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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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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改革与探讨目营前,国营商业企业从“国家所有,政府经,统负盈亏”的国营机制向“出资者所有,为民者经营,自负盈亏”的民营机制转化的步履十分艰难,除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可以直接转变为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之外,大多数企业由于背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实现自负盈亏,因而很难找到合适的转制模式。本文试就商业企业的转制模式做初步探讨。企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国营期间形成的“历史包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的费用支出,理应由国家负担。根据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这些新老“包袱”还得由企业暂时背着,因而企业不可能自负盈亏,也就无法转换经营机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形势下,国营企业不转换经营机制在竞争中只有死路一条。为了打破上述恶性循环,让广大职工能在新形势下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存,保持社会稳定,商业企业只能采取“金蝉脱壳”的办法,从基层经营单位做起,自下而上地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起死回生。根据企业经营机制可化分为不同层次的观点,多数商业企业的经营机制可化分为三个层次,上层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机制,中层为企业与下属独立核算或半独立核算经营单位之间的机制,基层为经营单位内部的机制。根据每个不同层次矛盾的特殊性,可分别采取不同的转制形式。一、政府对企业仍然可以采取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的形式,向民营机制过渡。这里的风险抵押承包经营与过去的经营承辽宁12财会O单挂东包责任制的区别,就在于承包合同的内容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变化,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自负盈亏的程度不断提高,经营者投入风险抵押金额不断增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政府主管部门的调控职能与企业自主权根据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的辩证关系,企业自负盈亏的程度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享受的程度应该相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进度与主管部门转换职能的进度应该相适应。因此,经营承包合同中要恰如其分地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而不断修改和调整。(二)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本承包期内企业下属经营单位由国营转为民营的进度。并明确规定各民营单位在国营期间形成的“历史包袱”在转制之时经政府有关部门鉴定后挂帐待处理,转制之后出现的各项财产损失及亏损必须由经营者、责任者及时弥补和赔偿,不准再行挂帐。(三)企业财产承包合同应载入理顺产权关系的内容。指出企业财产为出资者所有,但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企业财产的损失应负赔偿的责任。合同应规定承包方保值增值的具体指标以及赔偿损失弥补亏损的具体作法,要具有可操作性(四)风险机制及奖惩承包合同中应规定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具体办法。风险抵押金数额可按承包利润指标或资产保值指标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并规定最低限额。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风险金应随之增加。承包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完成及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奖励方案、没完成承包指标的惩罚方案等由经营者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企业职代会通过后载入承包合同。二、企业对下属独立核算或半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可采取租赁经营或净资产承包经营的形式,实行民营机制。(一)实行承租或承包后的经营单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承租(包)者为法人代表。实行独立核算,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在银行单独开户,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企业做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向下级经营单位出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物质设备部分以及商誉等,下级经营单位作为承租(包)方向企业缴纳承租费或承包费,包括固定资产占用费、退休统酬金、由企业统一支付的费用、管理费、所得税等,下级单位承租后不再向税务部门缴所得税。(三)按着新老帐分开的原则,企业的下属经营单位在国营期间形成的“历史包袱”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应付款等在会计帐面上单独立户反映,由出租方(发包方)即企业负责清偿;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下经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以及相应的银行贷款、应付款等在会计帐面上单独立户反映,承租方(承包方)据以开展经营活动。(四)企业对新的经营单位定编定员,由承租单位的法人代表按定编人数聘用职工、签定聘用合同,职工原来的身份不变。对职工的报酬、福利待遇、奖惩处分、辞退等项事宜均按聘用合同条款和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五)新的经营单位除了经营活动以外的党、政、工、青等隶属关系不变.(六)企业与下属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通过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来规范。三、企业基层经营单位实行租赁经营之后,内部经营机制可参照股份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由于受企业整体素质的限制,还不能成为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只能算是职工人股合伙经营。(一)关于参股资金的规定1凡在本单位就业的职工必须投入一定数量入股资金。2企业利润或亏损按入股资金数额进行分配或弥补。3入股资金不得转让,具有风险抵押性,给企业造成损失不赔偿者扣抵股金。4入股资金不准随意抽出,只有本人调离本单位时才可以退股。(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由企业领导与职工签定聘用合同,对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奖惩、处分、辞退等项事宜均按聘用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办理。2业务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商品购、销、存等各项管理制度。奖金与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挂钩。3。建立风险机制:建立损失赔偿制、亏损弥补制度。赔偿与弥补的最高限度为在倾家荡产情况下给以生活出路。4分配制度: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改章前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计算每人的基本工资,根据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计算奖金。工资和奖金作为按劳分配进入成本费用;企业利润在上缴租赁费后按股分红。(三)企业领导体制1全体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职权范围与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同.2由职工大会选举职工代表2一3人组成企业职代会,它的职权范围与股份制企业的监事会相同。辽宁13财会承租者(承包者)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职工大会和职代会的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奖惩由职工大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由职代会报出租方(发包方)批准并履行手续。4党、团、工、妇等组织分别按各自的规章制度活动。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最难解决的矛盾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问题怎样解决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问题呢?总结几年来的实际经验,应做到如下几点:(一)企业山国营转为民营之时,必须分清责任。责任无论采取何种民营形式,都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参与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在国营期间形成的各种财产损失,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损失,有问题存货削价损失等挂帐待处理,不让这些“历史包袱”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费用支出影响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企业民营之后出现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经营亏损,则必须由民营企业的出资者和经营者承担,及时弥补。企业新老帐必须分清,不准渔目混珠。(二)企业由国营转为民营之时,经营者的产生方式必须改革。国营企业的经营者是政府层层委派的,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是经过自由申报、平等竞争,最后由出资者评聘产生的。由于每个民营企业形式不同,具体情况也不一样。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由上往下派任没理山让人家承担责任。由下而上自愿任职,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三)民营企业经营者上任之时,承担经营风险的责任额度及具体办法应事先确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程度与具体办法应由出资者即聘任者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因而在聘任时在有关文件中注明。当企业的亏损在出资者与经营者无力辽宁14财会承担时,企业应依法破产。(四)企业由国营转为民营之时,企业要建立风险机制。民营企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录,建立损失赔偿制度、亏损弥补制度以及各项经济责任制度。制度中应规定: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及连带责任者应负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应由有关管理人员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决定,责任者赔偿损失的最高额度为在倾家荡产的情况下给以生活出路;企业亏损必须在当期及时弥补,不准挂帐,保证企业下期持续经营;企业在资不抵债时依法破产。(五)企业山国酋转为民营之时,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可以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但不能占用国家流动资金。民营企业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一方面上交资产占用费,一方面视风险程度交风险抵押金。用于经营流动的流动资金必须自筹,民营企业终止经营活动时,流动资产自行处理,与原国营企业无任何关系。此外,企业实行民营之后,必须有健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分配的原则对上执行“交足国家的,留足企业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对内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经济合同规范民营企业与原国营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作者单位:锦西市商业局)还是“家”好呀!ì呀!还们我是ǐì家好,ǐ记忘有没家之计会老三ǐì激们说地动:洋气的情热着况ù氛。老计△石à都到处之所。ìǎ范模老师教、、新△五二市的界计下带领的阜了访走,在党赵长局老员卿乃计△市新石共的家之产琪棋瑶ǎà稿一七ǐì夕前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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