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地不属于基本农田,包括粮、棉、油生产基地、水利设施良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试验田等,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则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法律分析
结论:旱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解析: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6、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拓展延伸
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是否适用于干旱地区?
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通常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而设立的,因此在一些干旱地区,是否适用于这些地区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干旱地区的土壤和水资源条件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农作物种植和灌溉方式也存在差异。因此,在确定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时,需要考虑干旱地区的特殊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改进灌溉技术、推广耐旱农作物等,以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只有在充分考虑干旱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基本农田的保护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结语
结论: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应充分考虑干旱地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如改进灌溉技术、推广耐旱农作物。只有这样,基本农田的保护才能真正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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