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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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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生活居住。住宅的用途是居住,为生活所用。该场所应具备普通的日常生活设备以维持居民起居饮食之需要,但并不要求该场所具有永久性,只要具有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即可。所以本罪的对象排除了商店、公共场所等。同时,供旅客使用的旅馆的客房,在认定为住宅时,应当慎重,除非该旅客长期租用同一客房,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住宅,至于长期的时间期限,可以结合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最低起租期限确定。当然,也不需要居住者总是正在住宅之中,而只要实际上使用于日常生活即可。

2、相对隔绝。住宅强调私有空间性,通过相对封闭的空间构造,住宅成为个人与社会区隔开来的自然屏障。这种隔绝性赋予住宅权人有权自由拒绝任何非法侵入。所以,只要居住者意识到居住地的隔绝性而感到可以安全居住,不论是帐篷房还是野营车,都能成为住宅。而单位的值班室、保安室、学生宿舍等等,虽有人居住,但长期处于人来人往的热闹之中,其与外界的联系远较相对隔离的私人住宅要强的多,也不宜认定为住宅。

3、现实占有。住宅不限于是居住者作为自己的区域所占据的场所,也可以是为他人所占据的场所。而且不问其房屋、建筑物等所有关系如何。借用人供其日常生活所用的借用屋,也是其住宅。另外,由于以目前对住宅进行管理支配权的事实为基础,不需要住宅是被合法占据,只要不合法的居住事实上被维持着,也应该被保护。因此,只要事实上处于居住状态的人,也有权不允许其他人非法侵入,其不合法的居住状态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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