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有关规定,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体格检查合格人数不足时,体检指导组应当向本级征兵办公室提出适当增加送检人数。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征兵办公室可以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员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有关规定,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体格检查合格人数不足时,体检指导组应当向本级征兵办公室提出适当增加送检人数。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征兵办公室可以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员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