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晓义,198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得硕士学位。1990年的一天,廖晓义在社科院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正在恶化,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十分薄弱。从此,廖晓义开始自觉投身于环境问题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为了环保宣传,她八方游说,到处求人,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自己编导、主持和剪辑,拍成了电视片《环保时刻》;为了环保事业,她离开了年幼的女儿,放弃了自己的美国博士梦,放弃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美国绿卡,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与此同时,她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她建立了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建立了“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培训基地”,指导创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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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垃圾分类清运回收系统,并且积极倡导、推动全国著名高校的大学生参加“人人参与环保,共建绿色社区”的工程。她的努力逐渐被社会认可,她所追求的事业正在成为众人的追求目标。请你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中学习的理论对廖晓义的人生价值进行分析。分析: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结合廖晓义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案例,分析创造人生价值的意义或途径、方法均可。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因此,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都要为其让路。答案:错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因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对于培养人们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
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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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五、案例分析
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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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 宋某“”期间被打成反,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 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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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7、案例分析:张华是第四军医大学七九级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他说:“一个人为着一个伟大理想而活着、战斗着,他就会成为一个崇高的人,就会从庸人的鼠目寸光中,从苟且偷安和贪生怕死中出来。”1982年,他为救一位落入粪池的69岁老农而献身。在学习张华的活动中,有位大学生投书报刊,提出“张华救老农值不值得”的疑问。他认为:“一个风华正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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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舍身救一个年过花甲的老农,等于拿金子去换等蛳的石子,是毫不值得的。”
问:张华为救老农而献身值不值得?请予以评说。
答:张华舍身救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他的行为创造了宝贵的精神价值。精神价值对社会对他人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推动历史进程方面,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8、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离婚。请问:
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请求离婚,可受理。(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9、案例二 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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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装修。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
案例三 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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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申请撤销!”。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有关婚姻法的知识补充
<<婚姻法>>对夫妻间的财产做出了归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按法律的归定或依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的一方没有单独得处分权.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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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死亡。对本案行为人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因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11、甲为单亲父亲,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因给孩子看病,于2004年1月20向邻居乙借了3000,并写了借条,并规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1月20,2004年12月18甲还了1000,还款期限到了,乙见甲确实无力还钱,碍于面子未向其催债,2005年12月13甲又还了500,2006年2月23甲进城买菜,一去不回下落不明,直到2007年3月9才回来,乙得知甲回来后,第二天即向他提出还钱,但甲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乙不得已告到
甲的主张正确否?为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公力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的,公力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届满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返还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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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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