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发布背景
2019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隐患线索报告制度的通知》(内能煤监管字〔2019〕193号)。
二、工作目标
为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力度,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机制,确保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主要内容
1.各旗区能源局,局属各科室、二级单位有责任对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隐患线索要及时报告。
2.市能源局各科室、二级单位对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线索,要及时移交安全监管科。以市能源局名义督促相关旗区能源局或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查实整改,涉及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的重要线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涉及地方煤矿的重要线索向所属旗区人民政府通报。市能源局视情况依法依规提级查实处理。
3.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对发现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应积极查实,依法依规处置,要及时向所属旗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报告。
4.煤矿安全生产涉险信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做好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鄂能局发〔2019〕111号)执行。
5.对知情不报乃至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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