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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后管理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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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后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 贷后管理概述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类金融业务的贷后管理,集团风控部特制定贷后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贷后管理的对象

凡集团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和贷款等业务),均为贷后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 贷后管理的责任人

曾参与相关项目调查、评审的业务员、风控人员及业务部负责人,均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必须按本制度要求落实贷后管理。 第四条 贷后管理的方式 1.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

凡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贷款项目,放款一个月以后,每月的同一天即由经办客户经理电话询问客户,询问内容围绕贷款金额的使用状况,经营情况等问题展开;如有抵质押物的,应关注抵质押物目前的状况,是否有损毁,如有必要应实地查看,并形成书面的《检查报告》,业务部存档并复印后通报风控部及分管领导、集团总裁。 2.大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

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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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两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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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要安排一次比较彻底的回访,回访与例行检查同时进行。事后,由业务员撰写《贷后管理报告》,业务部存档,并复印后通报风控部及分管领导、集团总裁。参与人包括业务部和风控部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问责

1.集团风控部为贷后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按本制度的规定落实贷后管理,并督促报告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及时组织相关经办人员处置风险。

2.对因经办人员在贷后管理中疏忽大意或故意造成的贷款风险,集团风控部应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讨论后向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二章 贷后管理报告

第六条 业务部及集团风控部应于每月提交贷后管理报告,分别报送分管领导、集团总裁等。业务部门的贷后管理报告应报集团风控部备案。

第七条 集团风控部每季度应根据贷后管理发现的风险及处置预案等事项,形成季度风险报告,抄送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及集团总裁。 第八条 集团风控部每年年底应结合年度经营风险,形成年度风险评价报告,对贷后管理发现的风险、风控措施、改进建议及风险问责等事项,报请分管领导及集团总裁审批。

第三章 贷款分类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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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未到期。

3.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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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8.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9.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0.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1.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2.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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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4.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可能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5.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6.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7.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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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1.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2.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3.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5.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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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6.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7.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8.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1.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2.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3.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

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5.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6.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7.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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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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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9.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0.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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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第十四条 凡贷后管理中发现客户出现相应状况,符合“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情形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报业务部和集团风控部负责人知晓,并安排专人关注客户及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状况;凡符合“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情形的,须逐级报请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凡符合“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情形的,即由集团风控部负责人会同业务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处置小组”,及时制定处置方案,报请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处置小组,原则上由曾参与该笔贷款调查、评审的人员组成,由集团风控补负责人会同业务部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处置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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