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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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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指卫生法律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分为全国范围内生效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卫生法的效力对象:指卫生法律规范对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问题。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适用医学。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某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或不适用。该情况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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