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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高院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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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高院最高院,法官错裁、妄判一连串!!!

一、两案两审、再审承办法官违法违纪纪实

(一)、聊城市中级副院长王尹宗,违反最高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诉讼中的被告方进行不正当交往,并在北京住院期间接受其法人代表及法律顾问“看望”。 (二)、聊城市中级审判员耿建、胡洪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 (三)、聊城市中级审判员胡洪建,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规、违纪,掩盖上述违法行为。 (四)、聊城市中级审判员耿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亦历时2年零51天。 (五)、聊城市中级审判员耿建,对申诉人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六)、聊城市中级审判员孟凡利,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七)、聊城市中级审委会多位审委,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各自违约的程度,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各自向对方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公然制造错案!„„ (八)、山东省高级上述两案二审承办法官错误施用法律,对原审错误不予纠正。原案申请再审并草率驳回,致使终审以枉判而结。 (九)、山东省高级副院长兼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张盛昌,在所属法官严重违法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置受害人多年投诉、最高40次回复:将该案转交省院调查核实于不顾,姑息包庇、不查处,不作为,失职失责„„

(十)、最高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反最高人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

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相关规定,无视该案主审法官耿建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规亊实,非法裁定驳回该案再审请求„„。

一场纠纷引发两案,两案两审后尚未再审已耗费八年时间。诉讼难、难如上青天!„„错案必纠古今皆有,缘何该案纠则如此之难?!!„„

二、一起涉法信访案件,七年多投诉、举报了99次!目前仍在进行中„„

山东省聊城中級、省高院、最高院多名法官,违纪违规违法办案,导致举报人维权诉讼8年多未了,企业濒临破产,上百名职工痛失重返工作岗位之机会,生计艰难如坐针毡。期间,原审怠拖、造假、错裁、错判,上级袒护、维持错误。令人不耐、不服!!

为此,举报人依法按级、逐级信访、人访、集体上访,均未果。五次进京上访、群访,亦未果。多年来,向省、市及相关上級机关投诉、上访举报逾百次,依然未果。

2009年5月中旬以来,向最高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了52次,该中心受理、转交、再转交。先后40次明确回复:已转至省高院调查处理,可直接与其联糸。然而,不间断天天(8个月前至今每天联糸两次)与其联糸多达99次,山东省高院一言未复。 最高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于44次举报后,在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对举报人用户名作了(x)封底设置。注册新户举报仅2次,又删除了“继续举报”顺延功能。对45次举报回复:“请不要以不同的用户名重复举报”。 唉! 一户封、二户删,第47次举报只好注册了用户三。

更有甚者:第49次举报回复,竟然对受理、立案,向省院交办一年多的举报案改口:“不符合纪检监察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此复大谬不然!纯属昨是今非出尔反尔,根本无有道理可言。如此行为太损最高的信誉、形象了!„„

最高法举报中心意欲何为?非常耐人寻味!!„„

一件举报,折腾了16个多月,原点打转毫无进展!难道举报中心只是摆设?接报法官只是应付?摆明了不作为?小民不敢妄言!只是百思不得其解„„

七年举报,无奈!感叹:吿官难!确实难!!难如登天!!!„„ 另附: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

2002年6月28日,一起违法断电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引发两案(简称原案、本案),经协商解决未果,7月23日,诉至山东聊城中級。八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且阅以下观点: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

观点五、两案两审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

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40大板(%40)!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 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

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 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

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 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

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 断电损失2720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

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弹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 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断电后的八年,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

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 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2年又3个多月。

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 观点十五、造假!太不象话!!

聊城中级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造假!这算啥啊!! 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2年零51天。

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时2年又3个多月后本案历时2年零51天。屡谬不然!感叹!!只有感叹!!!„„ 观点十七、马拉讼、逾八年!

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4年2个多月。本案2009年4月3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逾八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 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

聊城中级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

聊城中级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本案受理、立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审限高达29.4倍之多。 观点二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

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 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

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

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

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 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回。

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

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19次投诉举报、最高立案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

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

最高立案二庭胡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五条“(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规定,驳回本案申请再审违规,应依法更裁提审本案。 观点二十六、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

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打八年!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 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应该勇敢面对,侵害者赔偿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怎么办? 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

6.28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 观点二十九、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冷饮生产线,10几个省市140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

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提请评议,意欲讨个说法。谢谢关注!10.08.12.

举报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详见:(下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

1、不信天不管!!!控诉书:——万次举报与查询(第99次),正在进行中!!!…….

2、法官审案错、错、错„„,谁人何言驳此说?! 3、鲁蜜特的民亊申诉简述及再审申诉书 

谷歌搜索、百度一点、鲁蜜特,看看他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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