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证明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实施暴力者;
4、向妇联、事处、居委会投诉调解的证据;
5、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6、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7、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8、证明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9、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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