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 消费者要自我保护
食品安全案件屡屡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暴利驱使、违法成本过低等。侦办食品安全案件的过程中,存在惩处力度不够的困境。
惩处力度不够,确实是当下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重典的意义在于提高违法成本,令不法厂商与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望而却步和恪尽职守。但加大当下食品安全问题的惩处只是着眼于法律角度,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中,我们不能忽略消费者自身的保护能力——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消费者组织自身不断发挥作用的一个过程。
食品安全危机因为媒体频频曝光,似乎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个梦魇,但放眼域外,它其实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现代化过程中都曾经经历过的。如1955年日本的“MF”毒奶粉事件,令13000多名幸存者此后不得不面临与后遗症终生相伴的困境;而2006年的美国毒菠菜事件,说明即便在法规行之有效、从业者极具良知的国家,维护食品安全也并非一劳永逸,食品危机的出现可能与科技发展程度、人类认知水平,甚至一些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关联。
这时,更能保护自己的,是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的消费者。所谓自我保护能力,一是指消费者的自我教育水平,一是指非性质的消费者组织。
以近期地区塑化剂风波为例,最先发现塑化剂的是一位两个孩子的母亲“杨技正”,她恰巧是食品检验的从业人员;而整个塑化剂风波中,我们除了看到地区当地的努力外,还看到主妇联盟和董氏基金会这样的非组织发起的自救行动。地区早在1981年就成立了由一批律师和学者发起的“消费者保护基金会”,以“推广消费者教育、
增进消费者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为三大宗旨,具体工作包括消费者教育、受理消费者申诉和游说等。由此开展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以其专业知识和温和理性的姿态,获得民间和层面的多重认可,亦分担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发展中国家独有的现象。它与道德、法律和市场的不匹配自然有关,但消费者作为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其在维护食品安全上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应受到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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