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稽查 专案稽查 群众举报 领导交办
| | | | 经贸委监察室 电话:57553595 审查立案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 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听取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 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 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 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复核—→ 不予处罚 当场填写处罚决 构成犯罪,移送司 定书并当场交付 当事人 法机关处理 不需 处罚 拟处罚 委领导批准不予处罚 (其中拟作责令停产、较大额罚款) 送达听证告知书 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事由和依 据 放弃 听证或 要求 听证 超期 未提出 法规处 组织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举行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 责人提出意见 委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实施依据 制作处罚决定书 《江苏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 定》(199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五、第 六、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 送达决定书 复议或诉讼 九、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民用建筑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交待 节能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6号)第十六、 十七、十八条。 执 行 执行行政复议决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 定或行政判决书 纳罚款 结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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