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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

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外购汽油,连续生产,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财税﹝2014﹞42号【发文日期】2014-04-01【实施时间】2014-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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