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指的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是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同时也是价内税,作为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存在,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生活当中处处都有纳税的行为,好比我们在商城购买某一件商品就已经进行了纳税,而这种税就是消费税。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除了卷烟批发和超豪华小汽车外,其他只需要在单一环节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税的税率是根据商品的种类确定的,不同商品的消费税税率不同,计税依据也是根据商品的种类确定的,比如酒类不仅要根据每种酒的量的大小来计税一次,还要根据价格计税一次;
2、消费税的绝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只在出厂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两种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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