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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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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年修正)

1982 年通过, 200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 通过, 2001 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84 年

1995 年)

1979 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 通过, 1983 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1996 年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1979 年通过,

1989 年)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节录)(1991 年通过 ,2007 年修订)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 过,2011 年修订)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节录)(1982 年通过, 2001 年修正)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4 年)

2003 年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法》(节录)

(1992 年通过, 2010 年修订 )

(1986 年)

十二、《地名管理条例》(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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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节录) (1988 年通过, 1993 年修正)

十四、《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

1989 年)

(节录)(1992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年)

十六、《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 十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 十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

(1993 年)

1993 年) 1997 年)

2001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 年通过, 2002 年修订)

二十、《出版管理条例》(节录)

(2001 年通过 ,2011 年修订 )

(节录)(2003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年)

二十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 规定( 2005 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1982 年 12 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1988 年4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 年3月 29 日第八届全

根据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案》、 1999 年3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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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04 年3月 14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修正案》修正)

第四条第四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

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九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

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 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 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

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 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

(1984 年 5 月 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根据 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

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 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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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

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 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 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

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 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有条件

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 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

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

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 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 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

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

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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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 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 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 团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节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

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 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根据 1983 年 9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

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 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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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根据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

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 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

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第八条

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

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提供翻译。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根据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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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民事诉

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 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 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提供翻译。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

(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法〉的决定》修正 )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

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

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 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1982 年 8 月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

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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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

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 34 号公布)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99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

面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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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

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十二、《地名管理条例》(节录) (国发[1986]11 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

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 台、站、巷、场等名称。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

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

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

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 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

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

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 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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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

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

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

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

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

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十三、《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 (1988 年 2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决定修正)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 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十四、《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

(1989 年 8 月 20 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9 年 9 月 1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起施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

招收少数民

4 号发布,1990 年 2 月 1 日

在少

199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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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月 14 日发布)

第二十四条

19 号,1992 年 3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

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 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 设置、学制、办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十六、《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

(1993 年 8 月 29 日国务院批准, 1993 年 9 月 15 日国家民

委令第 2 号发布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 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十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

(1993 年 8 月 29 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 第十四条

第三款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

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十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

(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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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务院令第 306 号发布,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

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 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二十、《出版管理条例》(节录)

(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

根据 2011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出版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 (2003 年 5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377 号发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

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 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 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二十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

干规定(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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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435 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

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 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

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

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

专业资料整理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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