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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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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文1

担保机构发展近况

实力增强,梯队形成,结构进一步优化。近两年来,各地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机构实现整合、整体优化:2009年底为5547家,2010年底为4817家,2011年底为4439家。在机构减少的同时,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总额、户均资本额及担保贷款业务量均明显增大:201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已达4591亿元,同比增长17.2%;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额2009年为6109万元,2010年为8129万元,2011年达1.04亿元,同比增长29%,第一次实现户均资本金超亿元。

在全国4439家机构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已达35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共计2196家,占比已近半壁江山。一批资本规模大、服务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正在形成,在公司治理、功能创新、风险管控、银担合作、团队建设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引领作用,担保行业整体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规模扩大、能力提升,服务小微企业作用增强。2011年全国443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年服务新增受保企业38万户,年末在保企业42万户;新增担保总额1.56万亿元,同比增长59.28%;担保余额2.6万亿元,平均单笔担保额385万元。;;。。

形成,风险可控,企业和社会效益显著。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在有效激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初步形成了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互补、直接担保与再担保联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11年底全国443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共计1072家,占比24.15%,实收资本1380亿元,占比30%;民营担保机构3367家,占比75.85%,实收资本额占比70%。我国担保行业正由试点初期的以财政出资为主,向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民营担保为主体的格局转变。与此同时,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覆盖了18个省市,再担保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产业导向和行业整合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现状看,尽管试点至今已有13年,但多数担保机构仍处于起步或调整期,规范发展的意识和基础较弱,商业模式不成熟、盈利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加之当前经济下行,受保企业不景气,代偿风险骤增,致使相当部分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前景不明。另外,加之个别担保公司除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等本金不实外,还超收、挪用、高危运作客户保证金,甚至以理财名义占用客户银行贷款,形成高额负债引发风险,个别风险事件已对担保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担保机构自身存在不足。担保能力普遍较弱,盈利模式亟待调整。中小企业盈利能力较弱,信用能力和意识均较低,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面临高风险、低收益困境。部分地区担保业务增速放缓与代偿骤增同步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部分地方反映,受银行提高合作门槛、缩减授保额度、降低放大倍率,以及宏观经济下行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目前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增速放缓。个别机构存在业务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个别担保机构的风险事件给行业带来极坏影响,损坏了担保业整体的公信力。

银担双方合作也不畅。担保业务尤其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必须获得协作银行的认同与合作。目前担保公司在银担合作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平等开展业务,存在银行门槛高、成本高、难分险、难共享等“两高两难”实际问题。

部门协调与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融资是项系统工程,融资性担保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动产、不动产抵质押非常重要。目前,多数担保机构成立时间不长,中高层管理人才奇缺,相关部门应加快培训及资质认证,以从速提高担保人才的能力建设。另外,有些政策如最近下发的有关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地方和相关机构反映十分强烈,政策出台的时机与初衷很好,但理解与执行存在歧义,需尽快深入沟通才有利于文件执行、实体受惠。

完善担保体系

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实际和当前面临形势,下一步要重点做好规范、扶持、监管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发挥担保在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配合有关部门,理顺体制机制,完善行业管理规定,为担保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利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平台,积极反映、共同研究、协调解决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有关政策与实操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准入、盈利模式、资本及资金运作、分支机构管控、代持与实际人控制及关联交易等进行修改;对担保中的分类监管、银担分险、民间借贷、再担保机构与业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探索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配合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银担合作中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三是进一步研究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文2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

1.指导思想。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走市场化运作道路,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基本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和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法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提供担保服务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4.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融资担保服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6.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创新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打包以及出口产品押汇等)、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开发担保服务产品。在实行以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为主反担保的同时,也可积极探索以动产、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权等担保,努力挖掘各种可利用的担保资源。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工作措施

10.市政府每年从市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市本级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符合享受奖励补助准入标准(由市经委负责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可申报一次,时间在2月至4月。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税、人民银行、银监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1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机制。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对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在税前按当年担保费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1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15.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给予重点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地方海事等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车辆、船舶抵押登记;公证部门应给予办理公证证明;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制度规范与完善

1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

1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5%,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加强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1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1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要加强协调和合作,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20.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由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每增加一家协作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与协作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好,年平均担保贷款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机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21.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制度、信用资信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县经委(中小企业局)。

22.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变更登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

23.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24.各级中小企业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服务,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担保机构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和环境营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担保法 信用担保机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效推进,中小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的弱势还有外界环境等等种种原因,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都处于融资难的困境,那么只有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能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本文就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对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在我国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所谓的信用担保就是在企业向银行融资的这一过程中,根据事先拟好的合同条款,再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通过保证的形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返还债务,那么就应该由担保机构来偿还,以保证银行的债券实行的一种金融支持途径。

(一)存在较多的规模偏小的多样化的担保机构

就目前而言,光从组织形式上来分析,在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担保形式,有国家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国营企业股份制公司以及各种基金管理公司;那么从担保机构性质来分析,有商业目的的担保机构,它是以营利为主,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它是非盈利性质的,也有把两者混为一团的担保机构。但是在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并且没有较强的实力,根本不能解决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贷款的难题。

在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注册信用担保机构时注册资金较为低下,特别是国有企业建设的有政策性的担保机构,这样的机构注册的资本特别不容易变成现金,严重的导致了担保资金不足的现象,那么就会拉低公司的信用度,一旦信用度降低,银行基本上就不会接受融资。而且,在我国普遍存在着以国家财产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只是小部分。

(三)担保机构担保的种类较少,担保的时间也比较短暂

现阶段,在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担保机构中,最长的担保时间也不超过一年,一般都是在3个月到半年之间,而且担保大多数规定为流动资金,像是设备、技术改造等的担保几乎没有。相比于别的国家而言,许多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担保的种类都会包括设备贷款以及创业贷款,并且这些贷款的时间一般都是在2年之上。

(四)担保机构没有准确的定位市场,也没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在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各担保企业都是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收入却很少的行业,没有较高的利润。根据《担保法》上的规定,相关担保机构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必须低于同一时期银行贷款率的50%,再加上还有去掉各种税费,成本费用等等,这样算下来利润是非常小的,这之间还没有加入各种经营风险。

二、我国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政府没有积极地配合,也没有明确的资金补偿制度

在我国的《担保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所有的具有政策性质的担保机构都必须是非盈利性的,那么所收取的费用普遍偏低,担保机构的资金出处也主要是靠相关的国家政府机构的资产,但是一般国家政府的资产都是一次性给予的,并且数量不多,这样就会导致后期资金不够的现象。相同的对于具有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在前期注册的资金就较为低下,后期同样也会出现资金不够的现象,而且大部分具有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都会把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以后资金不够的补给,这样一来担保机构就会导致人们下意识的去提高收费标准,一旦收费标准提高了融资成本也会跟着提高,过高的融资成本就会打消政府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服务的意图。

(二)银行不愿意与这些机构合作

在我国,大多数的金融公司还不能很全面的理解担保公司,与担保公司也没有确定一个很明确的规章制度。而且绝大部分的商业银行不能深刻的理解建立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法规,认为担保公司没有信用可言,也不愿承担担保风险,只是想坐享其成,这样就会导致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在一个被动的角色,很不利于构建信用担保体系。

(三)与信用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偏少

随着社会的变迁,信用担保已经成为推动国家快速发展的武器,国家必须要快速的制定出保护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确定担保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虽然我国制定的《担保法》,但是它只是针对于担保行为而设立的法律,并不能很好的保护担保人的人身权益,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处在一个不成熟的阶段。

(四)没有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保障信用担保行业的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没有较强的信用意识,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信用度普遍不高。真是因为没有成熟的社会信用,才会导致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之间没有足够的信任,双发所给的信息也是完全不对称的。

三、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一)确定完整的市场运作制度

对于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规范担保机构的市场运作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完善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担保机构只有实行商业化的市场运作才能得到金融公司的认可和接纳,毕竟相比于具有政策性的担保机构,商业信用能够更直接的体现出其价值,也更方便于人们操作。因此,在我们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前期,我们就必须要确定好信用担保体系的定位,利用商业化机制来操控。并且在一开始,我们就必须设立健全的规章制度,这样是为了防止任何人利用任何形式来干预公司的管理。

(二)设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改善担保机构的外部环境

我国应该逐渐设立各种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构造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于一些担保机构可以建立一般再担保业务或者是强制再担保业务,这样就可以转移一些担保风险。研究分析各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各国的政府都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必须要加紧步伐,从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进入市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着手,设立相关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顺利运行。同时,国家相关政府也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能够顺利的合作。

积极主动的配合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相关政府的首要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那么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就是维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长期途径。为了完成这一首要任务,国家政府应该采取相关辅助措施,在预估财政预算时,可以把建立担保机构需要的资金算入在内,分期等数量的投入,这样就可以帮忙解决启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在财政预案算中加入后期的补偿资金,在后期若是发生担保资金不足的情况也可以定期给予补偿。为了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也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加入这一构建的投入,这样慢慢的就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预算制度。

(四)完善中小型企业的信用制度

在我国只有完善中小型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才能够完善社会信用的担保体系制度,那么首先各中小型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努力,快速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对于企业事先存在的信用制度也必须要不断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其次对于相互协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要分工明确,统一协调的完成各种工作,这样一起共同来完成整个担保事件,也更有利于监督担保企业。

四、结束语

。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要构建完善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解决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宋祺,胡小钟.国内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比较与创新研究[N].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

[2]胡月红,杜鹏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讨论[J].学术论坛,2009

[3]任维哲,龙丽梅.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文4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了解到,来自全省的17家信用担保企业、省内金融单位以及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将在10月14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吉林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同时将成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

据悉,吉林省自1999年开始组建担保机构以来,目前全省已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28家,其中已经有13家担保机构被列入了国家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行列。

吉林省将在现有担保机构的基础上,以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龙头,各市州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骨干,其他担保机构为两翼,构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这将意味着吉林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家底更加“厚实”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文5

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融资困难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通过对融资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担保困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实力弱,因而融资风险大,而中小企业又没有相应的担保体系为其进行融资担保,所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所以,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构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作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同时,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期内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长期目标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作用。

其实,有些国家早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日本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全国性信贷担保联合会,它同日本小企业信贷保险公司一道致力于为日本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菲律宾于1984年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该基金会担保85%的贷款补偿,一旦贷款无法偿还,基金会承诺向贷款银行支付所担保的贷款部分。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及早构建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实际上,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早在1998年10月,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起草《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确定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作为突破口;12月召开的全国经贸会议决定在江苏镇江、山东济南、安徽铜陵等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1999年6月14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同时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对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积极地进行了一些探索:1994年,上海城市信用社开办了中小企业风险担保基金贷款业务,基金由各区政府财政拨款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会员制的形式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1997年,中囤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参与成立了虹口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由专业的担保公司操作;而最近北京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更是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二、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设想

构建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该遵循“借提供信用保证,达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目的,进而协助中小企业健全发展、经济成长与社会安定”的宗旨来进行。同时,根据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还应严守三条指导原则:(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主要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主要以省为基础。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2)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由地方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作出承诺保证责任并推荐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办理具体的担保手续,这类机构主要是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它兼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双重特点。(3)由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会员制的担保机构,资金共同承担,自担风险,自我服务,发挥联保、互保的作用,此类机构的运作采取担保基金的形式,实行封闭运作。。但不管怎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创办的初期不应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只是为辅。

。其用途主要在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信用担保的形式为中小企业服务,从而帮助它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融资困难的问题。

。该体系的主要功能在于扫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担保品欠缺或不足的障碍,提供信用保证以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同时分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以提升其办理融资的意愿,使中小企业得以与大企业处于平等地位,同享金融资源。(2)与中小企业共担创业风险。信用担保体系肩负着中小企业创业的高风险时期融资保证辅导的重责,一旦企业经营壮大,风险趋低,授信单位将其纳入一般授信客户体系中,此时中小企业无须担保体系的担保便可自己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即对该企业完成了阶段性的辅导任务。(3)支持中小企业的R&D(研究与开发)。在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中,有许多很有发展前景的项目,但由于缺少资金而无法进行研究开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可对其提供信用支持,使其获得充足的资金,而且项目一旦研究开发成功,担保体系也可以从中获得巨大的回报。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担保中介的介入,使得原本发生在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两者之间的贷款关系变成了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得到了分散,从而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了更高的保证。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我们不能盲目夸大,在看到其有效性的同时,也要看到

信用担保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作用的有限性。毕竟,作为政府推动和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主要作用是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当然,在担保的过程中,必然会有风险,因而发生代偿也就不可避免。但是,绝不能将是否发生代偿作为衡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败的标志。我们只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代偿的发生,在最小的代偿率下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大的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文6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政府行为的角色定位

第一、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引导者。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完成社会资源的配置。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且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集中在餐饮娱乐、商业零售、旅游、建筑、社区服务、信息收集与处理、咨询等行业。吸收劳动力较多,单位投资所创造的就业机会高于大型企业,且进入阻碍较小,是新增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也是社会的稳定器。一旦这些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生存危机的话,将会造成大量的失业人员,有可能会引发政局动荡,因此我国政府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不敢懈怠。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政府通过信用担保,为众多亟待资金输入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支持,也借由担保机制的杠杆作用引导了资本市场的方向。

第二、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者。鉴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多设计到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业问题及产业发展等多方面问题,实际操作中要协调多方的意见,权衡多方利益,个别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力量有限,很难促成最后的合作。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设立担保机构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以鼓励各银行提供贷款。政府的出资模式目前主要有政府全额出资以及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共同出资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本身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是商业机构无法承担的,因此决定了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主体应当是政府。同时,政府是企业税收的主体,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担保的杠杆效应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发展反过来又扩大了税源,政府也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

第三、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监管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帮助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的助力器,银行因为有了担保机构的保证提高了贷款回收的信心,但不意味着风险已经消失,它只不过从银行方面转嫁给了信用担保机构而已。而且很大程度上说来,其风险程度会高于银行,因为它所服务的对象大多都是达不到银行放贷标准的企业。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其对担保提供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还比较缺乏经验,也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许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严,设立的风险管理岗位不尽完善,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停留在规章制度的文字上,风险识别和控制的能力不高,因此政府必须对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严格动态监管。

第四、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服务提供者。政府应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加强相关信息、技术、管理方面的辅导和支持。政府可以定期向广大中小企业宣传国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相关数据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寻找正规的融资渠道;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传达政策文件的精神和宗旨,介绍国内外优秀机构发展经验和模式,组织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者进行培训和交流;通过多种途径引进优秀的管理经验和复合型人才,积极推动全国和地区内成立行业协会、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服务支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出资分散规模偏小

。根据以上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分析可以看到,2010年担保机构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整个行业的结构特征有所改善,规模小、业务边缘的的机构退出市场,成长起一批资金雄厚、竞争力强、风险承受力高的担保机构。但是总体上看,仍然没有摆脱整个行业不平衡发展的总体特征。其中政府出资也呈现分散、规模偏小的特征,地区内的担保机构众多,政府支持的面太广,摊薄了资金支持的效力。

(二)行政干预问题明显

《2009年度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指出2009年国有及控股的担保机构达到1501家,占总数的27%,政策性资金866.6亿元,占当年担保资金总额的25.5%,虽然说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占多数,但是不能忽视占四分之一的政府出资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建立之初通常都具有比较强烈的政府办企业色彩,没有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这样一种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和操作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的模式会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十分不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在政策性担保机构人事方面,常常无法独善其身,政府官员存在大量在担保机构中兼职的情况,在决策中难免出现一些“指令性担保”或“人情性担保”,政府行政不当干预会影响整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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