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务处理: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财产按清偿顺序支付,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对于担保人破产,债权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来申报债权。如果主债务已到期,担保债权可参与分配;未到期则先确认为临时债权。法院应预留债权人可能受偿数额。破产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清算资产并按规定处理银行债务和员工安置。
法律分析
一、破产了银行债务怎么办?
1,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2,在由破产企业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价出售,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按顺序支付: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在支付前(一)、(二)项后,如果有剩余破产财产的,再由普通破产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如果没有剩余破产财产的,则债权将得不到清偿。
二、破产后应当申请债权
对于担保人破产的情况,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债权人是否可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规定,债权人只能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来申报债权。一种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种观点是如果法院不予受理,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定担保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因为如果主债务已到期,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担保债权一经确认,就成为确定的债权,可参加分配。如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不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仍未到期的,法院应对债权人可能在破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进行预留,此种做法更合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在无法继续生产或者经营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提出破产申请,在破产时,还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律规定的偿还顺序来对银行债务进行清偿,另外还涉及到员工安置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结语
在处理银行债务破产问题时,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优先清偿顺序进行支付。首先是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等,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对于担保人破产的情况,债权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来申报债权。法院应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审查债权,如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司法实践中,企业在破产时需进行资产清算,并按规定顺序清偿银行债务,同时妥善安置员工等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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