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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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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14.12.12 • 【文 号】财税[2014]106号 • 【施行日期】2014.12.1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费税,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 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单位:元/升 附件2

税则号列 27101210 27101220 27101230 27101911 27101912 27101919 27101922 27101923

税目 税率 成品油: 1.汽油 1.4 2.石脑油 1.4 3.溶剂油 1.4 4.润滑油 1.4 5.柴油 1.1 6.航空煤油 1.1 7.燃料油

1.1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商品名称(简称)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石脑油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航空煤油 灯用煤油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5-7号燃料油 柴油

税率(元/升)1.4 1.4 1.4 1.1 1.1 1.1 1.1 1.1

27101929 27101991 27101992 27101993 27101999

27102000 ex38260000

其他燃料油 润滑油 润滑脂 润滑油基础油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

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

(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1.1 1.4 1.4 1.4 1.1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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