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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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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篇一:担保公司专用-【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9.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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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其他

11.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2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1.3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负责人: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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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证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抵押 篇三: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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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与股权质押的反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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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相关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①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②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权万元占总股权的%,作价出质设立股权质押。

二、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最高额债权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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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四、乙方保证反担保方式与期限 1、乙方的保证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限为从甲方享有追偿权开始五年。 五、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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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甲方在实现反担保质权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馈赠、出质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质股权所得价款应优先于偿还反担保债务,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对乙方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甲方公司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八、在股权质押期间,股权派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自记载于乙方股权凭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十、甲方在实现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时,甲方可选择就乙方的保证反担保实现追偿权,也可选择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实现追偿权,即乙方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连带实现甲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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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十二、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十三、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权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事项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2、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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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质押自登记并记载股权凭证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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