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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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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公司分区域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两种。

公司在对拟设分公司所在区域的市场情况或者专业承包能力进行调研,经过对负责人业务水平和社会诚信度的综合评定,最终董事会确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两种经营管理模式: (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由公司直接经营,统一核算,分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实行经济指标考核制。

第二章 分公司设立

第四条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分公司经营产值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且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分公司上交公司的经营承包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具体指标在《经济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二)分公司应设立与经营生产需要相适应的机构,配置相应的行政、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分公司人力资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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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分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3名,其中总经理必须有从事建筑企业管理或建筑施工管理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2、分公司设技术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也可由具备本条规定资格的副总经理兼任。

3、分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也可由具备本条规定资格的副总经理兼任。

4、分公司应有执业建造师不少于3名,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少于2名,造价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材料员、信息员各不少于1名。

(三)设立分公司应有流动资金300万元以上,或者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四)分公司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办公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同时应有固定的通信地址和办公电话、传真、微机和宽带网等,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以适应现代化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需要。

(五)分公司在当地完成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将分公司持有的建造师、中岗人员及相关配套证件转注册到公司,职称证交由公司备案,分公司按规定领用手续。

第五条 公司直接设立的分公司,其人员由两种方式组成: (一)公司委派,(二)逐级竞聘;启动资金由公司划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由公司新建、购置、租赁或划拨配置。也可采用公司配置与分公司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其它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其办公场所、设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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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由申请人(单位)自备。组成人员自行配置,特殊情况,经分公司申请,公司也可委派工程、经济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公司委派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公司发给,养老、医疗保险由公司缴纳,奖金及各种补贴由分公司发给。

第六条 设立分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拟建分公司承包人提出设立分公司的书面申请,写明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已具备的条件,分公司的名称、住址、人力资源情况和物资、机械设备、资金情况,送公司行政综合部。

拟建分公司承包人还应提交其个人的资产明细及相关财产权属证件,向公司资产财务部备案。

(二)由拟建分公司承包人提出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同时提交相应的人员资格情况(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及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证后退还),送公司行政综合部。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人员资格情况电子文档。

(三)由拟建分公司承包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设备清单购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证后退还),送公司行政综合部。

(四)公司派人到现场对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送公司行政综合部。

(五)公司行政综合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送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然后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分公司应在公司发文批准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到当地工商、税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注册手续,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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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送公司行政综合部备案。逾期未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失效,申请人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 分公司完善注册登记手续后,需要刻制分公司印章和财务印章的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意,报公司所在地的机关批准,刻制分公司行政印章和财务印章各一枚。刻制印章由公司行政综合部办理,由公司外派人员和分公司负责人到公司行政综合部领取,并交纳印章刻制费。分公司所在地有特殊要求,须在当地刻制印章的,出示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经公司批准,可在当地机关刻制,由分公司在其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印章印模送公司备案,并按前述方式签字领取印章。在未送公司备案前,印章不得启用。对刻制的印章由公司行文批准启用日期,公司派员对分公司行政印章和财务印章进行保管监督使用。

(一)分公司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1、分公司与公司的行政文件用章;

2、与在建工程项目业主方(发包人)、监理方、设计方的一般行政文件用章;

3、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竣工资料用章;

4、不得用于以上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合同、协议、票据、字条等。

(二)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分公司与公司的财务往来业务用章; 2、分公司与开户银行往来业务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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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3、不得用于以上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合同、协议、票据、字条。

(三)分公司违反上述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由分公司负责人全部承担。

分公司注销(撤销)后,分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外派人员必须将所有印章交回公司行政综合部核销并封存。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分公司的经济、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质量等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分年度考核。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搞好服务。分公司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分公司同时要自觉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逐步实现经营生产管理规范化、高效率、高质量,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良好形象。分公司应与公司同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达到管理业务流程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造价部对分公司的经济目标实施监督管理。分公司承包人必须与公司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税金,按期足额向公司上交经营承包费。经营承包费的具体数额和上交方式在《经济目标责任书》中详细规定。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由分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批准,资产财务部负责办理,必须将分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印鉴片原件送交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未经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分公司必须每月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纳税税票,并接受公司的财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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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计、监督,不向公司定期报送财务报表、税票和不接受、不配合公司的审计监督的,每次处罚款2000元。

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给分公司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及一切合法权益。

分公司承接的工程,必须与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严禁拖欠人工工资、材料款、设备费用等。

第十三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下属安全部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分公司承包人对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公司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向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10万元。公司年终时对分公司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或转入下年度);考核不合格,除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承包人承担外,且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分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分公司承包人对本分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根据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下达每月生产计划,分公司每月25-26日向公司报送当月生产进度情况报表和次月生产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下属的质量部对分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分公司承包人对本分公司的工程质量负责。分公司必须与公司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每年向公司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公司年终对分公司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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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或转入下年度),考核不合格,除质量事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承包人承担外,且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分公司应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奖”活动。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事项参照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下属的技术中心对分公司的技术工作实施监督和提供服务,分公司承包人对所承接的工程技术负责管理。分公司需要公司给予技术支持,应向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由公司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分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施工技术发明创新工作,不断总结施工经验和新的施工工法。分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和对申报成功发明专利、施工工法的奖励事项参照公司《技术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分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活动,注重文明施工,保护环境。公司安全部对分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公司承包人对本分公司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分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和对获得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奖励事项参照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 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完善工程资料、档案。分公司一次性向公司交纳竣工工程档案保证金5万元。当年的竣工工程档案,应在次年六月底前移交给公司档案室归档。公司每年12月对分公司当年的竣工工程进行核查,次年6月底进行清算,按上年度竣工的单位工程数量计,每少交1项扣保证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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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保证金差额由分公司当即补足5万元。分公司经营期满后全额退还档案保证金,未上交工程档案或工程档案不完整、不规范,档案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分公司对各种证照和印章要严格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外借、损坏和遗失。分公司使用公司的证照,按照公司《证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分公司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工程合同和租赁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和协议(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分公司对外承接工程的合同,必须送公司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或盖法定代表人私章,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分公司承包人对其所承接工程的合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分公司变更和注销(撤销)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改组或变更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住址等,须提前30天向公司书面申请;分公司经营业绩或产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要求分公司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公司直接对其进行改组、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撤销。

分公司改组、变更、撤销,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注销(撤销)的途径

(一)分公司自愿撤销,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二)对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或不服从公司管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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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与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决定。

(三)分公司经营期满正常注销或分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经营的,须在期满前30日内向公司提交注销或延期申请,经公司批准延期的,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延期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注销(撤销)时,公司要对分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审计。分公司承包人应完善与公司的各种资产、资金、费用、物资、机械设备等的交接手续,妥善安置(或遣散)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改组、变更、注销(撤销),应在公司批准后5日内,就其债权债务清算事宜在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限期清算。债权债务清算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其经营期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分公司变更、注销(撤销),应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依法注销(撤销)后,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仍应承担其经营期间各种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长期责任和终身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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