;(3)当一天安全检查员;(4)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签名活动;(5)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6)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7)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和电影;(8)忆一次事故教训;(9)查一起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10)写一条安全生产体会。

29.“杯”竞赛推行的“一法三卡”的主要容

一法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 三卡是指:(1)安全检查提示卡;(2)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3)危险源点警示卡。

30.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容

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基本容主要包括四项:(1)创新意识引导。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引路、表彰奖励等形式让职工步入创新境界,增强创新活动的群众性。(2)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推广先进操作法,广泛开展技术练兵、技术比赛

活动,使职工技能水平不断上等级,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3)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职工技术发明、技术创造,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4)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创新。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为载体,引导职工立足本职,争做“创新能手”、争当“创新示岗”、争创“创新型班组”,为企业挖潜增效,加快发展建功立业。

第四章 工会经费保障

31.工会会员会费的交纳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缴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工会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是对工会组织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保证会员能够享受一定权利的物质基础,这是由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32.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为:①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③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④人民政府的补助;⑤其他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项:

第一项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

第二项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项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作为主管工会的经费来源之一,用于弥补工会活动经费的不足和发展工会事业。

第四项是人民政府的补助。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五项是其他收入。是指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33.工会经费的使用围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34.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形式分两种,即行政审查监督和民主审查监督。行政审查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的检查、控制和督导,主要由工会财务部门承担;民主审查监督是指各级组织通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民主监督同部审计结合进行。

工会经费审查都督分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事前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在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核和批准过程中进行审查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在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审查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案件的专项检查,也属于事后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部设立的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它是根据工会财务的客观要求建立的,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负责并工作。在工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时,同时选举或改造经费审查委员会,并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35.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

保护工会财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活动的前提。《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财产、经费所有权,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有利于工会组织在依法享有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工会资产所有权以或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遭到侵占、挪用、任意调拨而不能行使其权能时,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工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一规定也为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治会”、依法规自身行为,建立健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登记或手续,遇到随意改变工会所属企事业隶属关系的情况,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职工民主管理

36.工会会员代表的条件及其产生

工会会员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工会会员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37.工会会员代表的职责

工会会员代表具有如下的职责:

第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第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第四,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第六,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七,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八,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38.职工董事和监事

《工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1)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条件的本公司职工;(2)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参政议事能力;(3)能够实事求是地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有:(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以,公司不得因履行职务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对其工作岗位作不利的变动;(3)职工董事在参与董事会决策时,应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沟通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联系,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4)职工董事对董事会所要审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事先应通过公司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专题讨论意见;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根据职代会民主表决结果,在董事会上阐述意见;(5)职工监事应以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企业

经营中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情况有权向董事会(股东会)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作出处理。

39.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40.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规定,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应尽到以下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1.职工代表如何补选和撤换

企业职工代表在任期调离本企业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此而出现的代表缺额就需要补选。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补选职工代表的程序是:(1)由补选单位代表团(组)向企业工会提出补选职工代表的要求。(2)企业工会对补选代表的要求及时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后,由要求补选的单

位补选。(3)经补选单位的职工群众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4)补选结果报企业工会备案并榜公布。职工代表任期在企业部调动工作的,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原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也需要按上述程序另行增补。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和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主要是发生在下列情况下:(1)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企业开除的,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2)无故不参加职代会活动,严重失职的;(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也都应予以撤换。

撤换职工代表的一般程序是:(1)由选举单位职工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工会及时调查核实;(2)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补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可申辩;(3)经选举单位讨论,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即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4)原选举单位将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报告企业工会,由企业工会宣布并备案;(5)选举单位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替补被撤换职工代表的缺额。

企业职工代表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对企业职工代表的督促和监督,有利于保证企业职工代表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从而使企业职工代表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朝气,更好地代表广大职工行使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

4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 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在法律围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职工代表大会有法定的权威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工会法》《工会企业法》),具有一定强制力和约束力,从而保证了广大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主人翁地位。

(2)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来自各个方面的代表所组成的。这种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使它比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有着更坚实的群众基础。

(3)职工代表大会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组织体系。职代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始终体现着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3.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1)知情权,即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共决权,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决定权,即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监督权,即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选举权,即对经营者、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代表等的选举权。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4.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要以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民主评议的主要容一般包含以下六点:

①能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②是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③能否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企业,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④是否勤奋敬业,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⑤是否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⑥是否坚持在抓好企业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

45.厂务公开制度

所谓厂务公开就是把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广大职工公开,使职工及时了解厂情,更好地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厂务公开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厂务公开一般公开以下容:(1) 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公开。这包括企业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企业改制方案等;(2)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公开。这主要包括各岗位干部的任用条件、程序、结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标准、程序、结果等。(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开。这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分配、保险福利情况、劳动保护措施、职

工培训计划、职称评定、奖惩晋级、农转非、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劳动用工、下岗分流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4)企业经营状况公开。这包括企业盈亏情况,大宗原材料的采购供应,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5)企业干部收入和待遇公开。包括领导干部工资、奖励收入、年薪制实施及考核情况,住房、交通通讯工具的配置以及费用支出、出国境情况等。

第六章 劳动者权益保护

46.《劳动法》及其主要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总称。我国的《劳动法》是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等形式来表现的。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规定了包含以下的基本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员工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47.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方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

(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48.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劳动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围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2)劳动者有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

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这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保证。

49.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用以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对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介绍企业情况。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有义务对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向劳动者告知,劳动者一定要向企业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2)签订劳动过程中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端正自己的心态,在没形成劳动关系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要大胆的主自己的权利,并要求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劳动者在签字之前一定要看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不是你所事先了解的单位,劳动报酬一定要约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休息与休假、社会保险、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护都是都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50.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有什么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工会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对一些条款有疑问或者对一些容不能确定时,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请求工会给予指导,或者请求工会就某些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5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54.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时限规定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5.法律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享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劳动权利,履行劳动者应履行的一切劳动义务。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还作了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6.我国社会保险有哪几类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类型。

57.农民工怎样参加社会保险,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如何

接续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8.国家对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的措施

解决农民工问题要抓紧解决工资偏低和工资拖欠问题,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严格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依法规农民工劳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3)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4)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5)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搞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6)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7)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59.国家对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围的规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

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0.国家对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规定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61.什么是劳务派遣,一般哪些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单位将对被派遣职工行使劳动指挥权和管理权的特殊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而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明确的有关企业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仅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

(3)适用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全体职工,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每一名职工;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65.集体合同对职工个人而言的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会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赋予了单个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

66.工会为什么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的维权包括在个别劳动关系中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权利,也包括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来维护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这些规定是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 工会通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来满足职工的利益诉求,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67.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什么地方讨论通过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反映企业职工的真实意愿。所以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8.什么叫做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 个具有较全面容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容,分别订立彼此相对独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因此,为了提高集体合同所约定事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劳动者就某项专门事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即为专项集体合同。

69.什么叫做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

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70.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协商代表的产生。职工一方由本企业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或者基层分会(小组)选派,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议的,由基层工会或者基层分会(小组)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代表不得交叉兼任。

(2)发出要约。工资协商双方均可发出要约,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协商容、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另一方接到要约书后,应当在20日作出书面回复,并积极做好协商准备工作。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或拖延。工会发出要约后,用人单位未作答复的,或长期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劳动关系三方可以督促其改正。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协商准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工资水平的有关情况。了解并征求职工和企业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形成书面的集体协商初步方案。双方可就协商议题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事先交流。

(4)协商会议。协商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召开会议,就初步方案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原则,履行职责和义务。工资集体

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形成工资协议草案。草案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制作。

(5)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资协议草案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6)审查备案。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企业工会同时将工资协议呈报上级工会备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工资协议15日,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议条款容、签订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7)公布监督。工资协议生效后,协商双方应在7日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单位工会有权组织职工代表对工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民主检查和监督。企业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

(8)变更和解除在工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工资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订立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工资协议约定的变更条件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终止与续签。工资协议一般情况下一年签订一次,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即行终止。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向对方提出下一年度的书面协商要约,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71. 工资的构成,什么是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很据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一般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四)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72.《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化的新阶段。工资收入分配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基层民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职工群众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73.《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主要容

《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包括总则、协商代表、协商容、协商程序、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四条。《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容:一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适用围及执法主体;二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及更换;三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容;四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以及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五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程序。《条例》的适用围是本省行政区域所有企业;执法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74.职工遇到工伤怎么办

职工发生工伤之后,首先最重要的还是治疗,另一件是就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待医疗终结之后,就可以到社保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部门受理之后,会给予鉴定通知书,安排工伤员工在具体时间到鉴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工伤员工即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75.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算一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76.就业援助的对象和途径

就业援助的对象即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援助的途径主要有政策援助、岗位援助、培训援助、就业服务援助等。政策援助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援助对象,以及灵活就业。岗位援助的主要途径是政府出资购买或开发公益性岗位、创办安置基地用于安排援助对象就业。培训援助的主要途径是鼓励和支持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训练和创业培训,帮助就业援助对象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就业服务援助的主要途径主要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等,帮助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77.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优先安排。

78.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会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工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工会法》法律规强制力的核心容。《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的诉权,赋予了工会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按照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凡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侵犯职工结社权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承担的刑罚。《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在第九十五条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80.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围,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的劳动保护的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针对女性生理特点的特殊劳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以适应生产劳动的需要。

(7)享受社会保险和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81.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围的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进行的特殊保障。妇女有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等生理阶段,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对妇女的这些情况不加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自身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下一代子女的身体和生理素质。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

的优越性,对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提高全体国民身体健康素质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82.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具体而言,女职工主要享有以下方面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的保护。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支付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工资支付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8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休息。

(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8)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84.女职工的产假是多长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5.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期间,其工资和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项目,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86.企业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了繁衍后代、照顾子女的责任。所以女职工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因此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八章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87.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工会建立的、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困难职工群众的

生产生活问题,向困难职工提供一站式、综合性帮扶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帮扶中心的基本职责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会自身能力,通过信访接待、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提供直接、快捷、方便的帮助和服务,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在就业、医疗、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帮扶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和老、弱、伤、病、残职工及因遭受意外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病等原因造成的困难职工群体。

88.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帮扶对象

工会帮扶中心的对象是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主要包括: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职工。

(2)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者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3)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4)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业遇到困难的职工。

89.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哪些帮扶项目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具体帮扶项目包括以下容:

(1)生活救助:向出现灾害、疾病等重大困难或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职工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或缓解生活苦难局面。 (2)就业培训: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

(3)职业介绍: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4)助学帮扶:为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提供资金或其他救助。

(5)信访接待:通过热线、接待来访、回复信函等形式为职工解答国家政策法规,帮助协调解决职工的投诉案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法律援助: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工会干部及基层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7)其他帮扶项目。

90.困难职工申请帮扶的程序和手续

困难职工申请帮扶救助应携带身份证、会员证、所在基层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困难证明、相关票据等材料,填写帮扶救助申请书,经帮扶中心审查后,对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予以帮扶救助。

91.工会是怎样开展为困难职工送温暖活动的

工会的送温暖活动始于1992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支持下,全国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在全国围拉开了“进万家门,知万家难,暖万家心”的送温暖活动的帷幕。从此,每年元旦春节,各级工会与党政部门一道,深入到困难企业和职工家庭,送去慰问品和生活必需品。近年来,全国总工会提出“扶贫济困解难事、温暖和谐进万家”的活动主题,明确要求送温暖活动要重点锁定在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各级工会组织要为困难职工做实事好事。

各地工会培训基地向困难职工开放,通过开展合适困难职工特点的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送温暖活动着重关注“五个群体”,即生活困难的劳动模、下岗职工、因患大病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致贫的职工、零就业家庭职工和

农民工,针对不同的帮扶对象采取不同的帮扶措施。现在,送温暖工程已成为政府支持、职工认可、社会欢迎的“民心工程”。

92.工会是怎样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的

工会送温暖活动不断丰富、深化、提升,在这一过程中,助学活动作为工会帮扶工作的一部分得以同步发展。2005年,全国总工会在各地工会开展助学活动的基础上,统一名称和时间,在全国围开展金秋助学活动,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同时,各级工会不断延伸助学链条,拓展助学容,把生活救助、素质培养、价值观引导、情感关怀、就业推介等密切结合起来,帮助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并就业,避免了家庭贫困代际传递。

第九章 劳动模管理工作

93.评选劳动模的基本条件

根据《济源市劳动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评选市劳动模的基本条件有:(1)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践

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锐意创新,与时俱进,奋发有为;(3)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突出被社会所公认。

94.评选推荐劳动模的原则

根据《济源市劳动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选推荐劳动模的原则是:(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3)公开、公平、公正;(4)自下而上、山下结合,群众公认,统筹兼顾;(5)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95.劳动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模评审委员会由市总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定评选劳动模工作方案;(2)确定有关劳动模人选,报请市政府批准命名;(3)其他需要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事项。

96.推荐评选市劳动模的程序

推荐评选市劳动模程序:(1)基层推荐。推荐的劳动模人选,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本人所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讨论通过。(2)推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须由相应的市纪检监察、组织、综合治理、工商、税务、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出具该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证明,并由市总工会牵头对所在单位三年来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3)市劳动模评审委员会办

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初审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并提出意见报市劳动模评审委员会审核。(4)市劳动模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劳动模,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97.劳模的奖励和待遇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荣誉称号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政治、物质生活待遇外,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属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获得国家级劳动模称号的,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获得省级劳动模称号或者通过嘉奖、记大功的,同时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奖励不受其它晋升档次的影响。

98.工会为劳动模提供哪些服务

工会是“劳模之家”,做好劳模管理服务工作是各级工会的重要职责。 (1)大力宣传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和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2)切实关心劳模的生活,为劳模办实事、做好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劳模服务管理水平;健全劳模工作制度和劳模慰问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与劳模及劳模之间的联系,广泛听取劳模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认真细致地做好困难劳模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尽力为困难劳模排忧解难,体现对劳模的关爱。

(3)为劳模发挥骨干带头示作用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发动和组织劳模围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节约型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等,促进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二是开展传、帮、带活动,发挥劳模的技术专长,帮助青年职工学技艺、学技能,掌握绝招绝技,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三是组织劳模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到贫困地区进行技术扶贫,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贡献;四是在劳模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把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劳模与生活困难的劳模结成帮扶对子,帮资金、帮技术、帮项目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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