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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精品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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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精品试题

1、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6、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7、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8、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9、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10、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1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3、同业拆借,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5、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16、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17、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8、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9、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20、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2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2、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5、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6、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7、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8、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9、汇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30、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载”质押”字样。 31、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32、支票的出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3、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34、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35、《担保法》中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6、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7、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40、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1、《担保法》规定:在以汇票、存款单等权利订立权利质押合同时,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2、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4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5、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6、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7、《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8、《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49、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0、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5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5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批准后公布,或者由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55、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

期存款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56、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7、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8、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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