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2009‟188号
关于印发《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建设公司制定了《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建设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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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会计控制指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所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公司总部、建设公司所属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公司备案。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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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经法规及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所属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评估评价机制,并定期进行评估评价。
第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公司资金管理处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建设公司对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货币资金具有所有权,实施集中监管和统一调配;对全资、控股公司的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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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控制权,可实施集中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和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公司对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年度预算框架内编报月度资金预算,按照公司有关于资金预算报表报送接口的规定上报,经建设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及财务部综合平衡后,报经建设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后下达执行,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大额资金报经建设公司党政领导会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可以根据使用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也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业务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第十四条 设臵财务部门或会计人员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负责保管货币资金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原则上必须从公司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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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会计或出纳岗位工作的在职员工中选配,如需采用外部聘用方式,则必须向建设公司财务部申请备案。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定期检查和核对货币资金收支存情况。对有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由一人兼职。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十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包括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执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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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度,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参照《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经批准的其他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或进账单,并检查其是否真实、准确,严禁非财会人员代办存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非银行机构的“高息存款”,未经建设公司财务部许可不得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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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第二十五条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需要签发的转账支票一般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下,需签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并在支票用途注明限额,在金额小写栏内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臵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付款审批制度,明确所属单位对外付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季(月)计划分级审批,对单一项目汇出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建设公司财务部备案。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银行存款结算业务,不因支付方式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银行支付所必须的授权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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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
第二十 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的职责由资金主管会计(或稽核会计,下同)承担,并至少每月一次对账,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时,应对所有收支业务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资金主管会计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定期存款也应取得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季度一次。银行不出具对账单时,应自行编制对账单由银行签认。
第二十九条 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条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应积极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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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安全措施向银行申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现金收入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并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存放现金必须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必备的安全、报警措施。存、取现金款额较大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3万元(含)以上时,必须配备取送款专用车。取送款专用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并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算。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将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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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核对相符,并编制现金盘库登记表,交由资金主管会计核对,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库存现金盘库登记表采用定本式并顺序编号,具体格式由建设公司财务部发布。
第三十六条 每日终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将分类账上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与日记账(出纳账)的余额相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核对不符时不能记账或结账。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以单位名义开设个人用信用卡,禁止单位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担保。
第三十 财务部负责人和资金主管会计要经常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上级财务部门要经常抽查下级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
第三十九条 资金主管会计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条 为防止出纳人员与资金主管会计串通挪用,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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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对账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票据、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资金主管会计清理核对一次,特别要注意检查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资金主管会计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备用金管理按照《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外汇业务的单位,其外汇的兑换和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外汇交易手段,规避风险或增加收益,但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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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并比照投资决策的程序进行审批。对外汇业务和汇总损益的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出纳人员、资金主管会计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长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报告。需向门报案的,应及时报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应及时向建设公司财务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设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处在其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公司办理资金融入和资金结算业务,对内办理内部资金结算、资金调剂和内部放贷等业务,有权了解和监控各单位、各项目的资金运行情况。
第四十 资金管理处业务运行规则:
资金管理处按其工作内容设臵,资金管理会计,信贷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会计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按照《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财务部组织管理程序》执行。
资金管理处的各种印鉴、公章及网银操作密匙,实行分别保管和交接制度,严禁单一岗位办理全程业务。严禁未经复核直接出具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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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处对外融资一律在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授权下,到金融机构办理。
资金管理处对内办理内部贷款按照第十一章《筹资》有关条款范围内和审批程序办理,并负责监管各项贷款用途和贷款本金利息的归还。
资金管理处负责建设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的内部网络维护和与各网上银行的系统的升级工作,在规定的程序内和授权下办理各项网上资金结算和划拨。50-100万元银行之间的资金调剂由建设公司总会计师批准,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公司总经理批准。
资金管理处按照第十一章《筹资》有关条款和程序,并经过建设公司财务部审核和建设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的申请报告保函、信用证、银票等业务,不得越权或擅自办理。
资金管理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公司、各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确保资金结算的快捷和安全,并每日向建设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部经理报送所属单位的资金日报表。
第三章 存 货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系指建设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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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生产过程、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存货包括各类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其他材料、燃料、结构件、修理用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商品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五十条 存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不相容职务是指集中于一人办理时发生差错或舞弊的可能性就会增加的两项或几项职务,下同)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制度。办理存货业务至少下列不相容职务分离:
(一)采购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保管、承担存货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
(二)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 (三)批准发料、发货的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 (四)存货盘点应当由负责保管、使用、记账职能的人员以及于这些职能之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特别是对于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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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授权批准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人员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发放、保管、摊销、报废、损坏赔偿管理制度和办法,正确核算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采购控制制度。由生产或仓储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编制请购清单,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审核后,再交付采购部门采购。生产部门的请购清单,在审批之前还应当由仓储部门审核库存量是否能够满足要求。采购部门收到请购清单后应当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报送财务及仓储部门,以做报销、验收备查依据。大宗物资的采购要坚持公开招标的方式,公正、公平、比质、比价,并与供货商订立采购合同,并报财务部门存查。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是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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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并办理验收(预验收)手续。验收人员应按照“验质、验量、验品种、验票据”的原则点收入库并填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计划(合同)号、数量、金额、供应商名称、验收日期等内容的物资入库单。对于特殊标准的物资应当将部分样品送交检验、试验室进行质量检验。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和品种不符时,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报告物资负责人与供货单位交涉、索赔。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存货定额领用制度。从事施工、生产的部门应当根据计划或技术、生产部门提供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发限额领料单,经施工、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仓储部门依采购计划批准领料出库后去仓库领取材料。材料的发放、领用和核销手续不得一人完成。如果领取材料的数量、型号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制限额领料单,严禁领料人及保管人员私自涂改。
第五十 各单位必须建立领退料控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须先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防止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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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
物资部门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并形成记录交财务部门调增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
第六十二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与报废报告一并报经本级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交财务、物资部门核销。其回收的残料交仓库点收处理,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
第六十三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在5万元以内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经理办公会批准处理。超过5万元报上一级批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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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计入工程成本。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与报废报告一并报经同级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经理办公会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按程序组织变卖收回残值交财务部。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可由存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单项物资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5万元(含,下同)以上或一年发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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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报建设公司审批。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存货意外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决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并编制财产清查盘点表。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存货清查程序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 存货清查的一般程序是:
(一)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期间相一致。
(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之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组,盘点要由负责保管、使用及记账职能的人员和于这些职能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斤、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核对账目。定期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财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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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编制存货清查盘点表及盘点报告。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年度入出库、结存的数量、单价、金额及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的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存货的盘点报告应详细记录盘点过程,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数额进行分析,并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七)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和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之规定,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低于存货成本部分合理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需相应会议的批准和充分的证明材料,所有资料均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七十条 所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货都要建立台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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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发出、使用、售出等情况。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七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指建设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七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出资。
公司投资主体为建设公司,各单位只有投资建议权,可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计划,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
出资应由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依据投资计划,按照法定流程或公司章程之规定逐级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审批、立项,由建设公司财务部落实资产和资金。
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须经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审定合资合同及章程,并由其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事务。
第七十三条 建立长期股权投资账表。
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授权文件及投资协议,建立并完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台账、投资项目明细账表,妥善保管投资协议、合同、股票、出资证明书等股权证明,负责管理有关子公司的工商登记台账。
第七十四条 建设公司严格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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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清查
建设公司财务部要定期清查子公司的股权证明,核对股权权属变动情况,及时获得子公司有关的经营数据或财务报表,核对账表数据和股权份额,清查不良投资及其形成的原因,并将清查结果汇总造册。
对股权权属不明确的,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财务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国资委颁布的产、股权界定标准,确定股权权属,及时办理权属证明,并由财务部登记账表,发生股权纠纷的事项由战略规划部和财务部共同界定。
第七十六条 不良长期股权投资的处臵
建设公司财务部对三年以上无投资回报或负回报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应会同有关部门清查原因,提出意见报总经理部审批后进行处臵。
转让、出售子公司股权、收购其他股权等资本运作行为,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财务部、战略规划部初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法定流程逐级报批后,签订股权交易协议,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进行股权交接。
股权交易行为要进行股权权益评估,由建设公司财务部负责出具审定意见,并组织办理评估手续。
子公司资产处臵应履行其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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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第七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建设公司财务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之规定,核算并反映投资股权及收益情况,并按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
建设公司财务部根据投资项目清查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减值长期股权投资,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部集体研究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报总经理部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股权清算,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根据发生股权变动的事项,按照法定流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建设公司财务部按照建设公司内部会计制度及有关股权变动凭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有关项目,审核并及时更新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增减变动。财务部要对更新后的账目及权属进行审核,对股权转让款项收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七十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系指为生产商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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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含)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具体分类见建设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目录,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归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设备管理的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的组织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臵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臵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内部调转、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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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制度,禁止无计划和越权购臵固定资产。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应按建设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决策,购买固定资产按建设公司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购臵年度计划应在上年末由各单位上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初审,经建设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在年内施工生产中急需购臵的单台件在3万元(不含)以内的,上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初审,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超过3万元(含)的由建设公司总经理批准。
从外部采购的设备需要有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参与、论证和询价,以保证对采购设备的质优价廉。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日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八十四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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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八十五条 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由财务部门事先参与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对于租入固定资产要详细记录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简要说明和使用、存放的地点及产权所有者,以便将租入资产同自有资产加以区分,防止混乱。出租固定资产应当按相关程序审批,出租到期,归口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催促租用方归还固定资产,并检查资产状况。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八十六条 为规范各单位的经营行为,杜绝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严禁个人集资购臵设备又返租给建设公司所属单位使用。
第八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抵押,必须经过建设公司管理层授权、批准,方可实施。抵押前应进行价值评估,并由财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商讨抵押合同。抵押期限届满或贷款偿还完毕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依法注销抵押权。
第八十 固定资产的出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不需用或已淘汰的设备对外出售,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技术和价值鉴定后由各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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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和财务部审批;
(二)单台(套)净值在1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处臵由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审批,超过1万元的由建设公司总经理审批。出售均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其价格。
第八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出时,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参照本章第八十之规定报批。
第九十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经建设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
第九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 ⒈ 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不经济的;
⒉ 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⒊ 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⒋ 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⒌ 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 ⒍ 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⒎ 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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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财务部门要及时注销设备的账面记录,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扣除。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核查,报建设公司总经理审批,已报废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处臵时必须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审批并由相关部门参与处臵。
(四)固定资产报废对外变价处理时,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定价或公开拍卖,所变卖收入一律由财务部门入账。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应当及时入账。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按照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固定资产损失必须报建设公司批准。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以外的人员根据账面记录和其他有关记录盘查核对,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三章《存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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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由财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保事项,避免由于自然灾害、失窃、意外事故等不可控因素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之规定,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测算资料,以上相关资料都应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六章 在建工程项目与其他资产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自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建造期间的临时设施。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资产,是指除本制度所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无形资产、特准储备物资等。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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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入计划,经技术、规划、财务、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建设公司总经理部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二)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再经技术、规划、商务、财务、
审计等部门共同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发包在建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和建设公司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
(四)在建工程项目发包合同签订前,应当由规划、技术、商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在建工程项目业务核算。办理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且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六)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规划、技术、商务、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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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重要变更的,应当根据授权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七)在建工程项目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规划、质量、商务、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八)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规划、商务、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层次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九)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九十 购建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建设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购臵程序严格按照本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采购条款办理,没有计划购入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增值处理。
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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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办法(试行)》之规定,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市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市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在建工程项目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测算资料,所有测算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一百条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公司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合理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一条 临时设施是指为了保证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性的简易设施。除立项环节外,自行建造或购臵临时设施以及临时设施的摊销、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处理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场内的临时设施在工期内摊完,还有使用价值的可作价转出。
第一百零二条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现阶段仍由建设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管理但不参加公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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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的特种物资,如战备器材等。其管理应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存货和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应按所属类别(如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物资采购与付款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所称物资采购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施工生产用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零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防止采购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发生。
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必须对以下职责进行分离:
(一)原材料、物资采购和商品的需求计划必须有施工技术部门或计划部门提出数量,并经过分管采购工作的主管领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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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审批人不能超越权限。审批后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岗位人员的职务相分离。 (三)采购合同订立与审批、审计岗位人员的职务相分离。 (四)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选择供应商和索价业务。
(五)商品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商品验收工作。 (六)采购、保管和使用人不能同时担任相关账务的记录工作。
(七)付款审核人应同付款执行人员职务相分离。 (八)记录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业务。 (九)各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一百零七条 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一百零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或预算管理。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或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查。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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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审批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定期与供货商核对预付账款、定金、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层次的会议集体决策。对于重要的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决策的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以上所称“大额”的标准为:平台性集约化采购500万元以上;核电项目部200万元以上;非核工程项目或区域性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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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大额物资采购单项超过1000万元的,报建设公司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其审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收集和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单位应经常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确定采购价格应当经过询价、比价、议价和定价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单位进行物资采购应做到: (一)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单位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
(二)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做到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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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建立健全合格供应商体系,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供货能力等变化情况。
(四)应逐步建立和形成集中采购、统一配臵的物项管理模式。
(五)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单位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部门负责人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凡物资的规定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的,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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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材料等大宗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物资采购 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质检证书。如供货商提供的质检证书是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商的公章。按规定程序需要进行测试的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当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抽检测试。测试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验收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无验收单或按规定应进行质量测试而无测试报告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检验结果和质量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货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由于价高质次等原因造成购货款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在一定时间内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由于超付款给单位造成的利息等经济损失,也应由责任人赔偿。
超付款的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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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购入物资数量验收失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点验的人员负责。
(二)对购入物资质量检验失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检验的人员负责。
(三)由于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的等凭证不实造成的超付款,由取得凭证的人员负责。
(四)由于领导人员指使、授意或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该领导人员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贿赂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投标、工程分包与付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投标(包括工程承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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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物资供应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的内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建设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对冒用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等各种经营活动的,公司将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建设公司授权,工程项目投标可由核能事业部、建设事业部、设计院按照业务板块划分权限进行组织,并需要对其所属单位投标标的决策权限的大小进行规范;工程项目投标标的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应报告建设公司总经理部,由建设公司总经理部决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单位参与投标或议标承揽任务时,必须认真进行收入与成本的预测,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和投标市场风险分析,充分考虑招标文件项目中的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和市场价格对工程承包价格的风险。投标和议标报价不应低于自测成本费用,特殊情况下低于自测成本费用的项目,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单位一般不得承揽垫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战略性工程项目需垫资的,各事业部、设计院集体决策,垫资超过1000万元的提交建设公司总经理部批准。
第一百二十 承揽垫资项目时,必须对发包方的资格、资信及项目的背景、资金情况进行考察,并经过集体研究,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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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明确规定垫资的方式、数额和时间,偿还所垫资金的方式和时限,逾期不能偿还时的违约责任。逾期还款不能只计付利息,必须偿付违约金,必要时应要求业主请第三方提供充分、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资金实力较弱 资信状况不好的单位或私人业主发包的工程,承揽时必须严格考察其支付能力,慎重决策。
第一百三十条 参加投标、议标及签订合同时,必须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必须研究有关合同条款,审查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是否隐含着对公司不利的因素,特别是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适当。合同签字时,应确认对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由授权代表人签字时,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己递交了投标书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避免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撤回投标书、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不签合同、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等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发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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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造成公司声誉受损和履约保证金被没收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单位工程分包必须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对于分包队伍的确定,实行“资格预审、评议对比、民主决策、上级审批”的程序,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严禁各单位向本单位领导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发包工程及采购设备物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单位范围内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备物资采购等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拆分合同按累计数),应提交建设公司审议批准。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审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规范和完整的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财务核算要以分包合同和验工计价为控制依据,以或其他合法的结算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分包工程预付款。各种预付款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禁止无合同或超出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签订合同时,对预付款条款必须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对工程分包单位一般不得在合同中载明预付款条款或支付预付款项,确需预付时,必须要求分包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如保函、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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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包工程款拨付。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批复后的验工计价拨付工程款。 (二)在工程合同价款范围内拨付工程款。
(三)扣除领用材料、机械使用费、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工程款。
(四)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拨付工程款。
第一百三十 发现分包工程款超付,必须按以下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由于合同条款不合理、不严密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合同草拟、审核和签字的人员负责。
(二)由于超合同范围结算或决算不实,以及计价、决算计算错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计价、决算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负责。
(三)由于分包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但已通过质量检验并已结算、拨款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质量检验的人员负责。
(四)由于分包单位使用本单位的材料、机械等其他应扣分包单位款项的结算单据、凭证未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负责。
(五)严禁给分包单位刻制挂靠本单位的公章、给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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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本单位介绍信以及在分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盖章。因此导致债权人向本单位索取欠款而造成的超付款,或引起法律纠纷由决定办理的人员负责。
(六)由于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记账不及时,计算错误,未按合同和验工计价、工程决算进行控制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经办和审核的财务人员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关于对联合管理工程项目的规定。 (一)凡以联合管理形式成立的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由建设公司和合作方共同派驻,公司方派驻人员担任财务负责人。
(二)联合管理项目部严格按照建设公司规定开设银行账户,资金管理纳入公司网上银行系统;项目部要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及时收取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按季或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工程款挪做它用。
(三)严格按照建设公司各项财务管理规定设臵账簿进行工程项目核算。各项收支均要有合法、完整的原始资料,并定期上报各项会计报表。
第九章 工程价款结算与收款
第一百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工计价及工程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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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工程、计划、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方报验工计价。工程竣工验收时,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变更等签证进行彻底清理,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及时取得发包方签认。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发包方收取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和质保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施工合同收入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在每个会计期末,应当以工程投标报价为基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测算执行合同预计要发生的合同成本。在预计将要发生的合同成本过程中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工程、技术部门要求细化、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各项直接费用的节约措施和方案,提供合同各分项工程施工所要发生的用工数量、材料品种和数量、机械种类和台班数量,预计合同变更所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变化情况。
(二)物资部门应详细调查当地各种材料的价格并考虑日后可能发生的价格波动因素,编制材料价目体系。
(三)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机械配臵、机械使用状况及台班消耗定额结合当地电力、燃油料价格、工日单价、实际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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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预计修理支出等分析机械费用开支,确定台班单价。
(四)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数量、预计人员月工资、合同工期计算编制管理人员工资预算;根据用工数量编制直接人工费预算;按计算基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统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
(五)财务部门按人员工资计算基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各项附加费,根据筹资方案编制财务费用预算,根据各职能部门的测算汇总编制间接费用的开支预算。
(六)商务部门编制临时设施预算支出,并根据工程合同及各业务部门提供的成本费用测算数据,汇总编制将要发生的合同成本,并经单位批准确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的签证制度。凡是发生设计变更,施工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约定不符,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情况时,要及时取得设计、监理及业主代表签认的相关记录资料,以便为工程价款结算和索赔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承揽工程任务和销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致使保证金、垫资款、赊销款难以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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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降低经营风险,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系统,揭示应收款项风险,及时为有关部门提供应收账款资料。经常对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跟踪与分析。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以便随时掌握应收账款的情况,便于做出科学决策。
第十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个人欠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客户和个人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经办部门及各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并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报送,提请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 各单位在建立应收款项台账和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的催收责任制,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催收责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催收欠款要注意运用法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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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特别是对临近受理时限的欠款要及时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诉讼时限给企业造成坏账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以负责人(或工程项目部经理)为首的应收款项催收领导小组,并成立由财务、规划经营、设备物资、商务、审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的应收款项催收工作小组,采取内部下达催收指标和明确催收责任的形式,落实催收责任制,并将应收款项的催收与责任人的考核及奖惩挂钩。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合理判断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并明确坏账损失处理的审批权限。所有测算、证明资料都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完整保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超过三年并已确认为损失处理的坏账,要另立备查簿,列示已销账资产的管理,必须注意保密,并派人催收,不能放弃对该项应收款项的索取权。
第十一章 筹 资
第一百五十三条 筹资,或称融资,系指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以借款、赊购、租赁等方式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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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认真分析本单位的经营情况,科学预测并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选择最佳的资金结构,努力降低资金成本,规避资金风险。
第一百五十五条 筹资活动必须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和资金预算编制筹资方案,筹资方案应包括:筹资的原因、筹资时间计划、筹资规模、筹资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分析(包括财务状况影响程度、预期收益的影响程度)和筹资方案的建议等。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筹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各单位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要求。
(二)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偿债能力。确定最佳负债规模,保持自有资本和负债之间适当的比例关系。
(三)筹资资金必须按规定审批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用于非生产开支。
(四)必须进行资金成本分析,对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进行比较和选择,选择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同时考虑筹资风险因素的影响,严禁非法集资。
(五)按照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原则上由建设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综合授信,统一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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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建设公司财务部协助总会计师负责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资金管理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单位所需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业务通过资金管理处统一办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向所在地金融机构融资,任何单位不得为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贷款。
第一百五十 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生产经营情况向建设公司财务部申请内部综合授信额度,以满足各项融资的要求,财务部可根据银行给予的总额度和经营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建设公司总经理部审批。列入各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指标中,财务部按核定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逐项审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单位办理贷款、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一律在建设公司内部授信额度内按程序办理。
第一百六十条 各单位在超过内部授信额度办理临时性借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额度借款,由借款单位申请,报建设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借款单位申请,资金管理处进行调查,财务部提出初审意见报总会计师核实,报总经理审批,超过100万元的,报建设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单位在建设公司给予授信额度内办理的银行票据和各种保函,报建设公司财务部核审,总会计师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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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批准。超过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内的,由总会计师批准,超过500至100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1000万元的,由建设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借款时,结算中心应尽量运用自有资金调剂解决,减少对外借款,以减少公司的利息支出,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资金风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不得借款或变相借款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单位因资金不足而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设备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报建设公司审批。
(一)所租赁资产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二)所租赁资产应是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的资产。 (三)所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至少应占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
(四)所租赁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 (五)有关融资租赁行为应符合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融资租赁必须建立在对租赁设备的价格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承办融资租赁业务机构的专业资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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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并同时作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百六十六条 各单位融资租赁资产决策应遵循融资租赁成本与筹资购买成本孰低的原则。
第十二章 成本费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本(包括施工合同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费用(包括构成成本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其他费用)管理细则。
第一百六十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
第一百六十九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预算(计划);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一百七十条 各单位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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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形成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的成本费用管理系统。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编制和审查成本费用预算。进行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和分析,检查和指导成本费用的管理工作,协调所属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工作。
(三)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和组织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程投标文件,组织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的评估,组织工程预算、决算的编制工作,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和组织与工程技术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技术进步,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安全和质量工作,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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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成本费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成本费用的管理办法,汇总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各种定额,组织成本核算工作,实施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和分析。
(五)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参与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编制工程项目成本计划,参与编制工程预算、决算,控制有关经营的各项费用。
(六)计划统计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定额,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编制工程预算、决算,进行日常统计核算,牵头组织已完工程和为完工程的计量、盘点,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七)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编制责任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量,组织或参与制定定额,实施工程和技术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制定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有关人工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加强对工资、津贴、奖金的管理,改善内部分配机制,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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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物资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材料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和材料储备定额,组织制定降低采购成本和降底材料消耗的措施,进行材料收、发、领、退的日常核算,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负责有关机械和动力成本的管理,组织制定机械台班及动力消耗定额,组织制定提高机械使用效率和降低机械动力成本的措施,组织开展单机、单车核算,提供编制成本预算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十)其他部门:负责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领导职位设臵、机构设臵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本单位各类人员和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各事业部、设计院应当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定额一般应包括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
(二)规范定额制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于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要考虑主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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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因素,如设备状况、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目标等。要明确牵头组织的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法。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
(三)落实定额管理责任。对定额的执行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组织实施各项定额的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定额执行情况实施奖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责任成本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成本制度。工程项目实行责任成本制度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
(一)划分成本中心及其责任范围:在工程项目内部将各内部施工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划分为不同的成本中心,并确定每个成本中心所承担的成本责任。
(二)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按各责任中心所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和成本责任范围,分别编制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责任预算应当以实际工作量和各种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也可以根据工程投标报价中的有关成本预测(估价)进行适当调整后分拆。
(三)实行成本控制:各成本中心按照各自的成本责任范围、责任预算和有关标准,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对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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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行责任成本核算:按照责任成本预算确定的成本核算口径,核算各成本中心的实际成本。
(五)编制责任成本业绩报告:将实际发生的责任成本与责任成本预算进行对比,计算成本中心的成本节超,分析成本节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考核和奖惩:上一层责任中心对下一层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考核,按责任成本制度规定实施奖惩。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应与责任成本的节超紧密挂钩。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体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程中标后,各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总体评估,对工程收入、成本、税金、利润等指标进行测算,形成基准成本计划,确定工程项目部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指标,并指导工程项目部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单位要做好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应当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降低成本措施结合起来,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提出降低成本和节约费用开支的措施。成本费用预算下达后,应当按成本费用预算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并定期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内部分包的管理,尽量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明确责、权、利、减少费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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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百七十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人、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超过预算的大额开支应当通过集体决策审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负责费用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负债稽核的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成本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工程项目、事业部、设计院层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建设公司层面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
第十三章 费用报销
第一百八十一条 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建设公司总部各部门预算内的正常支出,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属预算外的支出和不宜执行费用预算管理的部门开支,应报总经理审批;建设公司总经理部各成员的各项费用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的各项费用由总会计师审批。各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相应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设公司总部差旅费开支,按照《中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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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可在该办法的原则框架下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建设公司总部及各单位应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年度招待费用总额不得突破预算。发生招待费必须事先填写招待费审批单,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报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建设公司总部各部门全年各项管理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由财务部定期公布,各单位可参照此方式执行。
第十四章 对外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系指企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企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第一百八十六条 建设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担保,也禁止各单位提供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担保,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在计算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时应将被担保对象累计对外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或有负债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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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连续亏损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三)公司不得提供单向担保。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提供有价值保障、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被证明具有实际的承担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建设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符合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一百八十 建设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建设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按法定程序提交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审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建设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总会计师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建设公司财务部及总会计师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主债权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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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担保方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九十一条 建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经过最高权力机构审议批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建设公司对外担保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
(一)对同一单位的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的10%; (二)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的5%;
(三)单位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的30%; (四)由于被担保人无法清偿债务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建设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担保的种类、金额、期限、担保资金用途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合同必须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必要时,担保单位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以财产物资为抵押的反担保协议书或保证书。为规避风险,重要担保业务合同可以聘请律师协助签订,甚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担保合同至少应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益人;一份由建设公司财务部作表外或表内科目登记的附件;一份由经办部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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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建设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担保业务的台账。对外担保有效期满,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办理担保终止和注销手续。
第一百九十五条 建设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检测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对担保单位、被担保单位项目资金流向的日常检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管理情况并按季度填列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对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在担保期内,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动时或其他事项的变动,需对担保合同进行修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限(间)或变更担保责任的,要求被担保单位提示修改担保合同的意向文件,由财务部对担保合同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审批后,重新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展期,应视同新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当担保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财务部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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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被担保单位,暂缓执行或终止担保合同。
(一)担保有效期满; (二)修改担保合同;
(三)被担保单位和收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本单位替被担保单位垫付款项。
已承担担保责任的,在垫付款项未获全部清偿前,经办部门不得注销担保合同,并向担保单位和反担保单位发送催款通知书,通知被担保单位还款,或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 建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外担保所涉及到的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 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百条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会计凭证的质量、会计账簿的质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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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收入和利润。各种资产和负债必须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百零二条 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更不得伪造、变造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严禁设臵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百零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并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第二百零四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务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不得违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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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会计事务所的选定由集团公司及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共同确定,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更换会计事务所。
第二百零六条 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对会计信息不实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研究决定,并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对于违反《会计法》等法规的责任人,移交有关司法机构。
第十六章 财务预算
第二百零 为规范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成本控制,优化整合企业资源,保障战略目标实施,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公司经营活动实施预算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财务预算按年度编制,预算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注重效益,综合平衡;以收定支,防范风险;目标合理,切实可行;权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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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规范运作;符合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要求。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实行总部财务预算,事业部和子企业、平台性单位及项目部财务预算三级管理三级考核的预算体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公司财务预算的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臵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改制后在董事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或预算工作委员会,下同)成员由建设公司总经理部成员、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二百一十四条 建设公司纪检审计部为公司财务预算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跟踪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百一十五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设臵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是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受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对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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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拟定公司预算年度利润、成本费用及现金流量控制目标;
(二)组织公司财务预算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及下达工作;
(三)制订公司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督促和检查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公司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分析和考核各预算主体的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并向财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第二百一十六条 预算管理其他事项,按照《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条款内容执行。
第十七章 会计组织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建设公司所属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都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臵财务部门。
第二百一十 建设公司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财务部门由建设公司统一委派,总部设臵财务部,建设事业部及其所属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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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分公司设臵财务部门,核能事业部所属核工程业务部、平台性单位、核电项目部设臵财务部门、核能事业部本级财务管理事宜由建设公司财务部代管。在财务管理方面,平台性单位和核电项目部作为平级单位纳入建设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建设公司总部财务部负责人、建设事业部本部、核工程业务部、平台性单位、核电项目部及子企业财务人员由建设公司统一考核、统一任免、统一委派,并实行定期交流。
建设事业部所属区域性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由建设事业部征求建设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意见后任免,报建设公司备案,实行统一考核、统一任免、统一委派,并实行定期交流。其余财务人员由建设事业部统一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财务人员聘用均由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共同招聘。各单位可根据任务情况上报用人计划,由建设公司统一调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建设公司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建设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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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在不违反内部牵制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二百二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能够通过自身检验和彼此检验证明所经管的会计事项是否正确。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在货币资金业务上互相制约,具体内容在本制度第二章中规定。
(二)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
(三)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事前稽核,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事后稽核。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臵专职稽核人员,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设臵兼职稽核人员,但至少要将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和被稽核业务的经办人员(如费用报销人员、凭证编制人员、记账人员、报表编制人员等)分开。财务人员不足3人的,应当由其上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派人对其业务进行稽核。
第二百二十五条 任用财务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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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财务部门担任财务人员。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按要求做好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财务人员交接必须编制书面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二百二十 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和集团公司有关会计工作标准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活动。对未达到标准化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人员及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对会计核算中每项业务的处理程序(如会计凭证传递程序、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稽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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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等)和处理方法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章 财务信息化
第二百三十条 财务信息化使用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存储介质,并应经常(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病毒检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有严防密码泄露和预防病毒侵蚀的措施,确保财会信息的安全。
第二百三十一条 财务信息化使用的软件,要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由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必须具备在结算后数据记录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发生错账时,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设臵专兼职财务信息化的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百三十三条 财务信息化的运行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照财务信息化的岗位配备操作员。禁止不相容岗位一人操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软件。
(二)系统管理员应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不得代替其他操作员处理具体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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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人员必须单独设臵自己的登录口令、密码,严格保密,并要定期更换。
(四)财务信息电子数据要定期备份。电子数据、财会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要由数据录入人员、审核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保管中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档案要多份保存。
第二百三十四条 通过ERP-NC系统核算的单位,数据备份由建设公司财务部负责,尚未通过ERP-NC核算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
不具备条件的不能上ERP-NC核算系统而暂用单机版核算的单位,必须经建设公司批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 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系统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对原数据资料进行检测。
第十九章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的检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建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分上级单位检查、本单位内部检查及外部中介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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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建设公司每年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建设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外部中介机构检查可以结合建设公司年度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二百三十 建设公司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由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人力资源部、纪检审计部、财务部和信息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根据各项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制订具体检查、考核办法及图表分项考评。原则上建设公司对各单位一年检查考评一次,建设事业部、核工程业务部对所属项目部(或区域性分公司)一年检查考核两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出具检查报告,对涉及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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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条 本制度建设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内部会计控制 制度 通知
抄送:建设公司各位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总部各
部门,各事业部。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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