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表
申请项目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及申请岸线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个人)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用途 位置 坐标 申 请前沿 岸水深 线 情况 法 定 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长度(m) 离岸距离 m 水深(m) 离岸距离 m 水深(m) 离岸距离 m 水深(m) 离岸距离 m 水深(m) 离岸距离 m 水深(m) 码 头 前 沿 水 深(m) 二、项目简介 三、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四、附送材料
五、初审单位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六、审批单位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 二、填报要求:
1.表中第一至第四栏由申请人填写。其余各栏由有关部门填写。 2.填写必须真实、清晰,有关栏目不得漏填或不填。 3.“编号”栏由审批机关填写。
4.“坐标”栏填写申请岸线起止点的具体坐标及坐标系。 5.“项目简介”栏应简要填写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预计工期等情况。
6.“申请理由”栏应简要填写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7.“附送材料”栏应填写所附材料名称。附送材料一式四份,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材料:
(1) 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或审核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4) 危险货物码头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5) 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图纸; (6)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8.本表一式四份,审批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返还申请单位一份。
三、对不予许可的申请项目,申请人可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之日起60日天内向同级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