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企业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在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企业需要支付的费用如下:
1.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2.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3.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4.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无法工作时的伤残津贴。
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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