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主要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和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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