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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八章 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修方案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由生产副总负责,工程部负责维修,业主反馈几个部分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雨污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道路和雨、污水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保修单位)全部承担,发包方另收取15%管理费。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由承包人(保修单位)全部承担,发包方另

收取15%管理费。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承包人不及时进行维修或两次维修不好的,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承包人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包括15%的管理费);

3、对于结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根据客户要求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及出具处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费用;

4、对于由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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