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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和管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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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和管理范文1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区进行建设和城市改造,必须拆迁公、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建设需要,又要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必须在限期内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者阻挠。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市的拆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调解、仲裁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必须拆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建设单位须持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建筑工程投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迁。

第六条  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安置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动员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建设单位委托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动员拆迁的,按拆迁安置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缴纳管理费。

第七条  经批准拆迁的区域,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签发《拆迁冻结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拆迁冻结通知书》后,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停止办理房屋调配、互换、产权变动和私房换发执照;停止换发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办理产权变动公证。违者,所办手续一律无效。

第  城市建设拆迁中,禁止任意毁坏、拆迁和砍伐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的规定办理。

拆除中发现的文物和无主财物,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加保护,妥善保管,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九条  拆迁市区内乡村集体房屋和农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会同郊区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按原房屋、设施的结构和现状,参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标准定额协商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自行迁建。

乡村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迁建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拆迁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会同市房管部门、区和产权人,按照拆除私有房屋补偿价格评价,由建设单位和产权人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原有房产契证由建设单位收回,会同房管部门注销。

第十一条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比照拆迁私有房屋补偿价格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签定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拆迁补偿费。同时注销产权。

第十二条  拆迁公有非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协商拆迁,按原建筑面积、结构和现状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发给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迁建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结构标准负责迁建。

第十三条  凡新建道路、桥梁、给水、排水、防洪、防火、通讯、供电、供暖、煤气和人防设施、公共厕所、园林绿化、防风林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必须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的住房由所在单位安置的,建设单位发给住户所在单位定居补助费。

被拆迁户的住房从个人所有住房解决的,按原拆除房屋的补偿费加一倍发给。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住房和其他住房被拆迁,按户发给搬迁补助费。需要第二次搬迁的加一倍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  按协议确定的回迁户,临时安置住房的,按现行住房租价,由建设单位发给房租费。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自建的凉房等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  拆迁区域内的私有、公有树木,能够移植的由建设单位发给移植补偿费,当年种植的不发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需要砍伐的,按园林部门规定标准由建设单位发给补偿费。

第十九条  拆迁供电、电信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费手续。有关部门应按协议期限拆迁,不按期拆迁影响建设工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拆迁临时性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结构和现状给予适当补偿。需要迁建的,由建设单位另选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临时用地,由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自行迁建。

第二十一条  违章建筑物和迁腾违章用地,由违章单位、个人无偿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建设单位代为拆除,以拆除的旧料抵偿拆除费用。

临时商业网点用房擅自改变用途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城市居民住房的安置:

(一)在拆迁区域内,统一由建设单位建筑住房的,可按协议对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户可自找临时住处,或者由建设单位临时安置。

(二)协议不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以由建设单位安置,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安置。

(三)对无人居住的危房、凉房或者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性房屋、设施,只作价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四)对被拆迁户按原住户、原户口、原居住人口,参照原居住面积进行安置。。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加计一口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在拆迁区域内有户口而无住房的,或者有住房而无户口的。

(二)住房倒塌已由住户所在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安置的。

(三)持有住房证无人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拆迁工厂、商店、机关、学校和其他公用房屋的安置: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安置。

(二)需要回迁而有条件回迁的,可以回迁安置。

(三)需要迁建的,由建设单位协同被拆迁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四)因被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按拆迁协议提前搬出拆迁区域的。

(二)协助动员其他被拆迁户搬迁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拆迁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公肥私、行贿受贿证据确凿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因拆迁发生争议时,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拒不执行仲裁的,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不履行拆迁协议,借故拖延,影响施工,造成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建设单位不履行拆迁协议,借故不按期安置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

第二十  建设单位议购私房擅自拆除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没款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开具凭证,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十条  对、辱骂、殴打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要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者,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房屋补偿价格、定居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临时性建筑物补偿费和凉房等附属设施补偿费,由呼和浩特市规定。

城市建设和管理范文2

关键词:中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漏洞;应对方式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于中小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相关的规划管理标准中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城市规划过程中的监督、引导等行政管理活动以及组织编制、审批等过程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城市的急剧扩张、经济的转变、社会经济的变革,这给城市的规划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相关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遵循相关的规划原则,适应新时期的智能转变,但是在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主要针对此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一、中小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中的漏洞

1.规划意识淡薄,起步晚

在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起步较晚,相关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意识较为薄弱,在实际工作很多规划工作中都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及审批制度实施规划工作,这使得我国中小城市的规划工作规划质量不高,在规划方案及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的缺陷。

2.远性

城市规划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其规划工作中各级管理及职能部门的数量众多,并且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在城市规划及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综合的考虑其短期内的各种影响因素,保证其规划的合理性,还需要做好长期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对我国城市规划现状进行简单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划制法体系,城市规划中的执法主体管理职能被弱化,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一些中小型城市在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只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对于城市中的违法违规建筑没有予以强有力的惩治,相关的审批部门也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审批工作,导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存在很多缺陷,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会对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阻碍作用,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没有明显的地方规划特色

在历史变迁过程中,各个城市都具有其自身的文化特色,每个城市中都具有凝聚历史变迁的街区及文物古迹,这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历史见证,但是现代中小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没有对自身的历史文化及文物古迹予以足够的重视,而是照着统一的标准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导致城市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古迹遭到严重破坏或是直接消失,这使得中小城市建设及规划的过程中,不具备其自身的地方规划特色,这使得现代化的城市难以实现其个性化发展。

4.缺乏科学性

在中小城市的规划及建设过程中,保证其规划的科学性是整个城市建设顺利开展的最基本的保证,这就需要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综合的考虑各种长期及短期的影响因素,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在实际的规划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及城市建设部门,受到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盲目的划定企业生产建设用地,导致城市中心区及商业区建筑密集、交通状况差的同时,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直接给城市中居民的生活及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5.资金和规划设计管理不到位

城市规划过程中,除了要保证规划设计图纸的科学合理性之外,还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做好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并要根据实际的规划设计、建设内容,做好资金的预算及管理工作,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的减少施工成本,这对于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的提升是非常必要的。

二、重视并提出解决规划管理中漏洞的措施

由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小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具有较大难度的建设工程,在其规划建设工作中,还存在较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在现有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用以提升其规划、建设质量,这对于城市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针对此予以简单分析。

1.“政企分离”的问题解决

由于中小城市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存在各级规划及管理部门职责模糊的问题,导致其在实际的规划及建设过程中,规划质量及规划效率不高,同时还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政企分离能够有效的解决由于各部门职责模糊不清、互相推诿、互相包庇所导致的问题,做好各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对于城市规划及建设质量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是城市建设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工作,这就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对土地的利用与规划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制定出完善的土地规划措施,以便于从源头上很好的控制土地规划管理失控的问题,并要对土地利用结构予以有效的控制,对工业用地的比例严格控制,保证城市规划中的生态环境要求。

3.城市规划定位问题

城市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历史文化特色,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在追求发展速度的同时,还需要对城市规划目标及个性化发展思路予以明确,形成具有其自身特色的规划及建设风格,这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4.完善规划管理机制

制定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对于城市规划质量的提升是非常必要的,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机制的基础上,要求各个部门依据相关的管理机制做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落实及变更工作,对于各种违规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这对于保证城市规划及建设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5.强化规划管理和行政执法

我国法律中有较多的关于城市规划及建设的法律,这就需要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及建设工作中强化其管理工作,并加强各个步骤中的行政执法力度,保证城市规划及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结束语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中小城市规划及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主要针对其规划及建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对于其规划质量的提升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城市建设和管理范文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章 拆迁安置管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城市规划实施和各项设施完好,逐步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由各级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分工负责,、司法、银行、卫生、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拆迁安置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各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凡需在城市规划区或经上级批准的控制区内征用或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大中城市郊区的园田、菜地,要严格控制征用。有平房可供改造或有条件改造旧城区的单位,原则上不准征地。确需征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尽量划拨荒地、山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菜地。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除农村集体所有的以外统属国有,由城市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如已征用的建设用地,不准出租、买卖或擅自交换、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海床、坑塘、荒坡、滩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市民宅基地,不准买卖。

对于多征少用、征而未用闲置二年以上的空地,经市批准,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有权重新划拨使用。

第 城市规划区内,农业社队进行基本建设的选址定点和社员建房用地规划,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需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设计资料、图纸,报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建筑许可证。否则,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不予拨款。居民个人建房和各种临时性建筑,也要履行审批。

第十条 审查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涉及人防、消防、供电、交通等问题时,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专业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没有明文规定或重要的建设项目,要与有关部门会审;有污染危害或易燃易爆的建设项目,要先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由国家正式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方针,密切结合周围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前要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座标和标高放线定位,验线校核。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编制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交基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民用建筑,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综合开发、集资统建,并遵守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 新征地的建设项目,要同时征购一定比例的道路、绿化和公共建筑用地,并要交纳适当比例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旧城区改造费。改造旧城区的建设项目,免交旧城区改造费。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各种工程管线、泵站、堤坝、河道、排洪沟渠、路灯、公共交通、消防、人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移动或损坏。需要变动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统筹安排地下管网建设计划,预埋、预留各种管线接头,尽量减少路面开挖。必须开挖时,需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修复费,及时恢复,工完场清。

第十七条 履带车、重型车、试刹车等对城市路面、桥梁有破坏作用的车辆,要按照指定的道路和桥梁行驶。必须在指定以外的道路和桥梁上通行时,需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 城市给水、排水、煤气、供热管道接通户线,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管径、位置、走向和标高施工。工业有害废水,医院病毒污水,要认真治理,防止污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保。

第十九条 严禁在城市的防洪堤坝、排洪沟渠两侧挖坑、淋灰、取砂取土、凿井。严禁在排洪沟渠内建坝设闸,影响排洪。农业生产需要利用城市管道中的雨水和污水进行灌溉时,必须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园林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倡种花、种草,加速城市普遍绿化,改善城市面貌,美化城市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的公园、苗圃、风景区、规划预留园林绿地和树木、花卉、草皮,都要严加保护,不准损坏和侵占,已经侵占的,要限期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部门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机关、企业、等自行投资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私人庭院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人。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外观要保持完好整洁。

街道上的宣传栏、广告牌、画廊、橱窗、候车亭(棚)等的设置要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四条 市区的垃圾、废渣、废土要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除外运。城市居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部门外运。

工矿企业、基建等单位的余料、废料、垃圾、园林部门植树的余土和修剪林木的枝叶,市政养护维修部门清掏排水管道的污泥,都要自行清理外运。

道路清扫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拉运粪尿的车辆,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市区,粪桶、粪车要封闭严密。公共厕所、垃圾箱(筒)、果皮箱要经常清整。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商亭、瓜菜棚和农副产品市场的设置,以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商业、工商行政、门划定适当地点,合理安排。

第七章 拆迁安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改造旧城区是建设现代化城市和节约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被迁单位和住户,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搬迁。

安置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被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迁户所在单位、区、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十 拆迁范围确定后,该区内不准再买卖、交换房产和迁入新户。拆迁主管部门会同门,按照搬迁户的常住户口核实安置人数,发给搬迁证,凭证安置住房。

住房标准,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一般以不低于或略高于原住房面积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按原建筑面积及房屋质量作价,建设单位将所需投资拨给被迁单位,由被迁单位在批准的地点建设。被迁单位要求扩大建房面积或改变结构,所增加的投资,由被迁单位自己承担。

第三十条 拆除私人房屋,一般由房主自行拆除,旧物料归房主,建设单位按规定付给房产作价和拆迁补偿费。房主无力拆除的,由主管部门协助拆除。

被拆迁户安置住公房的,按规定缴纳房租;愿购买公房的,房产权归己。农业户有条件自行建房的,房产权归己。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农业社队)和城市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人人都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对城市建设管理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破坏城市建设,损害各项设施;阻挠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无理取闹、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惩处。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户不接受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拖延或拒绝搬迁时,其工作单位或所在区、事处要进行说服教育。对几经教育仍无理取闹者,由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应缴纳的赔款、罚款,违章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交付。逾期不交的单位,由当地通知银行从违章单位帐户扣收。

收缴的罚款、赔款做为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和执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凡因失职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县城、镇和工矿区参照本条例精神,可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范文4

1 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

规划是建设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保障城市功能格局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县为贯彻落实省里总体部署,适应吉林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深入实施《吉林省城乡总体规划》,进一步扩大城区建设规模,高效配置城区空间资源,完善城区功能,促进县级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在2005年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明确了“组织、专家咨询、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修编原则,该规划充分考虑了时代进步的要求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坚持规划时序性、可操作性原则,对我县今后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定位,对城区的分区功能予以了合理的界定和设计,较好地体现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对我县功能定位要求和我县发展转型特点。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必将切实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一是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保证建设服从规划、建设按规划进行。二是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实行“规划一张图、管理一本法、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实施一道令”,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三是要加强规划体系建设,当前在认真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把规划工作的重点放在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的编制上,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供配套。

2 提速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开发,全力打造城市建设的精品工程

。 设施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以“五纵五横”为骨干的城市道路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完成了园林绿化建设;全面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公厕、垃圾站的建设、污水处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顺利推进;城市的保障服务功能也进一步提高。。二是要积极推进建筑设计和建筑风格的创新,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打造精品工程,突出城市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深入推进伏牛溪河等河道综合治理,做足水的文章,美化人居环境。四是要把房地产开发同旧城改造结合起来,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建设的档次和形象。

3 积极探索城市资产经营的有效途径

城市建设必须坚持多元化融资的方向,大力推进投融资改革,逐步建立以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城建投融资。一是要加强融资平台和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城建融资的有效途径,更大程度地吸引开发性金融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要放宽准入,积极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的市场化经营。借鉴市内外等地的经验,通过采取bot等方式,吸引有实力、会经营的企业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要切实发挥城司在融资中的核心作用,通过投资经营、借款、担保等方式,建立新型的城市建设投融资及贷款运作机制,提高的融资能力。四是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垄断管理,坚持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标出让,努力形成土地开发利用保障城市建设的良好格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规划立法。目前违法违规建筑在法律地位上处于模糊状态,建议在《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违法违规建筑的定义,明确统一的界定标准,这将有利于进行统一管理;建议在《物权法》中承认建造人对违法违规建筑原材料上存在动产所有权,在被依法拆除之前可以享有相关权利。这样有利于缓解各方压力,均衡各方利益。与此同时,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违法违规建设不是单一的土地、建设、规划管理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客观分析违法违规建筑的特点与趋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建议由牵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参加,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齐抓共管的综合整治机制。二是区别对待,分层处理。对于已经用地审批而受规划控制的违法违规建筑,确实符合建房条件且建后自用的违法违规建筑、新搭建的违法违规建筑等,采取不同处理措施。三是加大对城市规划的透明性与实用性的宣传,增强居民群众的规划意识、法制意识和城市意识。四是健全监督网络,强化日常巡查监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早查处。

4 大力推进管理创新,着力构建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城市建设和管理范文5

【关键词】城市统筹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各城市用于建设等用途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而除了由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土地外的土地均属于农民集体,而集体建设用地就是指某一个组织或者团队为促进城市建设而集体申请某一块土地。因此,当我们为适应城市发展而需要建设用地时要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来建设。在今年的十报告中已经指出要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好集体建设用地,同时要维护好宅基地使用权。与此同时,为更好的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能够有秩序的开展,我们要在城乡统筹的基础上合理管理好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土地资源。然而目前在我国,很多项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在实施时,由于城市统筹的不合理,会产生预期的规划方案与实际操作的现状形成了反比,这就不难看出我国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如何正确进行城市统筹和管理规划集体建设用地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的重点[1]。

二、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现状

在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把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的计划中,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城市和农村各行各业员工的收入差距大的现状,合理规划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而目前我国各城市的经济发展都各具特色,城市的建设也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这也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很多土地规划和运用方面的和制度都不适应了城市的发展,从而会阻碍城市建设的进程。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的发现和总结城市统筹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要积极的探索一些有利于我国目前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现状的对策,从而根据十的要求来促进城乡一体化。

三、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一)城市统筹不到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不合理

目前虽然我国各级在很多的工作会议中提出了促进城市统筹的工作要求,但是在实际上我们的统筹城市和农村的工作做的并不到位,而集体建设用地也没有完全的得到合理规划和运用。就当前我国经济、城市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呈现出南方比北方发达,沿海比内陆发达,城市比农村发达,当我们单纯的研究城市建设的时候不难发现北方的城市发展并没有像南方的城市发展的迅速,可见城市间发展的不平衡处处存在。城市的统筹工作不到位就严重影响到了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很多城市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往往忽略了土地的利用是否合理,从而制约着城市的建设进程。

(二)相关法规不完善,加剧了人们的需求与土地资源的矛盾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加大了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10年,我国城市的建设用地是5800万亩,要承载5.8亿人[2],人均的占地面积仅有0.1亩,然而在各个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应用上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全,有一定的漏洞,很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商取得土地后便开始大规模的建设,导致很多楼房和建筑在成功建设后出现了被闲置的现象,而这些建筑并不是人们所需求的,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剧了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

(三)执法人员不严谨,出现了很多违法利用土地的现象

目前我国各地方虽然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却都存在着很多违法利用土地的现象,这些违规建设由于规模较小,而分布的又比较凌乱,同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这就为相关的监管和查处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而我国很多中小城市中,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够严谨,导致很多企业建设用地和住宅建设用地等出现先建设后补批的现状,甚至有的建设企业擅自改变对土地的利用,这不仅扰乱了城市统筹的发展,更影响到城市整体建设的规划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土地制度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很多城市建设方面的和法规都相继出台,但是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发展的迅速,城市的建设步伐也在越来越快,因此,很多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方法和并没有及时的做出调整,尤其在我国目前的土地方面管理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着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在住宅的建设和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等,这不仅住了我国城市规划用地,更让土地资源不能满足一些必要的建设需求,让我们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受到了一定的。

四、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策

(一)加强城市统筹,合理利用每一寸集体建设用地

统筹城市的发展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利用好每一寸集体建设用地,更可以促进城市能够得到合理的规划和建设。因此加强城市统筹,我们可以采用“双管齐下”的方式,一方面我们可以采用增减互连的方式,在不给保护耕地工作增加压力的基础上,将城市的所有可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对一些违规的建筑和非法用地进行回收管理,在实际的建筑中要合理的规划,不能够随意增加面积。另一方面我们要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属性进行转化,变成有价值的资产,从而完善我们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思路[3]。

(二)对城市进行合理规划,节约集体建设用地

目前在我国每年都会举办一些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设计大赛,同时也有很多这方面的讲座和报告等,这些都是为了部门合理的进行城市建设而提供的科学的方案。然而这些方案虽然在我们实际的建设工作中可以采用,但是缺乏一些可靠的数据进行支撑,有很多建设规划理念并不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现状。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们首先可以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工作流程开始进行完善,与此同时将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方案进行合理化,明确这方面的法规,这样就可以帮助我们有效的利用好集体建设用地,也起到一定的节约作用。

(三)完善各项法律,使每一项工作都有法可依

法律是对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团队的行为的约束,更是我们实践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保障,因此完善各项法律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在一定的时期内对现有的法规进行逐一审查,对有用的条例保留,对那些已经不适应建设发展的规范条例进行逐条的修改。二是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符合城市建设步伐标准的法律条例,以此来保证我国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

(四)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有效实施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科学的管理方法包括管理工作要规范、合理,同时要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城市的发展,尤其在城市建设方面,更需要我们采用大量的科学的管理模式,对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可以借鉴城市较发达的地区的管理模式,更新自己的管理思路。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向国外借鉴一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方式,来弥补自己的不足,这样就可以做到在发展中提高对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质量。

结论

加强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工作中的重点,更是我国加强管理技能、改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质量的必要途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积极努力去探索更多的管理模式,来促进城市统筹和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许丹艳.城乡统筹与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研究[J]江苏城市规划. 2010,(10)

[2]倪维秋.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利用结构如何优化[J]中国土地.2011,(09)

城市建设和管理范文6

关键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城市规划档案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对于城市改造、社区建设、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环保绿化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都是不可缺少的科学依据。关键是使人们认识到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的作用。

一、目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建设单位日益重视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很多管理条例,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相应的加强了监督指导,因此,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成就和问题并存,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也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急需要解决,主要包括:

(一)部分领导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不够重视

部分领导法律观念与档案意识比较淡薄,不重视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有些领导认为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所以没有把它列入到工作计划中去,也就没有放到工作的议事日程中来,这样就不会相应的建立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也就缺少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人员与档案管理机构。

(二)重视项目的进度,忽略档案的收集

有些城市建设单位非常重视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但是却缺乏相应的档案收集工作或者不重视档案的收集工作,缺少健全的归档制度,没有相应的归档监督与制约措施,这样就会分散档案的管理,使档案收集的不齐全,从而给城市建设项目工作带来很大的损失。

(三)部分兼职档案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建设单位都很大量的兼职档案员,城市建设单位的临时观念使档案管理人员的队伍不稳定,兼职很多,职务调动的也很频繁,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措施

(一)依法加强管理

要对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管理。城市建设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熟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以及《实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观念,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观念,从而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法管理。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一定要做到分工明确,实行领导责任制,从而将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中去,提到有关领导的议事日程上来。另外,还要制定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工作计划,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为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配置相应的结构,经费、人员、配备库房以及其他的必要设备,从而为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二)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建设的档案管理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单位在工作时产生的资料文件一定要集中交给档案室,从而便于档案室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把档案占为己有,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把档案交给档案室管理。在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确保档案的齐全和完整,一般而言,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收集的档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项目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产生的各种资料。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在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但可以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可以有序进行,而且有利于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的查找。

(三)实施“三纳入”“四同步”措施

实施“三纳入”、“四同步”的措施。我们通过大量的实践得出结论,实施“三纳入”、“四同步”是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三纳入”主要指的是把城市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归档、整理、积累以及形成纳入到建设项目管理计划、纳入到城市管理的各项程序、纳入到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四同步”主要指的是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监督和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收集以及整理同步进行,城市建设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设计和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人员、机构、库房、经费以及设施设备同步落实,城市建设项目的运行、变更以及竣工验收和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登记、管理、归档制度、专项验收以及档案移交同步完成,城市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以及进度和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的执法检查同步进行。城市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周期非常长的巨大工程。所以实施“三纳入”、“四同步”可以使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和工程建设相协调,我们要在城市建设项目开始立项的时候就开始建立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有关监督部门也要在监督的时候,确保工程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在我国,城市建设工程实行的事建设工程监理制,也就是说,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但要监理工程的质量,而且要监理工程的档案,让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而形成比较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这样也可以更好的实施“三纳入”、“四同步”。

(四)提高档案人员个人业务水平

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对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任何项目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人,我们一定要重视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努力建立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网络,利用多种措施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个人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例如定期培训、加强沟通与交流、开座谈会以及举办研讨会等等,从而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参加培训进行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能力,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能力,而且要学习工程建设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档案管理的意识。

三、结语

现代化的城市建设工作一般都是从整理土地、建造道路、铺设通讯与电力线路、架设供水供气管道以及保留适当的绿地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也从重视改善基础设施以及追求粗放型的城市化,到重视城市形象以及追求和谐的人居环境,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建设的内涵与外延都在发生着显著而又深刻的变化。实际上,要想建设好一个城市非常不容易,而想要管理好一个城市就更加不容易了,俗话说“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城市管理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我们一定要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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