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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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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粮食收购者未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执行国家粮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质量标准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1千元以下的。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停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或取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消粮食收购资格。5、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或取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2万元以上的。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在1个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粮食收购者未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由粮食行及时支付售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款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在1个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上2个月以下的。4、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在2个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以上3个月以下的。款,可以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3个月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上6个月以下的。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6、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6个月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上的。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第 1 页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1、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轻微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粮食收购者违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反规定代扣、”,“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代缴税、费和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其他款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警告后仍不改正,或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千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的。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万元以上的。四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初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或者未按照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2、经警告后,仍未建立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经警告后,仍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4、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1、未执行国家有关,情节轻微,未给国家或购销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2、未执行国家有关,给国家或购销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国家有关,给国家或购销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2万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的。可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未执行国家有关,给国家或购销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以下的。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未执行国家有关,给国家或购销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 2 页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陈粮出库未按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照规定进行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量鉴定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违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反粮食最高库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存量规定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行质量鉴定,情节轻微的。2、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行质量鉴定,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违规出库粮食在100吨以下,造成危害较小的。3、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行质量鉴定,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违规出库粮食在100吨以上,造成危害较大的。1、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10%以下的。2、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10%以上30%以下的。3、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30%以上50%以下的。4、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50%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七八《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1、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粮油仓储单位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违反备案规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1、粮油仓储单位不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的。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的。3、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4、粮油仓储单位虽具备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但不符合粮油储粮油仓储单位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藏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反仓储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规定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5、粮油仓储单位不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拒不改正的。上3万元以下罚款”。6、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7、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拒不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正的。8、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拒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改正的。第 3 页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1、粮油仓储单位未按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并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2、粮油仓储单位入库粮油没有达到储存安全要求储存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3、粮油仓储单位未对入库粮油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的。4、粮油仓储单位未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粮油仓储单位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违反有关粮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出入库、储存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等管理规定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5、严重虫粮、危险虫粮未经处理出库的。6、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威胁的。7、粮油仓储单位未建立健全仓储设施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8、粮油仓储单位未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9、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熏蒸药剂存放和熏蒸作业管理规定的。10、粮油仓储单位发生一般粮油储存事故未及时报告的。11、粮油仓储单位发生较大粮油储存事故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2、粮油仓储单位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粮油储存事故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备注:本实施标准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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