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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扩张及其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来源:尚车旅游网
商标权扩张及其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作者:王 婷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12期

王 婷

(宿迁市宿豫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江苏 宿迁 223800)

摘 要:商标权的扩张体现了商标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商标权的扩张进行分析,探讨商标权扩张及其利益平衡机制,使商标发达到利益平衡,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商标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利益构成: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一般公众利益。在商标权领域,为了满足商标权人对商标权扩张的需求,避免为了商业利益而侵犯其他社会权益行为,商标权与其他权利需要达到平衡。

关键词:保证创作量;写完多检查;保证创作量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收稿日期:2014-11-26

作者简介:王婷(1981-),女,江苏宿迁人,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商标权的扩张形式

(一)商标权客体扩张

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为商标权的客体,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对商标功能的需求,人们开始加入更多的要素或因素对商标的的功能扩大化。首先是将服务标志纳入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早期商标一般只包括制造商标、服务商标及销售商标,商标类别比较少。后来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各国慢慢对商标种类进行立法修订,在原来基础上增设一些新型商标,且同样受商标法保护。主要有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驰名商标、防御商标等等=。最后,对降低商标注册标准。最早的商标注册标准是需要商标具备“显著性”,才能受法律保护。如今,凡是能够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其他的区分开来的商标,不管是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功能的扩大也给不法之徒制造了机会。假冒商标层出不穷,给工商活动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威胁。针对这种现象,国家考试考虑扩大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商标专用权扩张

商标专用权,就是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置所有权,这种权利的持有者为注册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体现了商标的法律特征,也是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早期《商标法》上对商标专用权的概念解释即为“商标权”。商标专用权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商标转让权的扩张

商标转让权是商标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标价值的体现。对于商标权的转让有与营业一并转让,也有其单独张让的。早期的商标权转让是禁止单纯转让商标权的,其目的是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由此可知,早期的商标法旨在防止消费者混淆商标。只有具有区别性的商标才获得保护。消费者对购买物的选择主要靠识别商标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若只单纯转让商标,

不转让其营业,对于消费者而言难以辨别其真伪。美国早期的商标权私法判例显示,单纯转让商标而不转让其企业,可能存在混淆的风险。

随着商标在生产和交易中的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法院扩大了商标转让权的范围,将商标所包含的全部价值纳入其中。在1905年的法律条款上,商标的被转让权仅限于将企业的信誉一起转让。随着商标权扩张至连同企业信誉一同转让,商标权的实质中心也随之发生改变,由保证商品质量的财产权替代以商品或劳务出处为中心的人格权,将商标转让与企业转让分开的前提是保证商品质量与商标一致。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许多国家允许商标权自由转让。

2.商标反淡化保护扩张

早期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主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为了使消费者对所选择的商品或服务更好的区分,禁止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类似或相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消费者对商标的关注不再只停留在其物理功能上,对品牌价值的关注也越来越大。随之,立法对商标的保护也做出相应的调整,将商标的保护扩及到禁止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品出现相同或类似。由此引申出反淡化保护。若不同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和商品的相连性会受损,商标识别价值降低,广告价值减弱,对商标劝权人的利益造成冲击,所以商标反淡化能更好地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

3.扩张商标财产化

商标功能随社会生活变化而逐步变强,已经开始由识别商品的符号标志物转为一种财产。商标权人将资金、时间、名誉保证都投注在商标上。由此商标承载的是“商誉”,被赋予资产价值。可以说,商标是一种具有商誉代表性的财产。商标被赋予商誉标志以后,其代表着良好的声誉。消费者将会更看重商品或服务背后所代表的能力。如服务或制造厂商提供的品质是否优良。消费者辨认的前提就是对优质品牌的信任。由此商标的作用更为凸显,优质的商标代表着着优质的品质。另外,商标的财产化也表示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各种使用权,如转让权和处分权。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专用权也是一种牟利的形式。

二、商标权的利益平衡

(一)商标法蕴涵的利益平衡

商标权的扩张表现在很多形式上,可以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商标的扩张进行更深层次的认识。商标制度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更对有效的竞争体制产生促进作用。商标法的机制是确保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竞争者三者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三个利益方的具体利益范围如下表1 所示。

这三者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互动关系。消费者不仅是是商标权人和竞争厂商的共同利益保护对象。若这两者中的任意一方的利益遭到损害,那么消费者的利益也将直接或间接遭受损害。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保护是禁止相或者类似商品或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所以对于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竞争厂商的利益是对立的,那么,商标法必须使商标权人和厂商竞争者的利益达到平衡。商标法需要不仅需要实现一般的公共利益,更需要实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将商标权人的利益与这种广泛利益实现

平衡。

(二)商标权的扩张与利益平衡

商标的反谈化扩张与利益平衡机制是紧密相连的。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由于淡化者通过借助商誉进行自由复制,并没有付出培育商标的成本,通过映射被淡化商标来获取额外的利益,对然这种行为很很合算,但却会产生负外部效用。造成了不公平现象。商标法为防止这种现象,只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最主要的是要维护竞争者的利益。若所有商标均采用反淡化保护,商标专用权就被非法扩大,限制了竞争者,打破了公共利益的平衡。由此可见,限制反淡化的扩张对维持商标权人、消费正、竞争厂商之间的利益平衡起到关键作用。

商标的财产化对同样影响商标竞争性利益的一方面。商标权扩张到财产化存在这一定的风险。商标权的财产化以及商标政策解释扩大,对早期的商标竞争性平衡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早期的商标竞争性平衡是建立在防止消费者被欺骗的基础上的。这种平衡若被打破,不仅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也存在着垄断市场力的危险。对实现社会福利效果平衡产生消极影响。站在传统商标法的平衡角度上看,商标法的财产化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商标保护会增强竞争者的成本,虽然商标对传输商品信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效率若无法超过商标保护所需要的饭竞争性损失,商标保护就无法体现其正当性。比如,消费者在对所购买商品做出选择时参考的并非产品的质量、来源等信息,而是其他因素。那么,商标保护对排除他人在市场中使用的反竞争性后果必然会大于商标的信息作用所产生的后果。

对于商标竞争性平衡而言,商标财产化具有创新垄断的危险。商标处于财产化阶段时,其作为产品的价值大于其作为信息来源的价值。商标的扩张保护能够收获一些其他的效率,这种建立在商标价值的基础之上独立于信息作用会垄断商标的创制。因此,鉴于竞争性利益的平衡,商标的财产化也需要有一定地限制范围。

三、结语

商标权的扩张是商标法发展的的重要手段,但这种扩张必须是建立在确保消费者利益和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商标权的扩张不能单方面实行,必须兼顾利益平衡机制,主要是为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方玲玲.我国商标法价值平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蒋风采.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解析与完善[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3]黄一鸣.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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