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非法侵入他人的房屋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歌厅业主的住所、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这儿的住宅既可以是有人居住的住宅,也可以是无人居住的住宅。非法侵入商场、办公场所等场所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其他犯罪。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受到暴力威胁的,视为入户抢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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